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節值班規定是否有加班費
法定節假日,尤其是長假中很多單位都會安排員工進行值班,那端午節值班加班費有多少呢?有沒有加班費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端午節值班是否有加班費
所謂值班,通常是單位為臨時負責接聽電話、看門、防火、防盜或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輪流進行的值班。理論上,值班和加班屬於不同的概念,雖然兩者均是對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延長,但兩者有著不同的工作特點和工作任務。加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之外***8小時之外、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是看勞動者是否在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從事本人工作的延續,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和經營任務。
一般而言,值班的勞動者不在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工作,也沒有具體的生產經營任務,相比加班而言,值班的工作量要小,有事則忙,無事則閒,甚至在保證正常秩序的情況下還可以休息。由於值班的時間長短和報酬等問題,法律和規章均無明文規定,是否需要值班、值班時間的長短及報酬支付問題,在實踐中通常由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加以規範,而值班人員的報酬***通常會被稱為值班費、值班津貼等***標準要低於勞動者正常工作和加班情況下的勞動報酬,因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對值班與加班的爭議一直比較大。為此,建議用人單位在安排法定節假日值班時,能事先向勞動者闡明值班的內容、時間、要求以及值班報酬等,避免事後不必要的爭議。由此可見,並非所有的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勞動者都能獲得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當然,在某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為了逃避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到公司值班,而值班的內容則是勞動者工作的延續,或者安排具體的生產經營任務給勞動者,這樣所謂的值班就應當確認為加班,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為了鼓勵大家在節假日出遊,刺激節日消費市場,法定節假日通常與換班調休聯絡在一起,也就形成了我們現在所稱的長假。並不是在長假期間工作都應支付3倍的加班工資,而是在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才支付3倍工資。目前我國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有1月1日元旦當日、大年三十至年初二、清明節當日、5月1日勞動節當日、端午節當日、中秋節當日以及10月1日至3日國慶節,共11天。而像這次長假,由於後4天是換班調休的,也就是說,後4天是等同於平時的休息日,如果在這4天內安排加班的,在不能安排補休的情況下,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一般而言,週六週日通常是休息日,在雙休日安排加班的,應當支付2倍的加班工資。但是也有相當一部分勞動者,他們的休息日並非固定在週六週日,也有可能每週2個休息日是不連在一起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定節假日,尤其是長假中的工作時間尤其需要注意。雖然這次中秋、國慶長假的加班費計算已經明確,如果勞動者在長假的前4天加班,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後4天加班且單位不安排補休的,則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但這個計算方法對於上述所說的休息日不固定的勞動者而言,並不完全適用,如果根據正常排班表,後4天是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日,則只需按照正常的日工資支付工資。當然,前4日因為屬於法定節假日,不論是否屬於正常工作日,都應當支付3倍的加班工資。
單位應不應該支付值班加班費
值班應當支付報酬,但不等同於加班費。
因為值班期間勞動者並不直接從事勞動,亦不存在工作任務,其仍然處於休息之中,因此值班並不能直接等同於加班,不應由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但不管值班人員是睡覺還是要巡視,主要是安全與值班時間的一些事務處理***或聯絡***。在值班期間假如發生意外***如盜竊、火災等***應及時處理或告知,否則由於值班人員的失職而讓企業的財與物受到損失的,同樣需要承擔一定責任。而要求其擔當這樣的責任,又不支付其工資,是責與利的嚴重失衡,侵害了值班人員的勞動得益權。因此,對於安排勞動者值班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報酬。而對於值班費或值班津貼的標準,由於《勞動法》等相關法規中並無明確規定,一般按照用人單位相應的規章制度執行。
值班與加班的區別:
“值班”與“加班”雖然只是一字之差,卻含義迥異,容易被人們混淆,實踐中因此而產生的勞動爭議也屢見不鮮。“加班”屬於延長勞動時間,是一個法律概念, “值班”是很多單位的通俗叫法,有“值夜班”、“值安全班”等等,很多人認為,“值班”就是“加班”,值班也應當按照法定標準獲得加班費,由此提出勞動仲裁,甚至提出天價賠償的很多。“值班”到底是否就是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法律沒有對值班做出明確規定。
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據瞭解,加班費按照加班時間不同可以分為:延時加班、週六週日休息日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度。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四十小時。
《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是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按照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標準工時制度方面進一步作出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但不超過44小時,且不作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勞動行政機關有權要求其改正。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 元旦,放假1天***每年1月1日***; 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勞動節,放假1天;端午節,放假1天; 中秋節,放假1天; 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由此可見,勞動者如果被安排在非法定節假日的週六或週日加班,用人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補休時間應該等同於加班時間。不能補休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如果勞動者被安排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則一般不安排補休,由用人單位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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