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軍人撫卹優待條例***2***

  第四章 安置補助

  第十二條 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和辦法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財務部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增加床位、醫療裝置及房屋維修等支出。

  第五章 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劃,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第十五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經費由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安置計劃人數列入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補貼預算統一安排。住房補貼兌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 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準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其中,初級士官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與中央財政補 助之和不足購***建***房經費標準的,由地方財政按購***建***房標準補齊。

  第六章 醫療保障

  第十八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對規定範 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級至級六級殘疾退休軍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第十九條 一級至六級殘疾初級士官、義務兵的醫療保障,按照國家有關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傷病殘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經費投入力度,在分配資金時向接收安置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傾斜。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軍地有關部門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認真做好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在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據黨紀、政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給不符合條件的軍人辦理傷病殘退役手續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計劃及時兌現住房補貼、落實住房,或者未按照規定標準發放有關經費的;

  ***三***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響年度安置任務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職盡責或者收取規定標準外經費,影響交接工作的;

  ***五***傷病殘軍人有關生活、醫療待遇落實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條 傷病殘退役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者辦理移交手續的,由管理單位研究報軍級以上單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費,停發退休生活補貼和地區津貼,取消安置補助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按照總參某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頒發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2005]後字第2號***執行。

  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醫學鑑定工作,按照總參某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辦法》***後發[2008]17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退伍軍人優撫政策問答

  一、傷病殘軍人退役有哪幾種安置方式?

  傷病殘軍人根據不同傷病殘情況,可分別採取退休、轉業、復員、退伍、國家供養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鑑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鑑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國家供養可採取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大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二、護理費發放物件和標準

  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癱瘓、雙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軍隊退休幹部,經醫院證明和組織批准,發給護理費。護理費標準根據不同殘疾等級和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准,由所在部隊發給。殘疾軍人需要配製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退出現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護理費的傷病殘退休幹部,護理費執行軍隊標準,經費由國家財政負擔。

  三、傷殘撫卹金如何發放?

  軍人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殘疾的,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享受撫卹金。服現役的殘疾軍人撫卹金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撫卹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月發給。目前,撫卹金標準最高的已達到一年2.2萬多元。

  四、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補助費發放規定

  符合《規定》適用範圍的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補助標準是: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的,每人一次性補助1.5萬元;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殘疾等級和因病經醫學鑑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補助0.75萬元。這一標準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