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研究生管理規定

  為做好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教育部印發《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研究生招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旨在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

  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應堅持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四條 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必須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其授權單位批准。

  第五條 招生物件主要為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本科畢業以及具有與本科畢業同等學力的中國公民。

  第六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分初試和複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和複試都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初試由國家統一組織,複試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初試方式分為全國統一考試、聯合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

  全國統一考試的部分或全部考試科目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統一命題,其他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命題。

  聯合考試在特定學科類別、專業領域進行,部分或全部考試科目聯合或統一命題。

  單獨考試由具有單獨考試資格的招生單位進行,考生須符合特定報名條件,所有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單獨命題。

  推薦免試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對部分高等學校按規定推薦的本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及其他符合相關規定的考生,經確認其免初試資格,由招生單位直接進行復試考核的選拔方式。

  第七條 全國統一命制的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組織命制,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招生單位聯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單考試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後至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祕密級事項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題紙、答題卡,下同在成績公佈前按國家祕密級事項管理。

  第八條 碩士研究生按其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兩種。

  碩士研究生按就業方式分為定向就業和非定向就業兩種型別。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業;非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按本人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就業。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教育部負責管理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部署全國的招生工作,釋出年度招生考試公告,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訂並下達年度招生計劃。

  三確定碩士研究生招生全國統考、聯考科目並審定考試大綱。

  四監督、指導全國統考、聯考科目的命題工作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五公佈組織單獨考試招收碩士研究生的招生單位名單及其年度招生限額。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達開展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額,並指導有關地方和高校對推免工作進行管理。

  七組織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開展招生宣傳和研究工作。

  八推進招生資訊公開,並對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資訊公開工作進行監督。

  九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地區碩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統一領導協調本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等部門按照職責開展相關招生考試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關於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報教育部備案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新形勢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務要求,合理設定負責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專門常設機構,合理確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的編制,配備必要的專職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做好本地區招生工作人員培訓工作。

  三組織本省區、市招生單位制定釋出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

  四組織並做好試卷印製及保密、保管工作,確保試卷絕對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資訊保安保密工作。

  六設定報考點和評卷點,組織報名、考試、評卷等工作,根據教育部要求按時、準確、規範上報有關資訊資料。

  七全面負責本地區考試安全工作,及時處置與本地區有關的考試安全突發事件。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對考試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管領導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相關部門的分管領導對本部門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全責。

  八按有關規定開展招生資訊公開相關工作,並對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資訊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與管理。

  九協調並監督檢查招生單位和報考點的考試招生工作,調查處理本地區考試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報告。

  十根據考生申請,對招生單位信訪答覆情況進行復查。

  十一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二組織開展招生宣傳、諮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條 招生單位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國家下達的招生規模,擬定本部門所屬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劃,對所屬招生單位的考試招生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根據有關規定調查處理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招生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由校領導牽頭、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政策、規定、辦法,上級主管部門、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開展招生工作。

  二設定研究生招生機構,合理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負責招生工作,並組織培訓招生工作人員。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製定本單位的分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選指導教師,制定指導教師管理辦法,定期開展新導師培訓。

  五編制公佈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

  六參照教育部、衛生部等部門的體檢工作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體檢要求。

  七按規定開展本單位招生資訊公開和相關解釋工作。

  八開展招生宣傳、諮詢和研究工作。

  九稽核考生的報考資格。

  十組織命題、評卷、複試、體檢、思想政治素質與道德品質考核和錄取等工作,並做好相應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的資訊保安保密工作。

  十二對入學新生思想政治、業務水平和身體健康狀況等進行全面複查。

  十三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四根據考生申請,對本單位有關考試招生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給予答覆。

  第三章 招生計劃和獎助政策

  第十三條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年度招生計劃,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確定各學科類別、各專業領域的招生人數。

  第十四條 國家對所有納入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撥款,所有納入招生計劃的碩士研究生都要繳納學費,國家和招生單位通過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三助崗位、綠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獎助體系,支援碩士研究生完成學業,提高碩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報 名

  第十五條 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三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四考生學業水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路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錄取當年9月1日前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滿2年從畢業後到錄取當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4.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5.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徵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第十六條 報名參加全國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報名參加法律非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五條中的各項要求。

  2.報考前所學專業為非法學專業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程式碼為0301]畢業生、專科層次法學類畢業生和自學考試形式的法學類畢業生等不得報考。

  二報名參加法律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五條中的各項要求。

  2.報考前所學專業為法學專業僅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程式碼為0301]畢業生、專科層次法學類畢業生和自學考試形式的法學類畢業生等可以報考。

