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簡單
承包合同一是買賣雙方在經濟活動中對基建產品約定的價格,由雙方通過談判,以合同形式確定;二是確定發包與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檔案,今天小編就給大家看看承包合同,需要大家來收藏哦
有關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編號
發包方: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計劃批准單位及文號______________;
4.工程範圍和內容:全部工程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
各單項工程詳見工程專案一覽表
第二條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總工期為___天日曆天從開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開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
3.如遇下列情況,經發包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簽證後,工期作相應順延,並用書面形式確定順延期限。
1發包方在合同規定開工日期前__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場地、進場道路、施工用水,或電源未按規定接通,影響承包方進場施工者。
2明確由發包方負責供應的材料、裝置、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雙方認定的時間進場,或進場的材料、裝置、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驗時發現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換而耽誤施工進度者。
3不屬包乾係數範圍內的重大設計變更;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使基礎超深;施工方法與設計規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響進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電連續影響8小時以上者。
5發包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無故拖延辦理簽證手續而影響下一工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代購材料價差款而影響施工進度者。
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颱風、水災、自然原因發生的火災、地震等而影響工程進度者。
第三條 工程合同總價
1.本工程合同總價為人民幣_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況,合同總價作相應調整:
1合同總價內經雙方確認的暫估價變化;
2在合同工期內政策性調整所發生的材料差價、工資、費率及其它費用的變化;
3重大設計發生變更;
4基礎超過設計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專案;
6其它。
第四條 材料、裝置供應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築材料、構配件、裝置等物資的供應方法,經雙方協商按附件第__辦理。
2.材料、裝置供應範圍的劃分和檢驗:
1進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屬統配、部管物資和二、三類電機產品,由發包方組織供應到現場或指定地點。
如在規定交貨地點之外交貨,其發生的超運距運費和其他費用由發包方負責。
2成套裝置和專用裝置,由發包方負責招標、定貨、供應和商品檢驗後交付承包方。
對提前到貨的裝置應由發包方設庫儲存,安裝時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丟失或損壞。
3本工程所需材料、裝置除在“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裝置明細表”明確由發包方供應外,其餘材料均由承包方組織供應。
4所有材料裝置、成品、半成品均應附有合格證,都要檢查驗收,籤交物資驗收合格單方可進場,已進場的物資未經發包方許可簽署出場證書,不得運出場外。
5已進場的物資,若發現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須迅速將其運出場外。
6具有合格證書的建築材料、裝置,任何一方如有異議要求檢驗時,可以重新檢驗,檢驗後如屬合格產品,其檢驗費用由要求檢驗的一方承擔;如屬不合格產品,檢驗費用由供料一方負擔。
7沒有合格證書,且未經試驗鑑定或經過試驗鑑定為不合格的建築材料、裝置、構配件等,雙方均不得用於本工程。
若屬材料人員失職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後果,由責任一方負責。
8任何一方強迫對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裝置和構配件於本工程的,都要簽證記錄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強迫一方負責。
3.材料價差及實物價格的結算。
1發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標,由承包方採購供貨的,應根據指標的性質、發生的政策性調價等,以建築安裝材料預算價格為依據,逐項計算出原價價差或預算價差,均由發包方負責補差。
此價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價之內的,不得列入工程直接費。
2發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實物,按發包方提供實物時建築安裝材料價格結算價款。
3除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裝置外,發包方指定廠家、品種讓承包方購買和供應其所指定的材料、裝置的,其價款按實結算。
4發包方委託承包方代購的材料、裝置,按雙方商定的價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購款包乾使用,發包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一天內一次付清。
5發包方提供的材料、裝置的指標或實物,必須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裝置,規格品種與實際需要不相符時,由承包方協助進行調劑串換使用,由發包方給付承包方勞務費___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勞務費。
6發包方供應的木材、成材指標或實物、硬雜木均按有關規定辦理,其量差、價差由發包方承擔。
第五條 工程質量和檢查驗收
1.承包方必須嚴格按施工圖紙、說明檔案和國家頒發的有關規範、規程進行施工,並接受發包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的監督檢查。
2.發包方聘用的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必須以書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擔的任務。
3.承包方確定的施工現場負責人及技術負責人、專門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以書面形式將其姓名、身份、所分擔的工作通知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
4.承包方應按工程進度,及時提供關於工程質量的技術資料,如材料、裝置合格證、試驗、試壓、測試、報告等的影印件。
材料代用必須經過設計單位和發包方同意並簽證後,方可使用。
5.隱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檢後,填寫《隱蔽工程驗收單》通知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檢查驗收,監理工程師接到通知後__小時內應到現場檢驗,認可簽證後,方可進行下一工序施工。
監理工程師未接的檢查驗收,承包方經質量檢查部門檢驗確認合格後,即可隱蔽繼續施工,發包方應予承認並辦理檢驗合格手續。
