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變更協議書

  變更子女撫養權協議書是雙方就子女撫養權變更等事宜作出的一致意見。協議書內容主要包括撫養子女的起始時間、被撫養人的撫養費及支付方式等。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範文,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

  甲方***男方***: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住址: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住址:________

  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過充分的協商,現就雙方離婚後變

  更子女撫養權等相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女兒__自 年 月 日起由女方__撫養,直至年滿18週歲,其間

  負責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監護。

  二、被撫養人的撫養費及支付方式

  1. 男方__ 則每年支付撫養費__元,不承擔具體撫養工作。

  2.男方應於每年的12 月1-5日前將兒子的撫養費匯至女方指定的銀行帳號。

  三、探視權

  1.男方對孩子_____享有探望權。

  2.探望時間及方式,沒有撫養的一方每個月可以探望一次。

  3.探望之前,必須先經與女方電話聯絡。探望期間,要保證孩子的安全及

  身心健康、愉快。

  四、如遇其它未盡事宜或應時事宜,按照一切有利於孩子的原則,互諒互讓,

  協商解決。

  五、本協議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一份,一份交派出所辦理孩子的戶口遷

  移手續,戶口遷移手續自本協議簽訂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____      乙方: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條件: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不是“如何變更撫養權?”的問題,而是必須要變更孩子撫養權問題。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有的父母離婚時爭奪撫養權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只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或是為了達到報復的目的。目的一旦達到,就對孩子不管不問,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有的還甚至對孩子打罵虐待。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變更撫養權?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變更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父母離婚時,對於十週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週歲,過了幾年,超過十週歲後,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這是個兜底條款,社會現實是複雜的也是在不斷髮展的,對於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這裡,如何變更撫養權?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變更

  ***一***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37條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據此,子女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可分為:

  1、隨著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比如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二***要求減免撫養費的情形,子女在特殊情況下可要求父母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相對地,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要求減少甚至免除支付撫養費用。

  1、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願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於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於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