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內如何辦理社保轉移

  省內怎樣轉移社保,轉移社保有哪些具體的步驟。江蘇省內轉移社保需要哪些步驟。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5]122號***規定,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的,仍在原參保地繼續參保。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辦理轉移:***一***符合當地政府有關人才引進的政策規定,經縣以上組織、人事或勞動保障部門批准調動,與調入或引進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二***戶籍在轉入地並實際居住的,與轉入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者自謀職業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從2005年12月5日起,參保人員省內跨地區流動的,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轉移辦法》的規定,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為其轉移個人賬戶基金。參保人員在2005年12月5日前流動並已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跨地區轉出手續,但因各種原因未辦妥轉入手續的,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按蘇勞社險[1998]26號檔案有關規定,為其補辦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手續,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參保人員2005年12月5日以後流動且於本通知下發前已辦結轉移和接續手續,但未轉移個人賬戶基金的,不再補轉。

  個人賬戶基金轉移數額為個人賬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本息。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封存人員在辦理轉移時,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停止繳費後的個人賬戶利息一併轉移。

  另外,參加統帳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本人意願,按規定給予保留醫療保險關係或者隨同轉移個人帳戶、接續醫療保險關係;對無法轉移、接續醫療保險關係的農民工,可以將個人帳戶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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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社保轉移辦理流程手續及條件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稽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資訊;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