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形商標複審
商標駁回複審是對商標局駁回商標申請不服而向商評委提出的複審。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FRUIT及圖形”商標異議複審案例點評
簡要案情:
申請人美國某公司***原異議人***因“FRUIT及圖形”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異議一案,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向商評委申請複審。
商標局異議裁定認為,申請人商標“FRUIT OF THE LOOM”***以下稱引證商標***可譯為“織機的果實”或“織機的產物”,被異議商標“FRUIT”主要含義則為“水果”,兩者含義不同;引證商標文字使用簡單的印刷體,被異議商標則造型獨特,“F”和“R”均作了極大變形,與引證商標截然不同。被異議商標的水果圖形也具有鮮明的特點,根本不會造成混淆,故兩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誤購。因此,申請人所提異議不成立。
申請人複審稱,一、申請人於1938年成立。自1851年以來申請人及其前身一直使用“FRUIT OF THE LOOM”文字與各種圖形組合的商標。“FRUIT OF THE LOOM”文字和水果圖形商標於1891年11月25日首次在美國被用於服裝和相關商品上,1871年在美國註冊。“FRUIT OF THE LOOM”是申請人長期在服裝行業宣傳使用的著名商標和商號。二、被異議商標與申請人的馳名商標“FRUIT OF THE LOOM”已構成混淆性相似。三、被申請人作為申請人的同行,不可能不知道申請人著名的“FRUIT OF THE LOOM”商標,其作為一家國內企業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是出於惡意的抄襲和仿製,被異議商標註冊申請不應被批准。
被申請人天津某公司答辯稱,一、fruit是日常用語,而非申請人所獨創。二、兩商標含義相差甚遠,混淆之說子虛烏有。“fruit”主要含義是水果、植物果實,申請人商標含義為“織機的產物”,申請人言其商標含義為“織機的果實”,顯然很牽強。引證商標具有直接的描述性,是顯著性較差的商標,而被異議商標與產品無直接關係。三、兩商標外觀差異很大,發音有明顯區別。
商評委經審理查明,1、被異議商標系被申請人於1994年9月18日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的服裝等。
2、申請人於1979年7月13日向中國商標局申請註冊“FRUIT OF THE LOOM及圖形”商標,1981年5月15日經商標局核准註冊,註冊號為146663,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的衣服等。
3、申請人於1994年5月20日向中國商標局申請註冊“FRUIT OF THE LOOM”商標,1996年4月14日經商標局核准註冊,註冊號為831599,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的襯衫等。
評審意見: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被申請人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是否侵害了申請人對“FRUIT OF THE LOOM”商標與商號所享有的權利。
關於被異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是否屬於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為“FRUIT及圖形”,其表現形式具有一定的獨創性,與申請人“FRUIT OF THE LOOM及圖形”商標、“FRUIT OF THE LOOM”商標相比較,雙方商標在文字含義、讀音、字型、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區別,不屬於近似商標,分別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不會引起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
申請人稱其“FRUIT OF THE LOOM及圖形”商標為國內外馳名商標,但提交的證據大多為在國外使用、宣傳“FRUIT OF THE LOOM及圖形”商標的材料,不能證明其商標已為中國相關公眾所普遍知曉。而且,被異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不屬於近似商標,“FRUIT”為英語中的常見詞彙,該詞彙並非申請人所獨創,因此,不能認定被異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商標的抄襲、模仿。基於同樣的理由,雖然申請人的商號為“FRUIT OF THE LOOM”,亦不能禁止他人在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的情況下,將普通的英文詞彙“FRUIT”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的行為出自明顯惡意,但所提交的證據不能支援其主張。從本案事實看,被申請人將常見詞彙“FRUIT”經過具有獨創性的設計後申請註冊商標,其行為並無不當。
裁決結果:
商評委經合議認為,被異議商標沒有損害申請人就其“FRUIT OF THE LOOM”商標與商號所享有的權利,申請人所提異議複審理由不成立。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商評委裁定第865737號“FRUIT及圖形”商標予以核准註冊。
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三個問題,其一是商標近似的判斷,其二是認定馳名商標的證據,其三是在先商號權對抗在後商標的條件。
