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採取強制措施需要哪些程式

  交警是維護我國交通的人員,但是,當遇到不配合的駕駛員時,交警是有權利採取強制措施的。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交警採取強制措施的程式,希望能幫到你們。

  交警採取強制措施的程式

  需要採取扣留車輛、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行政強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五***、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場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交警辦案的具體流程

  一、 現場勘查

  第十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案的,須做好報案記錄。屬於重大、特大事故的,應當立即向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報告。不屬於自己管轄的,移送主管部門,並通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 經現場勘查,屬於交通事故的,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 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由事故處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四條 一般以上事故現場勘查,人數不得少於二人。

  第十五條 發生重大、特大事故,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應當派員到現場指導勘查。發生重大、特大事故、涉外交通事故,地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現場指導勘查。必要時應當商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到現場。管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必須派員維擴現場秩序。

  第十六條 勘查人員到達現場後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組織搶救傷者和財物;

  ***二***製作勘查材料,尋找證人,收集物證;

  ***三***清點現場遺留物品,消除障礙,恢復交通。

  第十七條 交通事故現場圖繪製完畢後,勘查員、繪圖員應當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可以要求本人簽字;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無能力簽字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無見證人或者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者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佈置追輯,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出協查通報。收到協查通報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通報線索組織查緝,並將直緝結果通知發報單位。逃逸或者駛離現場的車輛查獲後,發出協查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撤銷通報。

  第十九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現場遺留物品應當保護,除物證外,其他財物必須及時發還當事人;暫時無人認領的,要妥善保管;暫時無法移動的,應當指定當事人一方或者有關人員守護,並設明顯標誌。

  二、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時,應當開具暫扣憑證。因檢驗、鑑定的需要,暫扣交通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20日。暫扣的車輛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妥善保管。當事人的其他證件在查驗登記後,應當當場發還。

  第二十一條 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有責任的當事人無故不到的,可以依法傳喚。

  第二十二條 採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按照處理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標準進行。交通事故現場和當事人體內如有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原因滅失的痕跡或者證據.應當及時提取。飲酒或者使用***的當事人如拒絕提取血液,並有反抗行為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強制提取,提取完畢後必須立即解除。

  三、 檢驗、鑑定和重新評定

  第二十三條 檢驗交通事故死者屍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剖驗交通事故死者屍體,應當徵得其親屬或者代理人的 同意。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經事故處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直接解剖屍體。***來華人員的屍體經法醫檢驗的,由法醫出具“死亡鑑定書”。需要解剖屍體的,應當取得死者家屬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同意解剖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四條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工作當由法醫進行;無法醫的,由處理交通事故的辦案人員進行;傷情複雜的,可以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或者委託其他專業傷殘鑑定機構進行。在有條件的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可以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重新評定。重新評定的結論為最終結論。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委託其他專業傷殘鑑定機構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重新評定。

  四、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辦案人員與本交通事故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申請辦案人員迴避。前款規定,適用於鑑定人員、勘查人員。

  交警查扣車輛的情況

  1、客運或貨運車輛超載的;

  2、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3、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的;

  4、未放置保險標誌的;

  5、未隨車攜帶行駛證的;

  6、未攜帶駕駛證的;

  7、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的;

  8、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9、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

  10、發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的;

  11、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12、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13、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交通事故調解的時間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

  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致殘的從定殘之日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開始計算,規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期限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調解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調解時限中斷。

  當事人在調解期限不參加調解,又不報告公安機關或者未經公安機關同意延期調解的,調解期滿後即終結調解。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