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
“不可撤銷”一詞據說源於信用證的慣例,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了,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篇一:
編號: 高保字 第 號
致:
鑑於:
貴公司和 以下簡稱“借款人”於 年 月 日簽訂了編號為 號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根據《主合同》,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授信期間以下簡稱“授信期間”內,貴公司向借款人提供最高本金限額為人民幣 大寫 元整的貸款額度以下簡稱“貸款額度”。 經借款人要求,本保證人同意出具本擔保書,自願為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所欠貴公司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具體擔保事項如下:
第一條 本擔保書為最高額擔保書
1.1 在授信期間內,貴公司可根據《主合同》和/或該合同項下各具體業務檔案分次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貸款額度借款人可迴圈使用,每次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等可由各筆貸款檔案另行確定。
各筆貸款到期日可晚於《主合同》約定的授信期間到期日。
1.2 在授信期間屆滿,貴公司向借款人提供的貸款仍有餘額時,即由本保證人在本擔保書第2條所確定的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授信期間屆滿前,如貴公司根據《主合同》和/或各具體業務檔案的規定提前向借款人追索,本保證人亦在本擔保書第2條所確定的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3在《主合同》項下各具體業務履行過程中貴公司和借款人之間就各具體業務的期限、利率、金額等達成展期協議書或變更有關條款,或貴公司在擔保期間根據《主合同》及/或各具體業務檔案規定調整利率的,無需徵得本保證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證人,且本保證人均予以認可,並同意按照變更或調整後的內容履行本擔保書項下的擔保責任。
第二條 保證範圍
本保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範圍為貴公司根據《主合同》在授信期間和貸款額度內向借款人提供的貸款本金餘額之和最高限額為人民幣 元、該本金產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罰息、複利、手續費及其他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主債權及擔保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評估費、拍賣費、鑑定費、律師費、公證費、提存費、執行費、保管費、差旅費等。
第三條 保證方式
本保證人確認對第二條規定的保證範圍內借款人的所有債務承擔法律上的連帶責任。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和/或各具體業務檔案的約定及時清償所欠貴公司各項貸款的本息及相關費用,或者《主合同》和/或各具體業務檔案所規定的貴公司可要求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的情形時,貴公司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追索,而無須先行向借款人追索或提起訴訟。即使為擔保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能得到及時償還而另行設有抵押或質押或其他保證,貴公司亦有權選擇就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直接向本保證人追索,而無須先行處理抵押物、質物,亦無須先行追索其他保證人。
貴公司提出的索償要求是終結性的,本保證人對此絕無異議。本保證人同意在收到貴公司書面索償檔案後的五日內,如數償還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而無須貴公司出具任何證明及其他檔案。除非發生明顯及重大錯誤,本公司接受貴公司索償要求的款項金額為準確資料。
貴公司有權採取認為適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傳真、郵寄、專人送達、在公眾媒體上公告等方式對本擔保人進行催收。
第四條 保證責任期間
本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期間為自本擔保書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每筆貸款的到期日起另加兩年。任一筆貸款展期,則保證期間延續至展期期間屆滿後另加兩年止。
貸款人宣佈貸款提前到期的,以其宣佈的提前到期日為貸款的到期日。
第五條 擔保書的獨立性
本擔保書是獨立、持續有效、不可撤銷和無條件的,不受《主合同》及各具體業務檔案效力的影響,不受借款人與任何單位/個人簽訂的任何協議、檔案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欺詐、重組、停業、解散、清算、破產、合併兼併、分立、改制等任何變化而變化,不受貴公司給予借款人任何時間上的寬限和延期或貴公司延緩行使依據有關協議追討借款人所欠款項的權利而受任何影響。
即使在同時另有抵質、押擔保或其他保證人的情況下貴公司放棄、變更或解除抵、質押擔保或變更、解除其他保證人保證責任,本保證人依然按本保證書的內容對貴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條 本保證人特別宣告和保證如下:
6.1本保證人願意用本保證人所有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資產作擔保,保證履行本擔保書規定的義務;
6.2 本保證人出具本擔保書已獲得充分授權或經上級部門/董事會等有權機構批准;
6.3 出具本擔保書是本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詐或脅迫的因素。
第七條 不視為棄權
在本擔保書有效期間,貴公司對借款人和本保證人的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執行《主合同》和本擔保書內貴公司應享有的權益或權利,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貴公司依有關法律規定和本擔保書作為債權人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利,也不能視為貴公司放棄對現有或將來違約行為採取行動的權利。
第八條 爭議及糾紛解決方式
本擔保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本擔保書所產生的爭議及糾紛,各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保證人同意採取《主合同》所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解決。
第九條 術語
本擔保書所使用術語,除另有明確說明外,均具有與《主合同》規定相同的含義。
第十條 本擔保書的生效
10.1 本保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本擔保書於本保證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蓋名章和/或加蓋本保證人公章/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保證人為自然人時,本擔保書於本保證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債權及擔保從權利的轉讓
11.1 無論最高額保證擔保的債權是否確定,貴公司將主合同項下債權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的,最高額擔保從權利均一併轉讓給債權受讓人。
11.2 本擔保書擔保的債權確定後,貴公司轉讓部分債權的,本保證人擔保從權利也部分隨之轉讓,貴公司以未轉讓部分債權與部分轉讓債權的受讓人依債權金額共同享有對本保證人的擔保權益;本擔保書擔保的債權確定前,貴公司轉讓部分債權的,擔保權益也部分隨之轉讓,原最高額擔保所擔保的貴公司主債權最高額相應減少即原最高額擔保的貴公司主債權最高額扣減已轉讓部分債權金額,待貴公司未轉讓部分主債權確定後,貴公司以未轉讓部分債權與部分轉讓債權的受讓人按債權金額共同享有對本保證人的擔保權益。
第十二條 附 則
本擔保書一式 份,貴公司、借款人、保證人及 等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
保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簽署此欄:
保證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名章:
保證人法定地址:
保證人為自然人時簽署此欄:
保證人簽字:
保證人住址:
保證人開戶銀行: 保證人結算賬戶:
電話: 傳真:
簽署日期: 年日 月
篇二:
編號:
致: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瀘州分行
鑑於:
貴行和 公司以下簡稱“授信申請人” 於 XXX年 05 月 日簽訂了編號為 號的《授信協議》以下簡稱“《授信協議》”。根據《授信協議》,在 2014 年 05 月 日 至 XXX 年 05 月 日的授信期間以下簡稱“授信期間”內,貴行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總額為 人民幣 幣 伍仟萬 元整含等值其他幣種的授信額度以下簡稱“授信額度”。
經授信申請人要求,本保證人同意出具本擔保書,自願為授信申請人在《授信協議》項下所欠貴行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具體擔保事項如下:
第1條 本擔保書為最高額擔保書
1.1 在授信期間內,貴行可根據《授信協議》和/或該協議項下各具體合同分次向授信申請人發放貸款或提供其他授信。迴圈授信額度授信申請人可迴圈使用,一次性授信額度授信申請人不得迴圈使用。每次貸款或其他授信的金額、期限、具體用途等可由各具體合同予以約定。
各具體業務到期日可晚於《授信協議》約定的授信期間到期日。
1.2 在授信期間屆滿時,貴行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的貸款、墊款或其他授信仍有餘額時,即由本保證人在本擔保書第2條所確定的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授信期間屆滿前,如貴行根據《授信協議》和/或各具體合同規定提前向授信申請人追索,本保證人亦在本擔保書第2條所確定的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3 貴行在授信期間內為授信申請人提供的商業匯票承兌、開立信用證含委託轉開信用證,下同、開立保函、開立提貨擔保函等授信業務,即使授信期間屆滿時尚未發生貴行墊款,但授信期間屆滿後貴行在前述業務項下對外實際發生墊款的,授信申請人因此而產生的所有債務均由本保證人在本擔保書第2條確定的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4 在《授信協議》項下各具體業務履行過程中貴行和授信申請人之間就各具體業務的期限、利率、金額等達成展期協議書或變更有關條款,或貴行在擔保期間根據《授信協議》及/或各具體合同規定調整利率的,無需徵得本保證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證人,且本保證人均予以認可,不影響本保證人依據本擔保書所承擔的擔保責任。