  三報名參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遊管理、工程碩士中的專案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五條中第一、二、三各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後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或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或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相關考試招生政策同時按照《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見》教研〔2016〕2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報名參加除法律非法學、法律法學、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遊管理、工程碩士中的專案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外的其他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第十五條中的各項要求。

  第十七條 報名參加單獨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第十五條中第一、二、三各項的要求。

  二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學歷後連續工作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經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為業務骨幹,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定向就業本單位的在職人員;或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後工作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定向就業本單位的在職人員。

  招生單位不得按單位、行業、地域等限定單獨考試生源範圍,也不得設定其他歧視性報考條件。

  第十八條 經本科畢業學校具有開展推免工作資格的高校選拔並確認資格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團”和“農村學校教育碩士師資培養計劃”的推免生,須在國家規定時間內登入“全國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資訊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網址:

  推免生推薦和接收辦法由推薦學校和接收單位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製定並公佈。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據招生政策自主選擇報考招生單位和專業的權利,推薦學校所有推免名額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專項計劃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單位推薦。凡按規定可接受應屆本科畢業生報考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十九條 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所有參加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均須進行網上報名,併到報考點現場確認網報資訊、繳費和採集本人影象等相關電子資訊。

  應屆本科畢業生原則上應選擇就讀學校所在省區、市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手續;單獨考試考生應選擇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手續;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遊管理、工程管理等專業學位考生和其他考生應選擇工作或戶口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手續。

  網上報名技術服務工作由全國高等學校學生資訊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負責。現場確認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組織相關報考點進行。

  報考點工作人員發現有考生偽造證件時,應通知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暫扣相關證件。

  一網上報名要求:

  1.網上報名時間為 2016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補報,也不得再修改報名資訊。網上預報名時間為2016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應在規定時間登入“中國研究生招生資訊網”公網網址:http://yz.chsi,教育網址:

  3.考生報名時只填報一個招生單位的一個專業。待考試結束,教育部公佈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後,考生可通過“研招網”調劑服務系統瞭解招生單位的生源缺額資訊,並按相關規定自主多次平行填報多個調劑志願。

  4.以同等學力身份報考的人員,應按招生單位要求如實填寫學習情況和提供真實材料。

  5.考生要準確填寫本人所受獎懲情況,特別是要如實填寫在參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過程中因違紀、作弊所受處罰情況。對弄虛作假者,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嚴肅處理。

  6.報名期間將對考生學歷學籍資訊進行網上校驗,並在考生提交報名資訊三天內反饋校驗結果。考生可隨時上網檢視學歷學籍校驗結果。考生也可在報名前或報名期間自行登入“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網址:

  未通過學歷學籍校驗的考生應及時到學籍學歷權威認證機構進行認證,在現場確認時將認證報告交報考點核驗。

  7.按規定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的考生,在網上報名時須如實填寫少數民族身份,且申請定向就業少數民族地區。

  8.“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招生以考生報名時填報確認的資訊為準。

  9.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考生,應為高校學生應徵入伍退出現役,且符合碩士研究生報考條件者“高校學生”指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高職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下同。考生報名時應選擇填報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並按要求填報本人入學、入伍、退役等相關資訊。

  10.國防生和現役軍人報考地方或軍隊招生單位,以及地方考生報考軍隊招生單位,應事先認真閱讀了解解放軍及招生單位有關報考要求,遵守保密規定,按照規定填報報考資訊。不明之處應事先與招生單位聯絡。

  11. 考生應認真瞭解並嚴格按照報考條件及相關政策要求選擇填報志願。因不符合報考條件及相關政策要求,造成後續不能現場確認、考試、複試或錄取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12.考生應按要求準確填寫個人網上報名資訊並提供真實材料。考生因網報資訊填寫錯誤、填報虛假資訊而造成不能考試、複試或錄取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二現場確認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應在規定時間內到報考點指定地點現場核對並確認其網上報名資訊,逾期不再補辦。現場確認時間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國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區報考組織情況自行確定和公佈。

  2.考生現場確認應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應屆本科畢業生持學生證和網上報名編號,由報考點工作人員進行核對。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考生還應提交本人《入伍批准書》和《退出現役證》。

  3.在錄取當年9月1日前可取得國家承認本科畢業證書的自學考試和網路教育本科生,須憑頒發畢業證書的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或網路教育高校出具的相關證明方可辦理網上報名現場確認手續。

  4.未通過網上學歷學籍校驗的考生,在現場確認時應提交學歷學籍認證報告,以供核驗。

  5.所有考生均應對本人網上報名資訊進行認真核對並確認。報名資訊經考生確認後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寫錯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6.考生應按規定繳納報考費。

