民法研究生學習計劃怎麼寫

  ?想了解更多的資訊嗎,和小編一起看看吧!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民法研究生學習計劃,希望可以幫到你!

  民法研究生學習計劃

  課前準備

  做168金題書第1-50題,聽課並整理錯題知識點。

  學習目標

  1.掌握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問題;

  2.掌握生理死亡順序的推定和宣告死亡的條件;

  3.掌握一般人格權的救濟條件;

  4.掌握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內容;

  5.掌握代理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的撤銷權歸屬問題;

  6.掌握“誤載不害真意,解釋先行於誤解”規則;

  7.掌握顯失公平的合同成立的三個條件***雙務、時間、原因***;

  8.掌握雙方虛假行為、隱藏行為的效力;

  9.掌握表見代理的成立要件;

  10.掌握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1.掌握佔有的分類和佔有狀態的變更;

  12.掌握動產擔保物權競合的規則及四種例外情形;

  13.掌握返還原物請求權;

  14.掌握物權法定的含義;

  15.掌握民間借貸的相關知識點;

  16.掌握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7.掌握特殊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的特徵和多重買賣的相關制度。

  課後檢驗

  聽完課,請大家思考下列問題:

  1.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繼承問題?

  2.死亡宣告的撤銷效果?

  3.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區別?

  4.公司設立行為瑕疵是否影響法人在存續期間所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5.試用合同中,試用期屆滿買受人未作表示的,應如何認定?

  6.夫妻雙方預先訂立的離婚協議的效力如何?

  7.把法定條件約定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否屬於附條件的合同?

  8.成立表見代理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9.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成立需要哪些條件?

  10.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1.後成立的動產擔保物權優先於先成立的動產擔保物權有哪幾種情形?

  12.當事人可否直接自行約定動產的轉讓權能?

  13.動產是否可以設立質權?當事人約定動產質權的是否有效?

  14.雙方虛假行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15.出賣人無權處分房屋,相對人善意取得房屋的五個構成要件是什麼?機動車所有權的善意取得中的公示有什麼特殊性?無權處分以佔有改定的方式進行交付的是否成立善意取得?

  16.特殊動產多重買賣中多個買受人要求交付動產的順位規則是什麼?在特殊動產多重買賣當中交付與過戶登記誰具有優先效力?

  民法研究生學習方法

  要學習好民法,首先應對民法的性質與特點要有一個清楚的認識與理解。

  民法中由民法總論、債權法***包括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物權法、智慧財產權法、親屬法等五個相對獨立又彼此聯絡的學科板塊組成的。除了在卷三中會集中考查民法知識,在卷四案例分析中也會綜合性的運用民法理論知識。民法中的很多制度、原則、精神,例如法律行為制度、權利制度、代理制度、法人制度、合夥制度、訴訟時效制度、合同制度等。對其他部門法有著直接的適用意義。打好了民法基礎,在學習其他學科時,才能有更深入的理解,更能掌握新的制度和原理。民法的體系性很強,各個制度之間相通性很大,可以用相對明顯的邏輯脈絡將各制度串連起來。一部法律的邏輯體例與編章安排往往就是這一法律的學科體系與理論脈絡,因此學習民法時最忌“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學習時就應當將具體的制度和規則放到民法的大體系中去理解和掌握。

  其次, 學習一個民法制度時要回憶起與之相關的其他知識,儘量做到融會貫通。

  努力訓練自己形成民法的思維,能儘量運用民法的理論與制度去理解分析問題。例如,權利問題是民法的根本制度,學習時不僅掌握各種民事權利的取得、內容、效力等,還要掌握相關權利主體的權利取得、權利行使、權利救濟、權利消滅等,用一條主線將制度串起來理解。這是從巨集觀的角度來把握,從微觀的角度看,還需要聯絡具體的法規條文進行學習,否則對民法制度的理解還是抽象難解的。我國民法是概念法學,一個部門法的術語,囊括了這個法律部門的制度內容,反映了立法的宗旨和法理的精髓。因此在學習民法是不能忽略對法條的學習的,而司法考試就是考查對現行法律的理解和運用,司法考試的試題中確實也有少量的民法試題直接取自於法律條文。 但是記憶法條也同樣有講究,對法條是理解地記憶,不是為了背誦法條而去單獨記憶。記憶法條時也要善於抓住重點學科和學科中的重點、疑點法條,分清主次。

  最後,要學習好民法還應當在適當做一些題,這是複習的一種有效的方法,一方面能夠幫助理解,鞏固記憶,另一方面能檢測學習效果。

  民法研究生學習答題技巧

  1、所考題型部門法的識別與判斷。

  即首先確定本題所考的知識點是否屬於民法學的內容,這一點還是比較容易判斷的。一般說來,能夠與民法學產生混淆的部門法有民事訴訟法、行政法、經濟法的一些內容等。近年來司考命題中跨部門法的題型不足為奇,將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知識點放在一起考,也是合乎生活與法律事實的;民法與行政法的案例題有時也有混淆的可能性,迷惑人之處在於一些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關係較難確認,究竟是縱向關係還是橫向關係,不易識別。民法與經濟法的一些部門也可能產生混淆,如合同法中的買賣合同與產品質量法的混淆。

  2、找準“題眼”,提取資訊,縝密分析,構建民事法律關係。

  找準“題眼”,即所謂確定該題所考的知識點或民事法律制度。近年的考題中,直接考查知識點或簡單地考一個知識點的題目已經較少,更多的是繞個圈子命題,而且一個題目往往涉及幾個相關知識點。找準“題眼”,就等於做對該題的一半,避免全盤皆輸的“悲劇”發生。提取資訊,即善於從題幹中發現與“題眼”相關聯的法律資訊,這些資訊往往涉及所考法律制度的定義、典型特徵、構成要件等。找準“題眼”與提取資訊是兩個相輔相成、難以分開的過程,但又不完全相同:找準“題眼”是根據所提取資訊進行的初步判斷,而對問題的最終解決尚需進一步提取更詳盡的資訊。縝密分析、構建民事法律關係,就是根據所考的“題眼”,考查民事法律制度,全面收集對該制度有意義的法律資訊,運用已掌握的法理知識,構建民事法律關係,進而把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上述思維過程對於卷四中民法案例題的作答更應如此,而對於卷三中的民法試題的作答而言,可能要簡化一些,或者是雜糅在一起。

  3、“因法設題”與“因題找法”。

  “因法設題”是司法考試命題者的一種命題思路,其含義在於:命題者一般是先在頭腦中確定要考查的內容與知識點,然後檢討所要考查知識點所適用的法條,並根據法條具體設計考試的題目。“因題找法”要求考生應把握命題者的命題思路,答題時針對性地採取一種逆向的思維方式解題。實踐證明,上述解題思路是有效可取的。

  4、解答卷四中民法案例分析題時,一定要理清思路,通盤考慮後再統一答題。

  由於卷四的考查要求顯然高於前三卷的考查要求,它要求考生自己給出問題的答案,而不是讓考生去選擇問題的答案。許多考生在平時複習時,往往是在頭腦中一形成抽象、模糊的大致答案後,就急於翻看參考答案,而且基本上沒有動筆的習慣,所以導致大多數考生在考場上答題時眼高手低,對問題似是而非、思路不清。結果試卷上前塗後改,大大降低了第四卷的得分。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先理清思路,對所考問題通盤考慮後再一併解答。而這一做題思路與習慣的形成有待於平時練習時嚴格的自我要求,練習時要事必躬親,勤於動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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