1.5 若授信協議項下信用證業務中貴行收到的單證,經貴行稽核出現不符點,但授信申請人接受不符點,貴行據此對外承兌或付款而產生的債務本息,本保證人仍按照本擔保書的規定承擔擔保責任,不因貴行接受不符點未徵得本保證人同意或未通知本保證人而提出任何抗辯。
1.6 授信項下信用證、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修改,遠期信用證承兌或承諾到期付款後付款期限的延展等,無需徵得本保證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證人,且本保證人均予以認可,不影響本保證人依據本擔保書所承擔的擔保責任。
第2條 保證範圍
2.1 本保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範圍為貴行根據《授信協議》在授信額度內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的貸款及其他授信本金餘額之和最高限額為人民 幣 貳仟萬 元,以及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保理費用和實現債權的其他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2.1.1 貴行根據《授信協議》項下各具體合同發放的貸款本金餘額及相應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和有關費用;
2.1.2 貴行因履行《授信協議》項下商業匯票、信用證、保函、提貨擔保函等付款義務而為授信申請人墊付的墊款本金餘額及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和有關費用;
2.1.3 保理業務項下,貴行受讓的對授信申請人應收賬款債權及相應的逾期違約金滯納金,及/或貴行向授信申請人支付的基本收購款基本承購款及相關保理費用;
2.1.4 貴行在《授信協議》項下貿易融資業務中所委託的銀行對外做出的墊款及付款本金餘額及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和有關費用;
2.1.5 貴行應授信申請人要求開立信用證後,委託招商銀行其他分行向受益人轉開信用證的,該信用證項下貴行履行開證行義務而為授信申請人墊付的墊款及因該開證所發生的進口押匯、提貨擔保債務本金餘額及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和有關費用;
□2.1.6 貴行和授信申請人原簽有編號為 的授信協議,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原授信協議項下具體業務中尚未清償的餘額部分如本條款適用,請在□中打“√”;
2.1.7 貴行向授信申請人追討債務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公告費、送達費、差旅費等。
2.2 就迴圈授信而言,如貴行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的貸款或其他授信本金餘額超過授信額度金額,則本保證人對授信餘額超過授信額度金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僅就不超過授信額度金額的貸款或其他授信本金餘額部分及其利息、罰金、復息、違約金、相關費用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儘管有前述約定,但本保證人明確:即使授信期間內某一時點貴行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的貸款或其他授信本金餘額超過授信額度金額,但在貴行要求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各種授信本金餘額之和並未超過授信額度,本保證人不得以前述約定為由提出抗辯,而應對全部授信本金餘額及其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相關費用等具體以第2.1條所述各項範圍為準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3條 保證方式
本保證人確認對第2條規定的保證範圍內授信申請人的所有債務承擔經濟上、法律上的連帶責任。如授信申請人未按《授信協議》和/或各具體合同約定及時清償所欠貴行各項貸款、墊款和其他授信債務的本息及相關費用,或者《授信協議》和/或各具體合同所規定的其他任何一項違約事件發生時,貴行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追索,而無須先行向授信申請人追索或提起訴訟。即使為擔保授信申請人在《授信協議》項下的全部債務能得到及時償還而另行設有抵押或質押或其他保證,貴行亦有權選擇就授信申請人在《授信協議》項下全部債務直接向本保證人追索,而無須先行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貿易融資項下貨物、單據,亦無須先行追索其他保證人。
貴行發出的索償通知書是終結性的,本保證人對此絕無異議。本保證人同意在收到貴行書面索償通知後的五日內,如數償還授信申請人在《授信協議》項下的全部債務,而無須貴行出具任何證明及其他檔案。除非發生明顯及重大錯誤,本公司接受貴行索償要求的款項金額為準確資料。
貴行有權採取認為適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傳真、郵寄、專人送達、在公眾媒體上公告等方式對本擔保人進行催收。
第4條 保證責任期間
本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期間為自本擔保書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協議》項下每筆貸款或其他融資或貴行受讓的應收賬款債權的到期日或每筆墊款的墊款日另加兩年。任一項具體授信展期,則保證期間延續至展期期間屆滿後另加兩年止。
第5條 擔保書的獨立性
本擔保書是獨立、持續有效、不可撤銷和無條件的,不受《授信協議》及各具體合同效力的影響,不受授信申請人與任何單位/個人簽訂的任何協議、檔案的影響,也不因授信申請人欺詐、重組、停業、解散、清算、破產、合併兼併、分立、改制等任何變化而變化,不受貴行給予授信申請人任何時間上的寬限和延期或貴行延緩行使依據有關協議追討授信申請人所欠款項的權利而受任何影響。