  7.考生應按報考點規定配合採集本人影象等相關電子資訊。

  第二十條 招生單位應根據相關規定,對考生報考資訊和現場確認材料進行全面審查,確定考生的考試資格。

  考生填報的報名資訊與報考條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試。

  現場確認學歷學籍核驗未通過的考生,招生單位應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報告。

  第二十一條 報考點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確定並公佈。報考點接受考生諮詢,辦理報名手續,安排考場,組織考試。

  第二十二條 考生應在2016年12月15日至12月26日期間,憑網報使用者名稱和密碼登入“研招網”自行下載列印《准考證》。《准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塗改。考生憑下載列印的《准考證》及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

  第二十三條 考生報名時須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第五章 命 題

  第二十四條 全國統考和全國聯考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組織;統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編制,聯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關機構組織編制,自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第二十五條 命題人員應為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並且近期承擔教學工作的人員。命題人員原則上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並具有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命題經驗。每位命題人員只能參加一門考試科目的命題工作。命題人員要遵紀守法,信守承諾,保守祕密,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考研輔導活動,不得參與任何與考研內容有關的諮詢活動,不得參與任何與考研有關的複習資料編寫、出版等活動。命題人員要簽訂《保密責任書》,過失洩密和故意洩密行為均須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招生單位應按相關規定製定本單位自命題工作規範,加強對命題相關人員及各工作環節的規範管理和監督。自命題試題不得委託非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或個人命題;委託其他招生單位命題的,要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二十七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選拔性考試,試題應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能力和專業素質。試題要有一定的區分度,難易程度要適當。

  第二十八條 試題不得出現政治性的錯誤,並應避免出現學術界尚有爭議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單獨考試初試科目設定與相應學科專業全國統考初試科目設定相同,單獨考試的各考試科目可由招生單位命題,也可以選用全國統考試題。

  第三十條 各考試科目均應根據考試大綱考試內容範圍說明和對碩士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要求,參考大學本科的教學大綱進行命題。招生單位不得指定考試科目的參考書目和參考材料。

  第六章 初 試

  第三十一條 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時間為:2016年12月24日至12月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過3小時的考試科目在12月26日進行起始時間8:30,截止時間由招生單位確定,不超過14:30。

  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不在規定日期舉行的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國家一律不予承認。

  第三十二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初試一般設定四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業務課一和業務課二,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條 教育學、歷史學、醫學門類初試設定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基礎綜合,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體育、應用心理、文物與博物館、藥學、中藥學、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公共衛生、護理等專業學位碩士初試設定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基礎綜合,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會計、圖書情報、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遊管理、工程管理和審計等專業學位碩士初試設定兩個單元考試科目,即外國語、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滿分分別為100分、200分。

  金融、應用統計、稅務、國際商務、保險、資產評估等專業學位碩士初試第三單元業務課一設定經濟類綜合能力考試科目,供試點學校選考,滿分為150分。

  第三十四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全國統考科目為思想政治理論、英語一、英語二、俄語、日語、數學一、數學二、數學三、教育學專業基礎綜合、心理學專業基礎綜合、歷史學基礎、臨床醫學綜合能力中醫、臨床醫學綜合能力西醫;全國聯考科目為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綜合、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法碩聯考專業基礎非法學、法碩聯考綜合非法學、法碩聯考專業基礎法學、法碩聯考綜合法學。其中,教育學專業基礎綜合、心理學專業基礎綜合、歷史學基礎、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綜合試題由招生單位自主選擇使用;口腔醫學專業學位既可選用統一命題的臨床醫學綜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單位自主命題。

  醫學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初試業務課科目由招生單位按一級學科自主命題。

  第三十五條 招生單位必須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確定考試科目並使用相關試題。

  第三十六條 初試方式均為筆試。

  12月24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論、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

  12月24日下午 外國語

  12月25日上午 業務課一

  12月25日下午 業務課二

  12月26日 考試時間超過3小時的考試科目

  每科考試時間一般為3小時;建築設計等特殊科目考試時間最長不超過6小時。詳細考試時間、考試科目及有關要求等由考點和招生單位予以公佈。

  第三十七條 初試的組織工作和考務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各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按照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單獨考試須由招生單位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考點組織進行。

  第三十九條 因試卷錯寄、漏寄、郵遞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無法正常考試的考生可參加補考。

  補考程式為:招生單位將初步審查同意補考的考生姓名、報考單位、補考科目及補考原因一一寫明,報所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稽核批准後,自行安排或協商有關考點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補考。

  各補考科目均由招生單位命題。補考試題的形式和難易程度應與原試題相一致。

  補考一般安排在考試結束後1個月內進行,具體時間由相關招生單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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