關於第一個問題。雖然被異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部分文字相同,但正如商標局異議裁定指出的,“被異議商標造型獨特,“F”和“R”均作了極大變形,與引證商標截然不同。根本不會造成混淆。”實際上,如果不加以提示,一般人是很難認讀出被異議商標中首字母“F”的。因此,商評委認定雙方商標不屬於近似商標。通過本案我們可以看到,商標的音、形、義三要素中,“形”***即表現形式、視覺效果***在商標顯著性或近似問題的判斷上起著重要的作用。如果經過了獨創設計,使文字的表現形式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從而增加了商標之間的區別性,那麼,即使文字構成部分相同,還是可以不判定為近似商標的。反之,如果將不同的文字以特殊的字型、排列方式組合在一起,容易造成混淆,也有可能被認定為近似商標。在另一起案件中,當事人將“少大莊”三個字縱向排列,結果與在先註冊在白酒商品上的“尖莊”商標構成近似而被駁回。
關於第二個問題。申請人主張其“FRUIT OF THE LOOM”商標為馳名商標,但是提交的證據材料並不充分。其中,申請人商標在中國、美國的註冊證僅能說明其商標的權利歸屬,不能反映實際使用的情況;被許可生產帶有申請人商標產品的國家名單、申請人產品銷售國家名單、產品銷售目錄、商標註冊國家列表、廣告宣傳費用表,為申請人單方製作,缺乏公信力,證明力較弱。此外,申請人提交的廣告宣傳材料數量有限,又基本上是在國外形成,難以被中國消費者所瞭解。因此,不能認定申請人的商標已經為中國相關公眾所普遍知曉,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馳名商標。總之,當事人請求認定馳名商標,要通過有關該商標使用、宣傳材料的“量”的積累,來反映商標知名度的“質”的變化,如果不能提交足夠的證據,一般而言,其主張是難以得到支援的。
關於第三個問題。如何解決商號權與商標權之間的衝突,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目前,學術界進行了一定的理論探討,但還沒有哪部法律對“商號權”作出明確的規定,相對而言,商號權是一項比較微弱的權利。在商評委與商標局聯合對外公佈的《商標審理標準》中認為,在先商號權對抗在後商標的條件是:1、商號的登記、使用時間應當早於係爭商標註冊申請日;2、該商號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3、係爭商標的註冊與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致使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具體來說,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1***在先商號的獨創性。如果商號所使用的文字並非常見的詞語,而是沒有確切含義的臆造詞彙,則可以認定其具有獨創性。***2***在先商號的知名度。認定在先商號在相關公眾中是否具有知名度,應從商號的登記時間、使用該商號從事經營活動的時間跨度、地域範圍、經營業績、廣告宣傳情況等方面來考察。***3***係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與商號權人提供的商品/服務原則上應當相同或者類似。概括地說,處理商號權與商標權的衝突,一個基本的出發點就是要防止在先權利人的商譽受到不正當的借用或損害,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將他人的馳名商標作為商號予以登記,進行“搭便車”式的使用與宣傳,如前些年的“花都機”事件,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明知或應知為他人在先使用、登記並已建立起市場信譽的商號,卻在有競爭關係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亦為法律所不容。本案中,申請人的“FRUIT OF THE LOOM”商標與商號在中國的知名度並不高,被異議商標文字“FRUIT”***即水果***又是常見的英文單詞,並且經過了較有獨創性的設計,並非對申請人商標的模仿。被異議商標的註冊與使用,不會造成中國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存在借用或損害申請人商譽的問題,也就不構成對申請人商號權的侵犯。
商標異議複審前提條件
1、申請人資格:必須是被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商標異議雙方當事人之一***異議人或被異議人***。
2、申請時限:商標異議當事人在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異議裁定的《商標異議裁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異議複審。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遲延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許延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3、答辯時限:收到《商標異議複審答辯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辯。
4、評審費用:商標異議複審申請規費1500元/件;商標異議複審答辯無規費。
申請商標異議複審的檔案
1、申請人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商標異議複審申請書》。
2、被異議商標為國際註冊的,應在註冊號前加“G”。
3、申請人為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的,須填寫準確的名稱和有效的聯絡地址。
4、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在其名稱後填寫其身份證件號碼。
5、共同申請人或共有商標的當事人蔘加商標異議複審活動的,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
6、申請人需要在提出複審申請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宣告,並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中宣告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