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品牌如何註冊商標
如何註冊品牌商標,難不難呢?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麼?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吧,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怎麼註冊品牌商標?
***一***、檢索:
1、國內申請人向本公司代理人員提供申請商標註冊之圖樣待查新檢索;
2、填寫表格交納檢索費用:
3、檢索***10天***結果不具法律效力***近3-6個月的新申請無法查出***,經初步篩選申請人自行決定申請與否。
***二***、申請註冊:
申請註冊商標時,需提供下列檔案:
1、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企業或單位提供***,或身份證影印件***個人申請時提供***;
2、申請商標圖樣一式10份***彩色11份******長和寬應當不大於十釐米、不小於五釐米***;小圖樣1份***約2 ×4釐米大小***;
3、與本公司簽定委託合同,交納申請註冊費用***官費及代理費***;
4、在《商標代理委託書》上委託人一欄中蓋章,不必填寫;
5、需要註冊的商品或服務清單,須照抄商標國際分類表中的標準用語。
申請品牌商標註冊注意什麼?
***一***、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商標法第八條1-9***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紅十字”、“紅新月”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8、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9、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註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註冊商標需要改變文字、圖形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三***、註冊商標的保護期限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四***、依照商標法規定,申請人用藥品商標註冊,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證明檔案;
***五***、申請捲菸、雪茄煙和有包裝菸絲商標註冊,應當附送國家菸草主管機關批准生產的證明檔案;
***六***、申請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其他商品,應當附送國家有關主管機關部門的批准證明檔案。
註冊商標的條件有哪些?
***一***商標的顯著性
商標的顯著性,在於商標是否是新創的,是否具有個性。具有個性的、新創的商標無疑是具有顯著特徵的。商標應有顯著特徵,以便於區別要從商標本身的文字、圖 形等構成要素諸方面進行綜合考察。過於簡單的圖形、線條、或過於複雜的圖案、普通數字,一般的日常生活用語或廣告宣傳用語,商品的通用名稱,商品的包裝、 裝潢、容器等一般被認為不具有顯著特徵。例如,以一條弧線為標誌申請註冊在第3類、第9類、第18類、第24類、第25類、第28類的化妝品等商品上,就 被以缺乏顯著性,不易被消費者識別為由不予核准註冊;而另一例以松柏、花草、太陽、仙鶴、流水、山石為背景圖案,以“松鶴迎春”為名稱的組合商標要求註冊 在某日用品上,同樣未被核准註冊,其理由則是因“松鶴迎春”為民間約定俗成的吉祥用語,常使用於日常生活用品上,圖案作為裝飾性圖案也常使用在日常生活用 品上,該商標無論從文字、圖形均不具有顯著特徵,不具備識別作用。
要求商標具有顯著特徵,目的在於使消費者通過商標識別商品的來源,有的商標即使其構成要 素缺乏顯著特徵,但由於商標的長期使用已具備了識別作用,同樣可以取得註冊,應予以保護,例如,將三角、半圓這樣一些再簡單不過的圖形與某一特定商品相聯 系並反覆使用,使其具備了識別作用,同樣應當給予保護。再如,用於運動服裝、運動鞋上的馳譽世界的“NIKE”商標,其信筆一揮的圖案,單從構成要素上 看,簡單的幾無識別性可言,但也就是這再簡單不過的一筆卻具有了最為強烈的識別作用。所以商標的顯著特徵更要從商標是否已實際使用,是否已形成了與某一商 品的特定聯絡的角度去判斷、認定。
***二***商標不得與他人的商標混同
混同是指商標與他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兩種情形。一般來講,前述的獨創性商標是不會與他人的商標混同的,而暗示性商標、描述性商標,尤其是借義商標往往會 與他人的商標相混同,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的註冊商標混同的,不能獲准註冊,而徑行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則會構成 侵權。
商標相同是指使用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的文字、圖形完全一樣或商標名稱讀音完全相同。商標相同消費者就難以區別不同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
