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勞動法工作時間規定

  工作時間的長度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直接規定。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新勞動法工作時間規定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新勞動法工作時間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我們可以瞭解到新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勞動法規定工作時間

  勞動者月平均工作時間為21.75天。勞動者的工資需要折算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按每日8小時,每月174小時進行折算。

  單位能否延長工作時間

  根據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就業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果超過這一限度,就是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是,當出現可能危害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事件時,用人單位可以直接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幅度根據需要而定,不受限制,並且不需要和工會及就業者協商。這些情況是: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緊急處理的,例如地震、洪水、搶險、交通事故等;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必須及時搶修的,例如自來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氣管道洩露或堵塞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有: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保修、保養的;為了完成國防緊急生產任務的;為了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原來單位是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但是每天、每月延長的時間都是有限制的。這是為了充分保障勞動者休息的權利。但是我們勞動者也不能是單位讓延長就隨意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