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交通法規的重要性
汽車作為現代化交通工具,既對人類社會文明的程序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也對人類的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了負面效應。本文僅以汽車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的角度,試論述。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和遵守交通法規的意義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
自從1886年汽車誕生至今,汽車給人們帶來的利益與其帶來的問題同樣多。美國著名學者喬治·威倫研究了美國和其他一些國家的交通、消防與犯罪的問題後通過其著作《交通法院》告知世人:“人們應該承認,交通事故已經成為今天國家最大的問題之一。它比消防問題更加嚴重,這是因為每年交通死亡的人數日漸增多,遭受的財產損失更大;它比犯罪問題更加嚴重。這是因為交通事故跟整個人類有關,不管是強者還是弱者、富人還是窮人、聰明人還是愚蠢人,每一個男人、女人、孩子,只要他們在街道或公路上,每一分鐘都可能遭遇交通事故。”
據有關方面統計,全世界每年死於交通道路事故的人數約60萬之眾,這相當於每年有一箇中等城市被摧毀;因車禍受傷的人多達1200萬;在許多國家,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比火災、水災、意外傷害等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總和及經濟損失還大得多。因此人稱交通事故為“柏油路上的戰爭”,“文明世界的第一大公害”。
***二***我國的交通現狀和強調遵守交通法規的現實意義
1.人多、車多道路少。我國是個近13億人口的大國,到2000年,全國的機動車保有量6000萬左右;全國公路通車總里程14.3萬公里;靜態比例為:人均車輛越0.5輛,而人均道路只有0.00011公里;每輛車均道路佔有量約為0.002公里;且其中90%的道路屬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和行人混雜。近幾年機動車輛數字還在急劇增加,道路超負荷承載,致使交通事故逐年增加。
2.機動車駕駛員素質參差不齊。我國在改革開放後經濟的迅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不僅單位汽車擁有量不斷增加,而且汽車進入家庭已成為現實;相應的情況就是非職業機動車駕駛員隊伍迅速擴大,使機動車駕駛員的整體素質更加參差不齊。那些駕駛能力較差、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意識淡薄、出事較多的機動車駕駛員被“譽為”“馬路殺手”。可見低素質的機動車駕駛員在參與道路交通執行中對人們正常的生活構成的傷害。
3.強調遵守交通法規的現實意義。我們不能因存在交通事故就因噎廢食。綜觀世界各地,許多國家的汽車保有量遠比我國高得多,而汽車道路交通事故卻比我國低得多。如1994年時,我國的萬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死亡率為49.4人,北京市就達到了60人;而日本僅為1.9人;美國為2.6人;英國為2.9人。諸多原因中,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主動、被動是重要的一項。遵守交通法律法規表現於兩個方面:交通行政管理者的依法執法和道路使用者的守法行為。我們在這兩方面都存在著欠缺:其一是交通行政管理主要側重於事後管理,且時緊時鬆;其二是一些低素質的駕駛員和行人無視交通法律法規的存在,使我國的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趨勢。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慘重。因此,強調遵守交通法規的現實意義就在於,儘可能地減少交通事故對道路交通參與者的生命健康的威脅和對經濟利益的負面影響。
二、道路交通參與者的違章行為是誘發道路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在與交通安全有關的人、車、路三大因素中,人是最主要的、最核心的因素。因為車和路都是人的勞動成果,在使用中也是人在駕駛車輛、人在道路中行走***無論駕車與否***。椐有關資料統計分析,一般的交通事故原因中,由於車和路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佔不到5%,而95%以上的原因是由於人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其實,即使在有關資料統計的5%的由於車和路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原因中,“車和路的原因”僅僅是被動因素,因為人是車和路的創造者、使用者。人作為道路交通參與者中的最積極因素,其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俗稱違章行為***主要表現有很多種,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二十七條中列舉的關於違反交通管理的違法行為有十一種之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列舉了近四十種之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列舉了近三十種之多,本文重點分析幾種與人主觀過錯有關的情況。
1.酒後駕車與交通事故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作為我國交通道路管理的具體法律法規,命令嚴禁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而且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處罰相當嚴厲。但酒後駕車的現象卻屢禁不止。飲酒的習慣是人類生產生活達到一定水平後才形成的。由於酒精對人的神經有麻醉作用,直接影響人的精神和心理狀態,表現為,人酒後情緒不穩、對事物的注意力下降、資訊處理能力緩慢、預測空間狀態的的正確度降低、逞強好勝、“借酒發瘋”等違反常態的行為會對機動車駕駛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幾乎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法規都禁止酒後駕車。酒後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要比駕駛員頭腦清醒時高几十倍。如某大城市某年交通事故的總死亡率中,因酒後駕車造成的死亡人數佔43%。因此,我國的許多城市交通管理中,將酒後開車作為整頓重點,以此維護市民正常生活的良好環境。
2.違章停車、搶道行駛與交通事故
機動車在需要停放時,要注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車輛停放,必須在停車場或准許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不準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機動車停放時,須關閉電路,拉緊手制動器,鎖好車門。”該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車輛在停車場以外的其他地點臨時停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右邊停留,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妨礙交通時須迅速駛離;***二***車輛沒有停穩前,不準開車門和上下人,開車門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三***在設有人行道護欄***綠籬***的路段、人行橫道、施工地段***施工車輛除外***、障礙物對面,不準停車;***四***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二十米以內的路段,不準停車;***五***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三十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準停車;***六***大型公共汽車、電車除特殊情況外,不準在站點以外的地點停車;***七***機動車在夜間或遇風、雨、雪、霧天時,須開示寬燈、尾燈。”
3.超速行駛與交通事故
超速行駛是指機動車在不同的道路中的行駛速度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的最高時速。根據該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遇道路寬闊、空閒、視線良好,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最高時速規定如下:***一***小型客車在設有中心雙實線、中心分隔帶、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隔設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為70公里,公路為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為60公里,公路為70公里。***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在設有中心雙實線、中心分隔帶、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隔設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為60公里,公路為7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為50公里,公路為60公里。***三***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在城市街道為50公里,公路為60公里。***四***鉸接式客車、電車、載人的貨運汽車、帶掛車的汽車、後三輪摩托車在城市街道為40公里,公路為50公里。***五***拖拉機、輕便摩托車為30公里。***六***電瓶車、小型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為15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