即使在同時另有抵質、押擔保或其他保證人的情況下貴行放棄、變更或解除抵、質押擔保或變更、解除其他保證人保證責任,本保證人依然按本保證書的內容對貴行承擔保證責任。
第6條 本保證人特別宣告和保證如下:
6.1本保證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保證人資格的法人,或具有保證人資格的其他組織,或本保證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身份證號碼為 ,願意用本保證人所有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資產作擔保,保證履行本擔保書規定的義務;
6.2 本保證人出具本擔保書已獲得充分授權或經上級部門/董事會等有權機構批准;
6.3 出具本擔保書是本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詐或脅迫的因素;
本保證人在本擔保書失效之前,全部對外擔保總金額含外幣折算不超過本保證人所有者權益總額;
6.5 按貴行要求及時向貴行提供財務報表,並及時向貴行通報本保證人在生產、經營和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和變化;
6.6 本保證人向貴行提供的財務報表和其他所有檔案,均是真實合法的,本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負責人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6.7 根據貴行的要求,出具“對保”書;
6.8 本保證人的工商登記事項、組織結構、股權結構、經營方式或財務狀況發生任何變化或發生債務重組、重大關聯交易等事項,均不影響本擔保書對本保證人的法律約束力,如發生上述變化可能影響本保證人履行本擔保書的能力時,本保證人有義務立即通知貴行;
6.9 本保證人的繼承人或受讓人均受本擔保書全部條款的約束。非經貴行書面同意,本保證人不會轉讓上述保證義務。
6.10 本保證人未按本擔保書規定清償所擔保的債務,貴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在貴行開立的賬戶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從本保證人在該機構開立的賬戶中扣款,直至付清《授信協議》項下授信申請人拖欠貴行的所有債務為止。
第7條 不視為棄權
在本擔保書有效期間,貴行對授信申請人和本保證人的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執行《授信協議》和本擔保書內貴行應享有的權益或權利,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貴行依有關法律規定和本擔保書作為債權人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利,也不能視為貴行放棄對現有或將來違約行為採取行動的權利。
第8條 爭議及糾紛解決方式
本擔保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本擔保書所產生的爭議及糾紛,保證人同意採取《授信協議》所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解決。
第9條 術語
本擔保書所使用術語,除另有明確說明外,均具有與《授信協議》規定相同的含義。
第10條 通知
貴行與本保證人之間關於本擔保書的通知、要求等應以書面形式傳送。由專人遞送的,收件方簽收視為送達收件方拒收的,於拒收日視為送達;以郵政信函方式遞交的,寄出後滿7日視為送達;以傳真方式遞交的,收件方傳真系統收到傳真後視為送達。
貴行以在公眾媒體上公告的方式向本保證人催收的,自公告之日視為送達。 本保證人的聯絡地址為: 本保證人變更聯絡地址,應當及時通知貴行,否則自行承擔因此可能產生的損失。
第11條 本擔保書的生效
11.1 本保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本擔保書於本保證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蓋名章並加蓋本保證人公章/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保證人為自然人時,本擔保書於本保證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12條 債權及擔保從權利的轉讓
12.1 無論最高額保證擔保的債權是否確定,貴行將授信協議項下債權全部轉讓給第三方的,最高額擔保從權利均一併轉讓給債權受讓人。
12.2 本擔保書擔保的債權確定後,貴行轉讓部分債權的,本保證人擔保從權利也部分隨之轉讓,貴行以未轉讓部分債權與部分轉讓債權的受讓人依債權金額共同享有對本保證人的擔保權益;本擔保書擔保的債權確定前,貴行轉讓部分債權的,擔保權益也部分隨之轉讓,原最高額擔保所擔保的貴行主債權最高額相應減少即原最高額擔保的貴行主債權最高額扣減已轉讓部分債權金額,待貴行未轉讓部分主債權確定後,貴行以未轉讓部分債權與部分轉讓債權的受讓人按債權金額共同享有對本保證人的擔保權益。
第13條 附 則
本擔保書一式 叄 份,貴行、授信申請人、保證人及 \ 等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特別提示:
本擔保書的所有條款已由貴行向本擔保人做出相應的說明,本擔保人確認對本擔保書條款的理解與貴行完全一致。同時,貴行已提請本擔保人特別注意有關免除或限制貴行責任、貴行單方擁有某些權利、增加本擔保人責任或限制本擔保人權利的條款,並對其作全面、準確的理解。
保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簽署此欄:
保證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名章:
保證人法定地址:
保證人為自然人時簽署此欄:
保證人簽字:
保證人住址:
保證人開戶銀行: 保證人結算賬戶:
電話: 傳真:
簽署日期: 年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