如提出異議,經複查合格者,其費用由發包方負責;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負責,因此而造成工期損失由責任方負責。
6.電氣照明、通風、水暖、衛生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竣工後,必須按照
1______;2______;3______等有關規定進行技術檢驗。
屬於單體試車,由承包方負責進行。
無論由誰負責試車,雙方均應相互配合,共同進行。
試車中需要的動力、燃料、油料、材料、儀器、專用工具、技術勞務費用等,由發包方提供。
其費用包括在定額內的,由承包方負擔;定額中未包括的,由發包方負擔。
7.裝置安裝工程,由承包方會同發包方將已完工程裝置基礎向安裝單位辦理中間交工手續,並作為竣工驗收的依據。
8.工程竣工驗收,應以施工圖紙、圖說、技術交底紀要、設計更改通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9.工程竣工後,承包方按規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併發出竣工通知書,經雙方協商確定驗收時間,由發包方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驗收合格後,雙方簽署交工驗收證書,並將工程移交給發包方管理,如發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交工驗收中如發現有不符質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應分清責任。
屬施工原因造成的,按雙方驗收時商定的時間,由承包方負責修好再進行檢驗。
竣工日期以最後檢驗合格的日期為準。
10.已竣工未驗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負責保管,發包方不得動用,若發包方已經使用,即視同交驗。
由於承包方原因,應交工驗收而不交不驗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條款處理外,並賠償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11.工程交工驗收後,土建工程保修期為1年,採暖工程為一個採暖期,水電保修期為半年。
保修證書在交工驗收後由承包方填寫交給發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發包方應書面通知承包方並約定時間進行修理。
在保修期內承包方拒不修理時,發包方可動用預留保修款請人修理,超支部分應由承包方負擔。
第六條 施工設計變更
1.發包方交付的設計圖紙、說明和有關技術資料,均為施工的有效依據,發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圖的重大修改變更,必須經原批准、設計單位同意,並於修改前__天辦理設計修改議定單。
設計修改議定單經發包方簽證後,承包方才予實施。
議定單和修改圖紙發出份數與施工圖份數相同,並作為合同的補充檔案。
3.當修改圖紙屬於設計錯誤、裝置變更、建築面積容積增加、結構改變、標準過高、工藝變化、地質條件與設計不符實際時,
其增加的費用包括返工損失、停工、窩工、人員和機械裝置調遷,材料、構配件積壓的實際損失由責任方負責並調整合同造價。
4.承包方在保證工程質量和不降低設計標準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設計的合理化建議,經發包方、設計單位或有關技術部門同意後實施,其節約的價值按國家有關規定分配。
5.在工程施工中發生下列各項事實之一時,承包方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發包方,要求確認:
1設計圖紙和說明檔案與工程現場狀況不一致,如地質、地下水情況等,設計檔案所標明的施工條件與實際不符;
2設計圖紙和設計檔案表示不明確或有錯誤及遺漏,圖紙與說明書不符;
3設計圖紙和說明檔案中未標明的施工條件發生了預料不到的特殊困難等。
確認的事實必須在限期內解決。
不能如期解決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第七條 雙方負責事項
1.發包方
1辦理土地徵用、青苗、樹木的賠償,墳地遷移、房屋拆遷、障礙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隱蔽的,並提供有關隱蔽、障礙物資料;
2在開工前做好建築紅線以外的“三通”和紅線以內的場地平整;按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提供在紅線圖以內距建築物不大於___米的水、電源聯結點,並裝好水、電錶,以便承包方按表計費;負責紅線以外進場道路的維修;
3根據施工地區供水、供電、水壓、電壓情況,採取措施滿足施工用水、用電的需要;
4按規定提供不少於承包合同建築面積___%的施工用地,辦理紅線外的臨時用地及臨時佔用道路、爆破及臨時鐵道專用線接岔許可證,並承擔所發生的費用;
5合同簽訂後__天內以收籤最後一張圖紙為準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建築安裝施工技術資料__套;
6確定建築物或構築物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
7組織承發包雙方和設計單位參加的施工圖紙交底,並做好三方簽署的交底紀要,並在__天內分送有關單位;
8稽核承包方工程進度月報,及時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進度款;
9按《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裝置明細表》確定的供應時間及時組織供應,應由發包方提供材料、裝置以滿足工程進度的需要;
10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隱蔽工程和合同執行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設計圖紙問題的處理,設計變更的簽證,工程中間驗收、工程進度撥款簽證和其它必須的簽證;
11組織對工程的竣工驗收,並按合同規定日期配合承包方辦好決算工作,及時了結工程財務和工程尾款。
2.承包方
1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以內的用水、用電、道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
2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總進度計劃、材料裝置、成品、半成品等進場計劃,用水、用電計劃、開竣工通知書、隱蔽工程驗收單等,並及時送發包方及有關單位;
3按雙方商定的分工範圍,做好材料和裝置的採購、供應和管理;
4於每月底前__天向發包方報送月度施工計劃,屬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裝置供應計劃和當月工程進度月報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進度等;
5嚴格按照施工圖與說明書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構築物和安裝的裝置,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並清理好場地;
7提供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
8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屬於承包方負責的工作質量問題,負責無償修理。
第八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1.本合同簽訂後__日內,發包方支付不少於合同總價的或當年投資的__%的預付款,計人民幣___萬元。
2.發包方收到承包方工程進度月報後,必須在__日內按核實的工程進度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進度款支付達到總合同總價的__%時,逐步按比例開始扣回預付款或抵作工程進度款。
3.工程進度款支付達到合同總價款的__%時,不再按進度付款。
辦完工驗收後__天內支付__%的價款,留__%的價款存入建設銀行,待保修期滿後連本息一次支付給承包方。
4.如發包方拖欠工程進度款或尾款,應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確因發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購材料差款而影響工程進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窩工損失的,應由發包方承擔。
