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交通事故的原因_交通事故的預防措施有哪些

  引發交通事故的原因有很多,駕駛人員的違章作業常常是引發交通事故的主要成因。下面給大家分析

  引發交通事故的原因

  1、駕駛人員的違章駕駛和精神不集中

  駕駛人員的違章作業常常是引發交通事故的主要成因。如在不應該或不允許超車的地方強行超車,或超車不提前鳴笛,前車尚未示意讓路就超車等。

  駕駛人員該讓的車不讓,甚至故意的不讓超車。在交叉路口支線車不讓幹線車先行,轉變車不讓直行車先行等很容易造成事故。

  在會車前不減速不鳴笛或在狹窄地帶搶道。夜間會車不關閉大燈等。超速行車,使車輛的穩定性降低而難以操縱,延長了制動距離,擴大了制動非安全區,使駕駛人員判斷情況和躲避險情的時間縮短,都容易成為肇事成因。

  行車過程中精神不集中也是引發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如有駕駛人員因家庭、工作等不順心而思慮,因受有某種刺激而過度興奮或沮喪;在行車吸菸、吃東西與坐車的人談笑或聽收錄機,有的因輕車路熟而麻痺大意等都能使駕駛人員精力分散,致使觀察邽望失真或不認真邽望觀察而造成事故。

  2、車輛技術性不好

  車輛的技術性能主要指車輛的結構、效能、強度等。經常出現故障的關鍵部位和系統主要有制動系統的轉向系統。這些關鍵部如出現故障常常會造成行車事故。

  3、道路狀況不良或缺少道路安全措施

  道路狀況不良是導致交通事故的潛在因素。道路狀況的優劣主要指道路的線形,曲線半徑的大小,道路的坡度和路面寬度,路基和路面等。

  道路的安全措施主要指交通標誌、訊號、路面標線、照明、安全島、安全護欄、隔離欄柵等。在急彎、窄路、陡坡、交叉路口和鐵路道口等應設定警告標誌、在禁止超車處、禁止掉頭處、禁止鳴笛處等應有相應的禁令標誌。對於限重、限束、限高、限寬處也應有明確的限令標誌。應有的交通標誌和設施而沒有或不全容易造成行車事故。

  4、酒精及藥物對交通安全的影響

  ***1*** 血液中酒精濃度與駕駛能力的關係酒精會使大腦高階神經紊亂,從而破壞人們正常的生理機能。所以酒後開車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在世界各國都佔有相當比重。我國交通規則中明確規定;嚴禁酒後開車。

  酒精對水有很好的親和性,飲酒後,酒精容易被胃粘膜、腸粘膜迅速吸收,而透滲於身體組織之內。進入血管內的酒精溶於血液中而迴圈於體內。

  試驗表明,血液中酒精濃度達到0.3‰時,駕駛能力開始下降,達到0.8‰時,誤動作比正常人增加16‰。酒精濃度超過0.9%時,其判斷能力比正常人下降25%.總之,隨著酒精濃度的增高對駕駛機能的影響越來越大。致使駕駛能力下降,操作方向盤的正確性降低,所以容易造成駕駛的車輛向靜止的物體如停故的車輛或安全地帶的電線杆等衝撞。酒精濃度增加能使駕駛人員的視力下降,容易看錯道路***特別是夜晚***而將車翻到路外。在夜晚行車時,

  由於對面車燈晃眼和意識朦朧,也常有與對面來車發生正面衝撞的情況。總之酒後開車是十分危險的,害人害己,應予嚴禁。

  ***2*** 藥物對駕駛能力的影響。有些藥品如巴比妥等催眠劑對中樞神經系統有直接作用,從而對人體產生各種效應,如困怠、思睡、昏迷等,以致影響駕駛能力。有的駕駛人員由於失眠深夜服用催眠藥,早晨又要早起行車,藥品的作用還未消失,致使行車途中精神不佳,犯困打盹,很容易造成行車事故。又如有的駕駛人員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服用一些對神經系統有麻醉作用的藥品,也可產生如上述效果。

