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暫行條例
消費稅是中國流轉稅體系中三大主體稅種之一,在中國稅制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歡迎閱讀!
消費稅是什麼
消費稅是對特定消費品和 消費行為徵收的稅種,屬於流轉稅範疇。可從 批發商或零售商徵收 。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在流轉稅中新設定的一個稅種。消費稅是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徵收的一個稅種。在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升徵這一稅種,在對貨物徵收增值稅後,再根據特定的財政或調節目的選擇部分產品進行徵稅,可起到限制奢侈消費、調節產品結構、保障財政收入的作用。
消費稅實行 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後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2009年1月1日實施的消費積暫行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兩方面的修訂:一是將1994年以來出臺的政策調整內容,更新到新修訂的消費稅條例中,如:部分消費品***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的消費稅調整在零售環節徵收、對捲菸和白酒增加 複合計稅辦法、消費稅稅目 稅率調整等。二是與增值稅條例銜接,將 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對消費稅的 納稅地點等規定進行了調整。
修訂要解決的的問題:首先,納稅申報期限較短,不便於納稅人申報納稅;其次,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條例的有些內容已經作了調整,增值稅條例需要作相應的補充完善。
修訂版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二條
消費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託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准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納稅。
第五條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複合計稅***以下簡稱複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七條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八條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託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九條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第十條
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第十一條
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徵。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併計徵。具體辦法由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十五條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十六條
消費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