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業三大監管難點及對策
償付能力的監管是保險業監管的核心
償付能力是指保險企業償還債務的能力,即保險企業對所承擔的風險,在發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賠償數額時應當具有的經濟補償能力。償付能力的監管是保險業監管的核心。我國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剛剛步入法制化軌道。但還存在如下問題:
保險市場秩序還沒理順,業務質量低。由於保險市場不成熟,監管力量還比較薄弱,在部分省、市,破壞性的價格競爭較為普遍,導致了保險市場秩序的混亂。有些公司不計成本“跑馬佔荒”,擴大了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業務質量降低,賠付率居高不正有的為了公司自身的費用,不顧風險,擴大保險責任,採用以賠促保,搞人情賠付,關係賠付,致使保險企業利潤低微,甚至虧損經營,無法積累資金,直接影響到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資金資產管理混亂,資產質量低。個別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已經發生,存在資本金虛假,資本金不到位或與其業務規模不相適應的情況。有的保險公司不足額提取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動用保險資金搞投資、貸款、拆借和“三產”,形成大量不良資產,其中絕大部分難以收回,已經形成呆帳、壞帳。有些保險公司挪用、擠佔責任準備金,購置辦公用房、宿舍、汽車等固定資產,影響了資金的流動性。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監管對策:
1、嚴格按照《保險法》、《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中有關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規定執行。儘快制定執行標準和處罰規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目前保險監管部門應儘快制定“數額”標準,同時嚴格按規定的數額標準對保險企業進行一次清理整頓,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採取措施,限期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保險法》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企業承保的業務總量是否超過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額的四倍,要進行檢查,對經營風險進行分析監管,對保險企業承擔每一危險單位的責任是否超出《保險法》的規定,超過部分是否辦理了再保險,都必須進行嚴格的監管,對違法、違規者進行嚴肅的處罰。《保險法》對各項準備金的提存有嚴格規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後應當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保險監管部門應經常對保證金進行檢查,是否落實,是否到位,有無動用。除人壽保險業務外,經營其他保險業務,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於當年自留保險費的50%。此外,還應按《公司法》的規定提取各項公積金。《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的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金 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保險監管部門應對各種責任準備金,各項公積金、法定公益金進行定期檢查,制定處罰規定,對不按規定提取或挪作它用的要嚴肅處罰。建議保險監管部門成立一支業務精、素質高的稽查審計隊伍,定期對保險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計,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保險企業的財務狀況始終保持良好的狀態,保證保險企業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2、建立保險企業風險評級制度。保險監管部門通過定期不定期檢查和抽查方式,加強對保險公司風險狀況的監督和指導,通過監測有關風險狀況指標,如財產險公司的保費收入變動率、賠付率、綜合費用率、應收保費率、流動性比率、資金運用比率、單個險種保費收入比重、綜合費用率、準備金變動率、資本及盈餘變動率、資金運用率、資金運用效益率等,對其風險狀況進行評級,對評級情況進行通報,對保險企業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守規守法經營,並逐步做到定期向社會公佈風險評級結果,加強社會監督。
加強監管保險經營主體,維護市場秩序
近幾年保險市場快速發展,但也出現無序競爭、各自為戰的局面,主要表現如下:
支付保險費回扣。有的保險公司收取標準保險費後,在帳外暗中給予投保人錢物或其他利益等,其方式五花八門,多種多樣。
利用高手續費。低費率爭攬保險業務。在市場競爭中,有的保險公司為了爭取業務採取支付高額手續費和提供超低費率的做法。個別公司支付的手續費競高達60%以上。保險公司不顧保險的經營原則和大數法則,使費率大幅度下降,其結果不僅使保戶在受損時得不到償付保障,危及保戶的利益,也損害了保險業利益,破壞了保險公司的信譽。
侵犯競爭對手的智慧財產權。我國《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第45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新開發出來的保險條款有半年的保護期,在保護期內,其他保險公司不得經營此險種。有些保險公司為展業需要,擅自使用競爭對手在保險期內的條款,或者以競爭對手條款為基礎,調低保險費率,通過簽訂書面保險協議的形式進行承保。這種行為違背公平競爭原則,侵犯了競爭對手的智慧財產權。
地區壁壘。保險市場競爭要求保險的地方市場、全國市場和國際市場形成統—開放的體系,因此保險高層競爭在本質上是排斥地區封鎖的。而目前我國保險市場存在地區封鎖,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或其職能部門通過行政權力設定市場壁壘,這種情況多表現在新成立的保險公司在分支機構設定的核準和審批上。
竊取競爭對手的商業祕密。有的保險公司為市場競爭需要,採取不正當途徑,竊取競爭對手的保戶資料,如工作計劃、財務統計資料、業務分析報告等,侵犯競爭對手商業祕密。
抵毀競爭對手。保險公司利用業務人員散佈競爭對手沒有經濟實力,不能按約履行保險責任,或利用報紙、電視等媒體,釋出有損競爭對手商業聲譽的訊息等。