6.本工程造價結算方式按下列情況辦理:
1以審查後的施工圖預算加變更籤證進行結算;
2按施工圖預算加包乾係數確定的包乾造價結算,包乾範圍以內的費用,按__等有關規定結算;
3按標準施工圖單位造價包乾結算,包乾範圍以外的費用按__等有關規定結算;
4包乾不包料的工程,按預算定額規定的人工費和機械費及相應的管理費結算;
5招標工程按中標價款結算,中標範圍以外的工程費用,另按__等有關規定結算。
7.承包方在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後__天內,將竣工結算檔案送交發包方和經辦銀行審查,發包方在接到結算檔案__天內審查完畢,如到期未提出異議,即由經辦銀行審定後撥款給承包方。
第九條 違約責任與獎勵規定
1.承包方的責任
1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
由於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合同總價的__%償付逾期違約金。
2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總價的__%償付逾期違約金。
2.承包方的責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2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停工,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3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4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總價的__%償付逾期違約金。
3.發包方有提前工期要求的,可以實行提前竣工獎,按照合同工期,每提前一天由發包方按合同總價的__%獎給承包方。
優良工程每平方米獎__元。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如雙方屬於同一部門時,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雙方不屬於同一個部門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特殊條款
本合同條款如對特殊情況有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結合有關規定議定特殊條款。
第十二條 附則
其它本合同未言明事項,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定執行。
合同附件:1工程專案一覽表附表一;2全部施工圖紙;3施工圖預算;4發包方負責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附表二:5國家或省、自治區、市政府、計委、建委等有關單位對工程的批准投資計劃、計劃任務書等__份檔案。
上述附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經雙方籤蓋章後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驗,結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滿後自然失效。
本合同正本__份,其中發包方執__份,承包方執__份,副本__份,分別報送業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銀行備案。
發包方蓋章: 承包方蓋章: 鑑公證意見
地址: 地址: 經辦人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鑑公證機關章
委託代理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電掛: 電掛: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_____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模板
合同編號:
發包人: 簡稱甲方
承包人: 簡稱乙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工程專案:
1.工程名稱:網路安裝工程
2.工程地點:
3.承包範圍和內容:
4.工程專案計劃批准單位:
5.工程造價大寫:
具體裝置名稱、數量和價格見附件
二.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發包方:
1.本合同簽訂後____天內向乙方提交網路工程許可證。
2.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甲方必須配合乙方做出網路工程的佈線方案,雙方籤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3.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甲方負責接通施工現場總的施工用水源、電源,應滿足施工用水、用電量的需要。
4.本合同範圍外的工程費用由甲方承擔,如電源線路、裝置操作檯等。
5.甲方發現乙方安裝的裝置不符合合同要求品牌、規格、型號,有權要求乙方予以更換。
6.甲方負責對網路裝置的日常維護如耗材更換、清潔裝置衛生、硬體和軟體設定等。
7.甲方應為乙方的施工創造條件,凡因甲方原因致使工程延期,如________等等,則應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承包方:
1.本合同簽訂後____天內,由乙方按裝置清單採購全部硬體裝置。
2.乙方負責網路佈線,所需時間為____天。
3.乙方負責計算機網路系統硬體裝置的安裝除錯工作,所需時間為____天。
4.乙方不得安裝與本合同不相符的裝置,否則應負責更換,由此造成工程延期的,應向甲方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5.乙方對安裝的電腦裝置實行年免費保修,其它裝置年免費保修,具體內容參照裝置的隨機資料說明書和保修卡;免費保修期滿後的裝置維護只收取成本費用。
6.乙方應對明顯硬體故障負責並立即上門解決;對非明顯的硬體故障,由乙方會同硬、軟體的供貨商共同解決。
7.乙方對甲方在使用中出現的各種技術問題提出諮詢時,應迅速、及時地解答。
三.工程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工程質量:本工程質量應達到的要求是
五.工程驗收:由甲、乙雙方或甲方授權的第三方與乙方共同組成驗收小組,以本合同和裝置清單的有效附件及國家有關行業標準為依據進行驗收。
六.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1.本合同簽訂後____天內,由甲方支付工程造價的____%給乙方;
2.乙方採購全部裝置並經甲方驗收後____天內付清剩餘款項;
3.甲方不得向乙方任何個人支付財務手續不齊全的款項和費用開支。
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七.施工與裝置變更:甲方需要裝置或者改變施工線路,如果裝置已經採購或者線路已經佈置完畢,則必須徵得乙方同意;
如果前述行為尚未發生或者部分發生,則由雙方另行協商處理,並由甲方賠償乙方的實際損失包括退貨費用、差旅費、人工工資等。
八.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四條約定,則由乙方負責無償修理或者返工,並償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按工程款項%-%計算。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一款約定,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 還應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____元。
指購買裝置積壓損失、運輸費用、 差旅費、人工工資等。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約定,以及收到乙方送達的驗收通知書____天后不進行驗收的,則償付乙方逾期付款賠償金按每日萬分之 計算。
4.甲方提前使用或者擅自動用未驗收的工程,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九.其他約定:甲方後期新增裝置及其工程施工,由雙方另行協商。
