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報檢流程圖
出境貨物的報檢方式通常分為三類:出境一般報檢、出境換證報檢、出境預檢報檢。申請出境一般報檢和出境換證報檢的貨物,其特點是已生產完畢、包裝完好、堆碼整齊、相關單據齊全,已具備出口條件;申請出境預檢報檢的貨物,其特點是暫不具備出口條件。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出境貨物報檢單填制規範
報檢單位應加蓋公章,並準備填寫本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或註冊登記的程式碼。所列各項內容必須完整、準確、清晰,不得塗改。
1.編號:由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受理人員填寫,前6位為檢驗檢疫機構程式碼,第7位為報檢類程式碼,第8、9位為年程式碼,第10至15位為流水號。
2.報檢單位登記號:報檢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或註冊登記的程式碼。
3.聯絡人:報檢人員姓名。
4.電話:報檢人員的聯絡電語。
5.報檢白期:檢驗檢疫機構實際受理報檢的日期,由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人員填寫。
6.發貨人:按不同情況填寫。預檢報檢的,可填寫生產單位;出口報檢的,應填寫外貿合同中的賣方或信用證受益人。
7.收貨人:按合同、信用證中所列買方名稱填寫。
8.貨物名稱:按合同、信用證上所列名稱及規格填寫,如為廢舊貨物應註明。
9. HS編碼:按《協調製度》中所列編碼填寫,以當年海關公佈的商品稅則編碼分類為準。
10.產地:填寫省、市、縣名,填制時,一般應具體到縣市行政區名稱。對於同一縣市行政區內有超過一個檢驗檢疫機構的,應根據當地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對目的地進行進一步細化。對於經過幾個地區加工製造的貨物,以最後一個對貨物進行實質性加工的地區作為該貨物的產地。難以判定具體行政區名稱的貨物,如海洋資源,可填製為“中國”。進口貨物復出口的,產地填制“***”。
11.數/重暈:按實際申請檢驗檢疫數/重量填寫。註明數/重量單位,應與合同、發票或報關單上所列一致。重量一般填寫“淨重”。填制數/重量時,對於HS編碼對應的第一計量單位必須輸入;第一計量單位填制完畢後,可以同時填制另一項數/重量。
12.貨物總值:按合同或發票所列貨物總值填寫,需註明幣種。
13.包裝種類及數量:填寫本批貨物實際運輸包裝的種類及數量,應註明包裝材質。
14.運輸工具名稱號碼:填寫裝運本批貨物進出境的運輸工具的名稱或運輸工具編號,以及載運貨物進出境的國際航改編號。出境貨物在報檢時,一般只能初步確定運輸工具種類,對於運輸工具名稱和號碼一般還無法確定。因此,在填制報檢單時,可只對運輸工具類鬟進行填制,如“船舶xxx”。
15.合同號:根據對外貿易合同填寫,或填訂單、形式發票的號碼。
16.信用證號:本批貨物對應的信用證編號,對於不以信用證方式結匯的,應註明結匯方式,如“T/T”。
17.貿易方式:該批貨物出口的貿易方式。
18.貨物存放地點:註明具體地點、廠庫。
19.發貨日期:實際發貨日期。應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H***2位***。
20.輸往國家***地區***:指出口貨物離開我國關境直接運抵的國家或地區,或者在運輸中轉國***地區***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最後運抵的國家或地區。此項應與報關單中“運抵國”一致,如不一致,會造成電子通關資料在通關單聯網核查時無法在海關正常申報。出口到中國境內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的,填制“保稅區”或“出口加工區”。
21.許可證/審批號:須辦理加工單位註冊登記、備案登記等許可類手續的出境貨物取得的相關許可證或審批的號碼。
22.生產單位註冊號:指生產、加工本批貨物的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登記的10位編號。
23.起運地:出境貨物的報關地。
24.到達口岸:填寫貨物抵達目的地停靠口岸名稱,貨物經海運至某口岸再陸運至最終收貨地點的,按貨物最終卸離船舶的口岸為到達口岸。
25.集裝箱規格、數量及號碼:貨物若以集裝箱運輸應填寫集裝箱的規格、數量及號碼。
26.合同訂立的特殊條款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訂立的有關檢驗檢疫的特殊條款及其他要求應填^此欄。若沒有則填“無”。
27.標記臣號碼:貨物的標記號碼,應與合同、發票等有關外貿單據保持一致。若沒有標記號碼則填“N/M”。
28.用途:本批貨物的實際用途。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用途程式碼表”選填種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觀賞或演藝、伴侶動物、實驗、藥用、飼用、介質土、食品包裝材料、食品加工裝置、食品新增劑、食品容器、食品洗滌劑、食品消毒劑、其他。對於選擇“其他”的,應在報檢單中手填具體的用途。
29隨附單據:按實際情況在隨附單據種類前的“口”上劃“√”或補填。
30.需要證單名稱:根據所需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單,在對應的“口”上劃“√”或補填,並註明所需正副本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