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刑事直訴程式概述
論文摘要
本文認為“刑事直訴”應當是以未逮捕案件為物件的一種完整的刑事訴訟程式,包括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各個階段,其直接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理論研究方面,明確地將刑事直訴作為研究物件的學術論文或專著非常少。直訴程式中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是否得到了應有的保障,直訴程式是否通暢,是否符合程式原則,是否具備有效的監督機制,這些問題都尚未被理論研究所關注。相比之下,實務部門以刑事直訴程式為物件的文字資料比較多。這些資料多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所作的工作總結、工作經驗介紹,故往往只反映區域性地區在辦理直訴案件時的一些特殊工作經驗,或者只反映直訴程式的某一方面,而無法將直訴程式的司法實踐過程較全面地予以呈現。
論文關鍵詞 刑事直訴 未逮捕案件 刑事訴訟
“刑事直訴程式”一般是指對犯罪嫌疑人未適用逮捕措施的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式。它最大的特點在於,在刑事追訴進行的過程中,被追訴者未被逮捕。近年來,隨著刑事直訴案件數量的快速增長,實務部門對於刑事直訴程式的關注正在增加,但以直訴程式為物件的理論研究尚少。因此,研究和完善我國刑事直訴程式意義重大。“直訴”一詞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內部一直被廣泛使用,但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尚沒有出現過。很多普通公民,乃至一些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對“直訴”一詞都比較陌生。使用網上搜索引擎查詢與直訴相關的資料時會發現,來自普通公民的關於“直訴”的疑問非常多。在一些律師對網民的答疑回覆中,甚至常常能夠看到“刑事直訴就是自訴”的回答。這些現象或許告訴我們,對刑事直訴概念進行梳理、對其司法實踐過程進行比較全面的瞭解和分析已經非常必要。
一、直訴程式的基本含義
“直訴”是一個由基層辦案人員在辦案實踐中總結而成的詞彙,最初為何人、何地所使用,現在已經無法求證。雖尚未登入學術的“大雅之堂”,也尚未出現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但其在形成之後即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確是事實。至今,不論是在辦案實踐中,還是在公、檢機關工作人員所作的總結報告、工作經驗介紹等資料中,“直訴”一詞已被廣泛使用。豍2011年5月,隨著《刑法修正案(八)》的實施,各地媒體爭相對本地的“酒駕入罪第一人”進行報道,報道中普遍使用了“直訴”一詞,使得“直訴”更頻頻出現在普通公眾的視野中。
從其使用情況來看,“直訴程式”一般是指對犯罪嫌疑人未適用逮捕措施的案件的訴訟程式。豎也就是說,除被適用逮捕措施的案件以外,未經逮捕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刑事訴訟程式都可以被稱為“刑事直訴程式”。其最大的特點在於,在刑事追訴進行的過程中,被追訴者未被逮捕。“直訴程式”的直接依據是刑事訴訟法,故刑事訴訟法中關於不予批准逮捕的規定、關於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規定、取保候審後繼續偵查、偵查終結、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規定,都可以視為“刑事直訴程式”的具體內容。
二、刑事直訴概念的形成背景
在實務部門,與“直訴”同時誕生的一個詞是“捕後再訴”。不經過逮捕的案件的訴訟程式被稱為直訴程式,與之相對應地,先逮捕後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的訴訟程式則被稱為捕後再訴程式。二者的關係在一定程度上透露了“直訴”一詞形成的原因:這兩類案件的辦理工作具有明顯不同的特點,據此,辦案人員將案件分為直訴案件和捕後再訴案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逮捕對偵查、審查起訴工作的影響非常大,因此,直訴案件和捕後再訴案件的辦理工作也就存在著很大的差別。例如,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後,偵查人員不但可以更容易地獲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且被逮捕案件幾乎都能夠被起訴定罪。與捕後再訴程式相比,直訴程式是不受“青睞”的。只有在一些輕微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取保脫逃的可能性非常小的情況下,直訴程式才會得以適用。“直訴”與“捕後再訴”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被區分開來的。在理論上而言,直訴與捕後再訴在實質上僅僅是強制措施適用的不同,並不應當因此而產生兩種不同的訴訟程式。但從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來看,逮捕對於刑事訴訟的影響與意義已經超出了強制措施的範疇,逮捕案件和非逮捕案件的訴訟程式儘管在刑事訴訟法中被統一規定,但在辦案實踐中卻明顯呈現出不同的特點,所以,在實務部門誕生這樣的詞彙與分類方式是具有合理性的。