商標近似是指使用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名稱讀音基本相同。雖然存在著差別,但差別並不明顯,足以使消費者誤認誤購。例如,有人 將“姓啥啥”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0類的冰激凌、冰棍上,就與杭州娃哈哈集團已註冊的指定使用在第30類的冰製品上的“娃哈哈”商標近似。“姓啥啥”與“娃 哈哈”兩商標雖然文字不同讀音不同,但字形極為相似。“姓啥啥”只是將“娃哈哈”的每一個字稍作改動,刻意將其“姓啥啥”與“娃哈哈”靠攏,利用消費者對 娃哈哈商標的信任,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導致誤購。商標近似主要表現為“形”***外觀***、“音”***讀音***、“意”***意思***近似的三種情況,通過比較兩個商標, 如果其“形”、“音”、“意”近似,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即為近似商標。
無論是商標相同還是近似都須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所以除了判斷商標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還需判斷它們使用的商品是否為同一種商品或類 似商品,如果使用的商品並非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即使兩個商標相同或近似,也並不影響其顯著性和可識別性。所謂同一種商品,是指商品的效能、用途、生產 工藝、主要原材料等相近的商品。
判斷是否為同一種商品不難,但判斷是否為類似商品比較複雜。因為除了要綜合考慮商品的生產製造部門、原材料、質量、用途,甚至銷售部門是否一致,還需從消 費心理方面考察。而且對不同的商標也可能掌握不同的尺度。對於在消費者中間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只要可能產生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那麼也會將單從商品 學的角度看並不類似的商品判定為類似商品。例如,某企業以與卡爾斯伯格有限公司在第32類啤酒上註冊的“嘉士伯”完全相同的標識申請註冊在第30類的糕點 和燕麥片上。就被判定為在類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標而予以駁回申請,可見類似商品具有相對性。
什麼情況下不能成為商標?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型號是被某一行業共同認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這一商品區別於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徵。任何人都不應一家壟斷,將通用名稱、圖形作為商 標使用也可能損害同行業其他從業者的利益,有悖於公平競爭原則。由於這些標誌本身並不具有區別不同經營者的功能,不過當這些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被 某一經營者作為商標用於自己的商品,而且通過使用使消費者足以將其標誌的商品與其他同種商品相區別,則應當認為其已取得了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例 如,“PDA”本來是掌上電腦的通用名稱,當某一掌上電腦的生產者將其作為商標用於自己的產品,通過使用,當它完全可以與同類商品的“商務通”、“名 人”、“快譯通”區別開來時,就可以認為具有了可識別性,依現行法律可以獲得註冊。當然,“PDA”在當時法律明確禁止將商品通用名稱作為商標註冊的情況 下獲得註冊,並非是由於它通過使用獲得了可識別性,而完全是由於商標主管機關的審查部門不瞭解“PDA”為掌上電腦通用名稱而發生的“事故”所致。必須指 出,這類商標即使獲得註冊,商標權人也無權禁止他人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該通用名稱,因為它本來就是“公共財產”。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徵的文字、圖形做商標,其理由與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作商標是一樣的。須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僅僅是將“直接”表示商品的 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誌,而“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徵的標誌,則不在禁止之列,因為以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徵 的標誌往往可能是具有顯著特徵的商標。即使是直接標示商品特點的標誌,經過使用同樣可以取得顯著特徵,例如,用於牛奶等乳製品的“蒙牛”商標,儘管它直接 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產地,但經由長時間、大範圍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顯著的特徵和可識別性。類似的商標在2001年修改商標法之前欲獲得註冊的,會遇到重 重困難。但按照修改後的《商標法》第11條的規定,則可較容易地獲得核准註冊。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徵本是申請註冊商標的積極條件,如果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不具有識別性,便不能獲得註冊,但是經過試用,在商標與商品之間建立起聯絡,取得顯著特徵,便於識別的,可獲得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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