十.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按____ 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訴。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十二.附件 網路裝置清單;
網路佈線方案;
上述附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發包方簽章:承包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住所:住所: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電話:電話: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年月日 年月日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樣本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二、工程承包範圍1、工程承包範圍:見技術協議
三、合同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六、組成合同的檔案: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技術協議和安全協議;
4、投標書及其附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8、圖紙;
9、工程量清單;
10、工程報價;
11、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及獎懲規定。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並遞交履約保函後生效。
發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內蒙古豐鎮發電廠 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一建設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開戶單位:
帳號: 帳號:
傳真: 傳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檔案
1、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3發包人:是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1.4承包人:是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
1.5專案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1.9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0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1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4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5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7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包括:廠區施工平面佈置圖、設計總平面圖等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8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9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2、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檔案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3.1語言文字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
3.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檔案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及規範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許可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徵得發包人批准的,工程師應徵得發包人批准。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書面指令。
6.2工程師書面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專案經理,專案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工程師代表單位承擔。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專案經理
7.1專案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專案經理簽字後交給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7.3專案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絡時,專案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合同規定的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且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換專案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專案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道路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設計監理單位、施工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人員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包人可將
8.1款部分工作委託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按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2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安裝圍欄設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標誌,並負責安全保衛。
3遵守政府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5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6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發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雙方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7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並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確保搶回延誤的工期。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0.4經過承、發包人確實共同作出努力了,卻難以保證按照合同約定工期投產時,則由承包人提出工期順延申請,經發包人報董事會通過方可順延工期,順延後的工期,承包人必須作出相應承諾以實現工期目標。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2、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程竣工
