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創業專利法內容變更彙總

  至少在2034年3月15日之前,美國專利實際操作將同時涉及原有的和新的法律。此外,執業者必須堅持跟蹤所有不同的有效日,從而為客戶管理美國專利組合提供最佳諮詢意見。

  自2011年9月16日開始生效的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中有許多重大變化,這是自1952年專利法案實施以來美國專利法的第一次重大改革。本文將著重介紹如發明人先申請制、先有技術的新定義等部分重要變化。

  變化一:發明人先申請制

  在頒佈AIA之前,美國是世界上唯一採用專利“先發明制”的國家。所有其他國家均採用專利“先申請制”。在AIA實施後,權利要求的有效申請日始於2013年3月16日之日及此後***即頒佈後18個月***的美國專利將採用“發明人先申請制”。這些專利將被授予“發明人或者發現人”,且在特定情況下,AIA依然提供為期一年的寬限期。

  變化二:先有技術的新定義

  新修改的美國專利法35 U。S。C。第102條以及第103條的修訂內容,基本定義了對於此類專利的先有技術。它取消了在AIA之前第102條的地域和語言限定。先有技術基本上構成了公開披露以及在“有效申請日”之前“有效申請”主題的某些特定專利申請披露。“有效申請日”的變化意味著,一方面先有技術範圍更廣闊了,這是由於AIA下的有效申請日總是遲於AIA之前的發明日期;而另一方面先有技術會少,因為AIA之前專利法35 U。S。C。第102條***f***和***g***項下其他人的先有發明不再構成先有技術。此外,根據修改後的AIA,第103條的非顯而易見性***即創造性***要求以及“書面說明”和“可實施性”都將自同一日進行判定:有效申請日。

  根據新修改的第102條***c***項,如果披露的主題和權利要求項下的發明是在權利要求項下的發明的有效申請日當日或之前生效的聯合研究協議的一方或多方***或其代表***開發及創造的,則所披露的主題與權利要求項下的發明的組合應被視為歸同一實體所有。根據AIA之前的法律,相關日期指的是“創造發明的時間”。這一日期修訂為“有效申請日當日或之前”可使申請人在申請前積極主動地處理潛在的第102條和第103條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參見第102條***b******2******C***項,瞭解擴大利用共同所有權以克服第102***a******2***項下的某些問題。新頒佈的美國專利法第102條***d***項消除了根據非美國申請提交美國臨時申請的需要,因為根據AIA下的第119條或者第365條,一項非美國申請不論在美國以外的任何地區,或者以任何語言提交,其申請之日均視為“有效申請日”。

  變化三:授權後程序

  AIA針對有效申請日在2012年9月16日當日及之後的專利與權利要求提出了新的授權後複審***Post-Grant Review,簡稱PGR***和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簡稱IPR***程式。現行的多方再審查程式將被多方複審***IPR***所代替。除了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將取代原有的專利上訴和干涉委員會裁定上訴之外,單方再審查將繼續保持不變。自2011年9月16日開始,批准授予多方再審查請求的標準從“可專利性的實質新問題”改為“勝訴之合理可能性”,以保持與IPR的標準一致。啟動PGR的標準將是“優勢證據”。這一標準可以解釋為“可能性很大”,且也許比“勝訴之合理可能性”的標準低。

  變化四:補充審查程式

  為了試圖幫助專利權人解決專利授予後發現的潛在的不公正行為問題,AIA提出了一項程式,即專利權人可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請補充審查專利,以審議、再審議或者糾正被認為與專利相關的資訊。在下列情況下,專利權人在隨後的訴訟中將根據上述資訊被證明無不公正行為:專利權人的補充審查請求被駁回;或者專利權人的補充審查請求被批准,宣佈進行再審查,而專利權人證實了請求中提交的資訊不能破壞原始或修改的權利要求的可專利性。補充審查適用於有效日2012年9月16日之前、當天或者之後頒發的專利。

  筆者認為,對於專利執業者,關鍵要記住,至少在2034年3月15日之前,美國專利實際操作將同時涉及原有的和新的法律。此外,執業者必須堅持跟蹤所有不同的有效日,從而為客戶管理美國專利組合提供最佳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