  5、自然條件和其他因素的影響

  在風、雪、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致使道路狀況惡化,視線不良等容易引發交通事故。在遇到較為嚴重的自然災害如地震、積水、暴風雨等致使車輛失去控制則更容易造成行車事故。

  另外,行人和騎自行車的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也是引發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特別是在自行車交通佔有絕對優勢的情況下,更是不可忽略的成因。

  在行車中的意外事故也是常有發生的。如聾、啞人聽不到鳴笛聲而不知讓路,精神不正常的人或瘋傻人突然奔向車前等都能引發交通事故。

  預防交通事故的措施有哪些

  1、交通安全教育從孩子抓起。 1957年,法國就把交通安全課作為學校的課程之一。40多年過去了,當初確定的目標仍未達到。不過,一些中小學採取的主動行動雖然沒有超出當地的範圍,卻是卓有成效的。

  2、鼓勵提前學習駕駛技術。 法國青年從16歲起就可以學習駕駛汽車。但中學生參加學習駕駛技術的人並不多,原因是青年學生的積極性不高,家長抽不出時間來陪練。青年接受力強,學車快,駕駛技術考試獲得通過的比率較高。統計表明,提前參加駕駛技術學習並考核合格的青年後來不大容易出交易事故。

  3、改革駕駛執照考核制度。 人們一直在談論改革駕駛執照考核制度,但卻一直沒有真正進行這一改革。駕駛理論考試是從1975年開始實行的。儘管正式的全國汽車駕駛教育計劃規定了學習正確駕駛汽車應遵循的階段,但許多駕校仍只要求學員學會最低限度的知識和技術。

  統計表明,在死於交通事故的人中,有1、4的人是15-24歲的青年人。法律將規定,嚴重違章的、駕駛經驗不足的開車人必須進行“補課”。

  4、經常檢查駕駛能力。在法國,好幾個省都已實行了司機繼續教育制度***每10年要進修一次***,按照這種制度,開車人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駕駛理論知識水平,甚至要定期接受駕駛技術檢查和體格檢查。此外,申請駕駛執照的人必須能夠看清楚15-20米距離內的汽車牌照號碼。

  5、交通監測雷達的設定應當合理。在法國,開車人都有這樣一種感覺:用於檢測違章行為的雷達都設在不那麼危險的路段,交警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為國家收費”上。在發生交通事故最多的路段以及在市區學校附近,雷達安裝得不夠多。今後,新一代雷達將負責這些路段或地點的交通監測。

  6、嚴格禁止酒後駕車。 特別是週末,酒後駕車常常導致許多人喪命。據一個研究機構最近進行的調查,現在,每兩個駕車人中有1人承認自己酒後駕車。在對待酒後駕車的問題上,交通主管當局至少應當像對待超速行車那樣嚴厲。

  7、加強道路安全設施。出於安全考慮,有人曾要砍掉路旁的梧桐樹。此事曾使人們感到可笑。我們是不應當砍掉路旁的梧桐樹的。的確,有許多車毀人亡的事故是汽車撞固定障礙物***如樹木***的結果。但據一項研究表明,如果在某些路段的路旁設立一些安全“導軌”,許多人就可以避免喪命。

  8、調整行車速度限制。在法國,在不那麼寬的、靠近學校的路段以時速50公里的速度行車,可以被看成是犯罪,但實際上這卻是合法的;而白天在寬敞平坦的高速公路上行車的時速如果超過130公里,應當說是無罪的,但實際上卻是非法的。交通管理部門說,行車速度越快,就越要求開車人集中注意力,開車人也就越容易疲乏。儘管如此,交通管理部門也應當考慮一下:有必要調整行車的速度限制。

  交通事故的定義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於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於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於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損害後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後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於故意,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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