利用行政手段干預保險市場競爭。有的保險公司在展業時,不是依靠自身保險條款優越和優質的保險服務去競爭,提高自己的市場佔有率,取得競爭優勢,而是利用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權力,通過與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文或請行業主管部門發文的形式,明確規定行業內單位必須到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壟斷此行業內的保險業務。依靠行政權力開展業務是對市場正當競爭的扭曲。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監管對策:
1.要健全和完善各項保險法律法規。為適應保險市場發展的需要,加緊修改《保險法》、《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並加快制定與《保險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條例、細則,如《保險業法》、《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法》、《保險會計法》、《保險公司破產法》、《展業管理法》等,逐步解決現有法律中不配套、不完善的問題,建立起科學合理的保險法體系,使我國各保險公司有法可依,也使來華辦保險的外資保險公司有法可依。 2.創造平等競爭的條件。保險監管機構應採取有力措施糾正和制止保險公司的違法經營活動和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並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力對這些違法行為予以制裁,創造平等競爭的條件。同時,還應加強對設立保險機構的審批和控制、財務的監督和管理以及業務經營範圍的界定和劃分等方面的工作。應當注意的是,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要遵循保險市場發育的內在規律,要防止過分依賴行政力量的現象發生。
3、確定費率的最低限額和手續費的最高限額。由於我國目前尚缺乏強有力的價格調控機制,出現了以低費率和高手續費競爭保險業務的現象,導致了保險市場的混亂。為保證市場的穩定和有序,國家保險監管機構應制定合理、統一的費率標準,確定每個險種的基本費率和浮動費率,以及手續費的最高比例限額,公佈實施,並負責監督執行。對違反規定提供過低費率和支付超過標準手續費擾亂市場秩序、踐踏公平競爭的行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懲罰。
4、加強保險經紀人制度的建設。利用經紀人辦理保險,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來說是一種既方便又省時省力的辦法。由於多家保險公司的共同經營,我國保險市場已為保險經紀人的活動提供了條件。保險經紀人的活動不受區域限制,方便靈活,可打破保險經營中的地區性和行業性壟斷,為公平競爭創造條件。
切實監管中介人,完善中介機構
保險中介人主要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和保險諮詢人。目前我國保險中介人的發展尚處於初級階段,其中保險公證人、保險諮詢人等還處在起步階段。保險代理人在我國已具相當規模,已經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和重視。但是,同世界發達國家相比較,我國的保險中介行業還是比較幼稚的,不能適應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有必要對建立保險中介機構的現實問題進行分析研究。
對保險中介人的管理不夠嚴格。自1995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正式頒佈實施以來,又陸續制訂了《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保險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等配套法規,但由於國家對保險中介人的管理力度不夠,出現以下問題:一是有些保險中介機構利用保險市場管理漏洞,從事違法行為。二是對現有保險代理機構管理不嚴。多數保險公司尚沒有一個明確的職能部門對代理機構進行有效的指導和管理。有的地方聘用代理人員不按照規定辦理,照顧關係,濫竽充數,致使部分代理人員素質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錯帳、亂帳時有發生,有的甚至出現截留保費、截留賠款、以賠謀私、貪汙挪用等問題。三是有些保險中介人為多家公司代理業務,甚至利用手中的業務向各家公司索要高額的手續費佣金和無賠款返還費等,致使某些險種的手續費比例高達 40—80%。此外,還出現保險代理人通過行政手段搞變相強制保險等問題,有悖於保險的自願原則,給保險業的發展造成了負面影響。
保險中介機構發展不均。這不僅表現在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保險諮詢人的發展速度十分緩慢,而且表現在代理業務發展的地域與種類上的差距。三是兼職代辦在農村的發展仍大有潛力。我國農村地域遼闊,現有的兼職代理人員顯然不能適應群眾需求與業務發展的需要。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監管對策:
1、對保險代理人實行”城鄉並重”的發展戰略。由於農村保險代理人的發展現已具一定規模,當前重點是解決好不斷完善,加強管理的問題。對於城市代理網點的建設,在一些經濟繁榮的地區以及大中型企業應進一步建立健全保險代理機構,並聘請兼職代理人員,加強服務,把保險的觸角伸向社會各個角落,使保險代理人在爭取保戶、拓展業務上發揮尖兵作用。
2、對其他中介機構的建設應該採取“積極試點、逐步推廣”的辦法。首先要考慮當地的業務來源和經濟條件有無建立的需要與可能,尤其是保險公證人機構因技術性較強,更應有足夠的主客觀條件。為此,可以考慮先在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進行試點,然後再在其他具備條件的城市逐步推廣,切忌倉促出臺而形成先天不足,影響中介業務的健康發展。
3、建立保險中介機構法人制度、註冊登記制度、資格認證制度、佣金控制制度、稽核審計制度。中介機構應有健全的業務及財務管理制度,設立專門帳簿,記載業務收支狀況,定期向保險監管機關報告業務情況及財務情況,並接受保險監管部門與國家審計機關的檢查監督。保險業務專業性強,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更應該嚴格規範,切實保證保險中介人的經營條件與職業道德水平,加強對保險經營主體的管理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以利於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我國商業保險走上法制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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