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請示

  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首先並非法律上的價值判斷,而是對合同解除這一事實本身的認識。下文是,歡迎閱讀!

  一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我公司員工XX/長期無故曠工。根據《集團員工獎懲暫行規定》第五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員工連續曠工十天***含十天***以上的,予以辭退”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之規定,請求集團公司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請示。

  二

  XXXX人民法院:

  根據破產清算工作需要,經研究,擬解除該破產企業XXXX與XX***寫明單位名稱或個人***於XXXX年XX月XX日簽訂的《XX合同***或協議***》。

  事實與理由如下***寫明訂立合同的事實,解除合同的理由及根據***:……

  因解除合同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害,由你院裁定賠償數額列入破產債權。

  當否,請指示。

  三

  ******:

  **同志於20XX年2月參加我縣事業單位招聘考入我局,於20XX年2月轉正。現該同志提出書面《辭職申請書》,經我局局務會研究,同意**同志從9月起解除雙方的聘用合同關係。

  以上請示當否,請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