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辭退民辦教師的法規
總會遇見不如意,也會遇見一些問題,我們要了解一些規定,下面由小編整理了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用!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爭取到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方針和目標,國務院辦公廳於今年教師節前下發了《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32號,以下簡稱《通知》***。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國辦《通知》精神,妥善解決民辦教師問題,促進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現就貫徹落實《通知》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國辦《通知》精神,大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辦教師工作重要決策的意義,將各方面的認識統一到國辦《通知》的精神上來。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指導和支援,儘快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地區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實施規劃和分年度計劃,並採取切實措施,予以落實,保證在本世紀末妥善解決本地區民辦教師問題。
二、要根據國辦《通知》精神,從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的要求和民辦教師的實際出發,制定解決民辦教師問題工作的各項具體政策,體現正確的政策導向。在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以下簡稱“民轉公”***工作中,要加強對民辦教師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工作能力、教育教學水平的考核,並注重本人對農村教育事業的實際貢獻。
三、各地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在職民辦教師的工資待遇。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村教育費附加使用的管理。按農村教育費附加40%計算,其經費能保證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的地區,應當首先做到民辦教師同工同酬;其他地區要努力加快實現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的步伐。目前民辦教師的工資至少要達到公辦教師工資的三分之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拖欠、剋扣民辦教師工資。
四、使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是妥善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重要方面。各地要按照國辦《通知》要求,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財政部下發的教人〔1992〕41號檔案,建立民辦教師保險福利基金。尚未實行離崗退養制度的地區,要按照國家教委、財政部、人事部《關於農村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生活補助費的暫行規定》***〔88〕教計字100號***的規定,儘快建立離崗退養制度。已經建立民辦教師離崗退養制度的地區,要參照公辦教師退休的有關規定適當提高現行生活補助費標準。
五、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教委、人事部、財政部《關於禁止在民辦教師選招公辦教師中亂收費的通知》***教人〔1993〕66號***,堅決禁止“民轉公”工作中亂收費和變相亂收費的錯誤做法。無論使用國家專項指標,還是地方指標,均不得巧立名目向民辦教師收取任何不合理費用。教育行政部門要帶頭執行,並嚴格監督。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教師法》規定的教師管理工作的職責,按照國辦《通知》精神和有關檔案規定,認真做好“民轉公”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嚴格掌握政策,堅決杜絕不正之風,保證“民轉公”工作的順利進行。七、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切實加強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後的管理工作。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後,應繼續留在農村學校工作,以保證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的穩定。各地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明確規定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後在農村中小學繼續從教的具體保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