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註冊核名

  近來有朋友諮詢:分公司註冊需要核名嗎?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分公司的名稱需要預先核准嗎?

  企業設立的分公司的名稱不需預先核准。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並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怎麼設立分公司?

  設立分公司的具體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影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影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影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影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影印件;無償使用的,提交產權人允許使用的證明原件及產權人的產權證影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影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影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覆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專案,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影印件或許可證明;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影印件。

  分公司在人力資源管理中要注意什麼?

  一、分公司能否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答案是肯定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分公司可以作為適格的用人單位。但分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分公司作為適格的用人單位主體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經過依法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

  2、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獲得總公司的書面委託。

  另外,儘管分公司有權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並不代表其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單獨起訴分公司,也可以單獨起訴總公司,或者二者共同起訴,而無論勞動者起訴誰,如果分公司無力承擔責任,最終仍由總公司承擔。

  而一些公司內部稱之為“分公司”但並未依法登記的分公司並不據此法律規定自然成為適格的用人單位,則要提前獲得總公司的委託方可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二、總公司派駐分公司人員的勞動關係問題

  總公司向分公司派駐人員是總公司對分公司進行管理的方式之一,而對於這些人員的勞動關係歸屬,以及派生出來的如何解僱派駐人員的問題,是總公司和分公司都需要謹慎考慮的。對於該問題的解答,需要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1、由總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將勞動者派駐至分公司工作。

  此時,勞動關係歸屬總公司,並要明確兩個合同,即總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和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派駐合同,分公司對勞動合同沒有修改權。在解僱派駐人員時,可以選擇由總公司將該員工調回,或直接由總公司解聘該員工。不過,若因此而產生勞動爭議,在責任承擔上,分公司與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由分公司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此種情況下勞動關係歸屬分公司,分公司對勞動合同有修改權。一般情況下,總公司會明確要求分公司,在與這些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徵求總公司的意見。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時,只要徵得總公司的同意,分公司即可直接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

  在勞動爭議責任承擔方面,從《公司法》的角度出發,因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質,故勞動者如果在不同的分公司之間簽訂勞動合同的,屬於跟總公司一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承擔法律關係主體時,可以單獨選擇總公司,或者單獨選擇分公司***總公司作補充***,或者選擇總公司與分公司共同承擔。

  綜上所述,分公司在處理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時須謹慎,在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與解除等方面都應當遵循一定的程式,並仔細處理好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係,避免發生勞動爭議而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分公司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合同由誰擔責?

  1、能否以分公司名義與員工籤勞動合同?

  分公司是否有資格用自己的名義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主要看該分公司是否取得了營業執照。如果分公司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則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與員工籤合同;而如果分公司沒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就不符合法定的用人單位的資格,不能自行招聘員工,只能以總公司的名義與員工簽訂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分公司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合同由誰擔責?

  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的合同,該合同的責任由設立分公司的總公司承擔。根據法律規定,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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