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分公司的流程

  成立分公司需要的流程是什麼?詳細的流程怎麼走呢?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分公司註冊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領取***;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和被委託人的許可權;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分公司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提交批准檔案;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影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影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影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影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產權使用證明覆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檔案;

  7、分公司的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專案的提交有關部門批准檔案、證件;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8、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影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公司申請設立的分公司適用此規範。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

  提交影印件的,均應由公司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

  總公司在分公司訴訟中的地位

  一、不是共同訴訟主體

  根據民事訴訟法共同訴訟的規定,純粹屬於訴訟主體合併的共同訴訟是必要的共同訴訟,而必要的共同訴訟的共同訴訟人是享有連帶債權和承擔連帶債務責任的民事主體。《公司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總公司承擔的責任並非連帶責任,而是自己責任。所以,總公司與分公司不能作為共同訴訟主體。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二、總公司不宜承擔連帶責任

  有人認為,總公司是否承擔連帶責任需要考查分公司的償債能力,但這在法律程式還是實體上都是站不住腳的,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審查並不審查被告償債能力;

  其次,進入案件實體審理階段,分公司作為被告的償債能力並不在法院審理範圍之內;

  最後,分公司債務由總公司承擔已由公司法等法律明確規定,債權人利益並不因未追加總公司做被告而受有損害。

  另一方面,如果總公司與分公司作為共同訴訟主體必然是連帶責任,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總公司對於分公司並非承擔連帶責任,而是自己責任。而且,若分公司所涉訴訟均需以總公司作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總公司對於分公司之事事必躬親,無形中將公司法對於分公司設定的便捷性滌除。

  需要說明的是,關於《擔保法司法解釋》中對於在擔保合同糾紛中追加總公司的規定,該法的規定是對於追加總公司的特別規定,恰恰印證瞭如無法律特別規定,不應追加總公司作為當事人。另外,結合《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七條,對於分公司提供的保證,法律要求總公司書面授權,否則保證合同無效。據此,對於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可理解為追加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是為了查明保證所涉及的有無書面授權以及授權範圍。

  綜上所述,在法律邏輯上,不將總公司作為共同訴訟主體納入單純的分公司所涉訴訟更為符合現行法律,在實踐中,分公司作為單一訴訟主體參加訴訟也更有利於發揮公司法對於設定分公司便於公司經營的初衷,而且這樣做也不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設立分公司有哪些好處?

  一、分公司的主要特點有: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

  3、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4、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二、設立分公司的好處:

  ***一***經營設立方面

  1、分公司一般便於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

  2、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

  3、分公司的設立相對簡單,費用較少;

  4、因為總公司可以根據經營狀況調整對分公司的資本的注入,所以經營風險相對比較小;

  5、在投資限額上,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投入原則上不受限制。

  ***二***稅務方面

  1、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併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因其與總公司“合併報表”正好可以衝抵總公司的利潤,減速少應稅所得,減輕稅收負擔;

  2、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3、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三、在境內外設立分公司的繳稅規定

  ***一***在境內設立分公司

  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分公司的所在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併計算,即“合併報表”。

  我國稅法也規定,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所得都有兩種形式:

  1、獨立申報納稅;

  2、合併到總公司彙總納稅。

  而採用哪種形式繳稅則取決於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為企業所得稅獨立的納稅義務人。

  ***二***在***設立分公司

  需要注意到,***分公司與總公司利潤合併計算,所影響的是居住國的稅收負擔,至於作為分公司所在的東道國,往往照樣要對歸屬於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課稅,這就是實行所謂收入來源稅收管轄權。

  而設立在境內分公司則不存在這個問題,對這一點企業在稅籌劃時應加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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