從其形成背景可以看出,“直訴程式”是對不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條件下進行的刑事訴訟程式的概括,因此,它包含了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等各個階段,故可以將其理解為一種相對獨立和完整的訴訟程式,而不僅僅是一種特殊的移送審查方式豏。從這個意義上說,直訴程式應當具有其相對獨立的程式價值,即保障不逮捕的刑事案件按照法定程式通暢、高效地完成追訴過程,保障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直訴程式”的概念或許是欠缺理論基礎的,但本文認為,這一概念為全面地、系統地瞭解和研究不逮捕案件的訴訟過程提供了新的視角。
論文關鍵詞 刑事直訴 未逮捕案件 刑事訴訟
“刑事直訴程式”一般是指對犯罪嫌疑人未適用逮捕措施的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式。它最大的特點在於,在刑事追訴進行的過程中,被追訴者未被逮捕。近年來,隨著刑事直訴案件數量的快速增長,實務部門對於刑事直訴程式的關注正在增加,但以直訴程式為物件的理論研究尚少。因此,研究和完善我國刑事直訴程式意義重大。“直訴”一詞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內部一直被廣泛使用,但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尚沒有出現過。很多普通公民,乃至一些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對“直訴”一詞都比較陌生。使用網上搜索引擎查詢與直訴相關的資料時會發現,來自普通公民的關於“直訴”的疑問非常多。在一些律師對網民的答疑回覆中,甚至常常能夠看到“刑事直訴就是自訴”的回答。這些現象或許告訴我們,對刑事直訴概念進行梳理、對其司法實踐過程進行比較全面的瞭解和分析已經非常必要。
一、直訴程式的基本含義
“直訴”是一個由基層辦案人員在辦案實踐中總結而成的詞彙,最初為何人、何地所使用,現在已經無法求證。雖尚未登入學術的“大雅之堂”,也尚未出現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但其在形成之後即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確是事實。至今,不論是在辦案實踐中,還是在公、檢機關工作人員所作的總結報告、工作經驗介紹等資料中,“直訴”一詞已被廣泛使用。豍2011年5月,隨著《刑法修正案(八)》的實施,各地媒體爭相對本地的“酒駕入罪第一人”進行報道,報道中普遍使用了“直訴”一詞,使得“直訴”更頻頻出現在普通公眾的視野中。
從其使用情況來看,“直訴程式”一般是指對犯罪嫌疑人未適用逮捕措施的案件的訴訟程式。豎也就是說,除被適用逮捕措施的案件以外,未經逮捕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刑事訴訟程式都可以被稱為“刑事直訴程式”。其最大的特點在於,在刑事追訴進行的過程中,被追訴者未被逮捕。“直訴程式”的直接依據是刑事訴訟法,故刑事訴訟法中關於不予批准逮捕的規定、關於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規定、取保候審後繼續偵查、偵查終結、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規定,都可以視為“刑事直訴程式”的具體內容。
二、刑事直訴概念的形成背景
在實務部門,與“直訴”同時誕生的一個詞是“捕後再訴”。不經過逮捕的案件的訴訟程式被稱為直訴程式,與之相對應地,先逮捕後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的訴訟程式則被稱為捕後再訴程式。二者的關係在一定程度上透露了“直訴”一詞形成的原因:這兩類案件的辦理工作具有明顯不同的特點,據此,辦案人員將案件分為直訴案件和捕後再訴案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逮捕對偵查、審查起訴工作的影響非常大,因此,直訴案件和捕後再訴案件的辦理工作也就存在著很大的差別。例如,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後,偵查人員不但可以更容易地獲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且被逮捕案件幾乎都能夠被起訴定罪。與捕後再訴程式相比,直訴程式是不受“青睞”的。只有在一些輕微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取保脫逃的可能性非常小的情況下,直訴程式才會得以適用。“直訴”與“捕後再訴”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被區分開來的。在理論上而言,直訴與捕後再訴在實質上僅僅是強制措施適用的不同,並不應當因此而產生兩種不同的訴訟程式。但從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來看,逮捕對於刑事訴訟的影響與意義已經超出了強制措施的範疇,逮捕案件和非逮捕案件的訴訟程式儘管在刑事訴訟法中被統一規定,但在辦案實踐中卻明顯呈現出不同的特點,所以,在實務部門誕生這樣的詞彙與分類方式是具有合理性的。
從其形成背景可以看出,“直訴程式”是對不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條件下進行的刑事訴訟程式的概括,因此,它包含了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等各個階段,故可以將其理解為一種相對獨立和完整的訴訟程式,而不僅僅是一種特殊的移送審查方式豏。從這個意義上說,直訴程式應當具有其相對獨立的程式價值,即保障不逮捕的刑事案件按照法定程式通暢、高效地完成追訴過程,保障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直訴程式”的概念或許是欠缺理論基礎的,但本文認為,這一概念為全面地、系統地瞭解和研究不逮捕案件的訴訟過程提供了新的視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