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手冊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下面是小編精心為你們整理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內容,希望你們會喜歡!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預防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增強員工安全生產意識,確保生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2.1適用於本公司範圍內的職業健康管理。
2.2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3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2.4本公司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無。
3、職責
3.1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職業健康管理全面負責。
3.2安全主任負責為易得職業病崗位的相關工作人員做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員工佩戴勞保用品的情況。
3.3各班組負責人每日巡查員工佩戴勞保用品的情況。負責作業場所職負責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
3.4公司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職業病檢查,並建立相關的健康監護檔案。
4、工作程式及要求
4.1職業病危害的預防及現場管理
4.1.1.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4.1.2.員工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業病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工傷保險的繳納由公司負責。
4.1.3.定期組織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自我健康保護意識。宣傳教育由安全主任負責。
4.1.4.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治裝置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4.1.5.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要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效能和效果,確保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4.1.6.每年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檢測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1.7.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4.1.8.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部門提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對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工作場所及職工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其防護設施費用應當納入建設專案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1.8.公司生產流程、生產佈局必須合理,應確保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與生活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使從業人員儘可能減少接觸職業危害因素。
4.1.9.在儘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誌、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櫃,設定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確定責任人和檢查週期,定期檢查、維護、並記錄,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
4.1.10.安全主任應根據作業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制定切實可行的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防治計劃或實施方案,要明確責任人、責任部門、目標、方法、資金、時間表等,對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落實情況要定期檢查,確保職業危害的防治與控制效果。
4.1.11.公司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部門報告,確診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人事部門報告。
4.2職業健康檢查的管理
4.2.1.公司負責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4.2.2.公司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應根據職防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治療、診斷等,並進行觀察。發現存在法定職業病目錄所列的職業危險因素,應及時、如實向當地安監管理部門申報、接受其監督。
4.2.3.公司按規定建立健全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儲存期限妥善儲存,生產部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並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4.2.4.體檢中若發現群體反應,並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公司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調查,並會同政府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4.2.5.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員工健康監護檔案,並由公司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體檢者本人。
4.2.6.應嚴格執行女工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週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4.3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4.3.1安全主任每年至少應組織一次全體員工安全培訓,必須培訓職業病防治的法規、預防措施等知識。
4.3.2.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並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4.3.3.危險化學品使用與貯存崗位、生產性粉塵、噪音等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員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