13.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人的董事會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四、質量及檢驗:
14、工程質量
14.1工程質量應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行業或國家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未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檢查和返工15.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併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5.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5.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6、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6.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其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7、重新檢驗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運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運的,試運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範圍相一致。
19.4裝置安裝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分部試運申請,發包人組織分部試運,並在分部試運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分部試運合格,工程師在分部試運記錄上簽字。
19.5裝置安裝工程具備整套啟動條件,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整套啟動申請,由發包人組織整套啟動,並在整套啟動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套啟動合格,工程師在整套啟動記錄上簽字。
19.6雙方責任
1由於設計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
2由於裝置製造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裝置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
3由於承包人施工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試運,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運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工程師在試運合格後不在試運記錄上簽字,試運結束24小時後,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運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7整套啟動試運使用的燃油
按照有關規定考核,節超獎罰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機組試運72+24一次成功和機組執行72+24後連續執行3個月的獎勵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五、安全文明施工
20、安全文明施工及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國家安全法規、命令和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上級部門及發包人安全管理辦法及安全管理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發包人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包括:正式員工、招聘員工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
20.3承包人要嚴格按照發包人的要求進行文明施工,做到現場材料堆放整齊,雜物隨時清理,安全警戒警示用語標誌佈置得當, 安全設施完備,工程完工後要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如承包人未按此條款執行,發包人有權代為完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監理單位和發包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並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22.3承包人不發生傷亡事故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獎懲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2.4安全文明施工進度獎勵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是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批准概算調整後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
招標工程專案外增加的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4、工程預付款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
25、工程量的確認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
26.3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裝置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範圍。
27.2發包人按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範圍提供材料裝置,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供應的裝置和直接供應到現場的材料,在所供材料裝置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發包人供應的裝置和直接供應到現場的材料,承包人派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裝置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使用前,應向承包人提供合格證書,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
27.5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7.6其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裝置
28.2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裝置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裝置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裝置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發包人對承包人採購的材料的要求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8.7其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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