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規定收不收過路費
我國法律規定,在法定節假日期間,所以的職工都是休假的,那高速公路收費的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法定節假日規定是否收過路費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法定節假日規定是否收過路費
針對人大第1306號關於優化重大節假日高速公路免費政策的建議,交通運輸部經商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日前作出答覆。
答覆意見指出,收費公路重大節假日免費政策的出臺,降低了公眾節假日出行成本,對刺激消費、拉動內需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引發了一些問題,如部分路段免費後交通量遠超其設計通行能力,造成公路主線的嚴重擁堵;對經營性公路減少的合法收益,沒有明確的補償機制等,有必要重新評估論證。
關於出臺補償措施對高速公路經營給予補償的建議,交通運輸部在上報國務院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中已有體現。具體表述是“經國務院批准的特定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基於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提前終止特許經營合同、實施通行費減免等政策,給經營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損失的,應當由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報作出決策的政府出臺補償政策予以行政補償。”
至於調整優惠物件和調整優惠時段的建議,關係收費公路投資者、債權人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比較敏感,應當廣泛徵求社會意見,通過法律法規予以規範。交通運輸部稱,目前,正在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對《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進行修訂,擬對收費公路範圍、期限、標準及減免等事項重新作出統一規定。同時,也在對重大節假日小型客車免費通行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和評估,將綜合考慮各方意見,進一步研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
2012年7月24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於批轉交通運輸部等部門重大節假日免收小型客車通行費實施方案的通知》,決定自2012年國慶長假開始,對行駛收費公路的7座及以下小型載客汽車***以下簡稱小型客車***,在春節、清明節、勞動節、國慶節等四個法定節假日及其連休日,實行免費通行政策。
交通運輸部指出,免費通行政策的初衷主要是緩解重大節假日期間公路收費站的交通擁堵。將重大節假日免費通行車輛範圍確定為小型客車,主要基於兩方面考慮。一是小型客車一直是重大節假日交通流的主體,根據2009年至2011年交通量調查統計分析,重大節假日期間小型客車佔公路交通總流量的72%左右,大中城市周邊比例更高,2013年國慶節達到公路交通總流量的83%。二是小型客車以私家車為主,對其免費通行可使駕車出行的公眾直接受益。
法定節假日免過路費時段
根據國家交通運輸部發布的檔案《重大節假日免收小型客車通行費實施方案》,僅針對春節、清明節、勞動節、國慶節四個重要節假日,實施7座***包括7座***以下小型客車高速公路免費通行的政策,但不包括元旦、端午節和中秋節。
春節:1月27日0時***除夕***起至2月2日24時***正月初六***止***春節,7天***;
清明節:4月2日0時起至4月4日24時止***清明節,3天***;
勞動節:4月29日0時起至5月1日24時止***勞動節,3天***;
國慶節:10月1日0時起至10月8日24時止***國慶節,8天***。
法定節假日的放假規定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釋出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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