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一般多長時間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長度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應確定的。試用期有上限,沒下限,甚至可以約定不需要試用期。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來說就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注意:試用期的時間也是計算在勞動合同之內的,在計算工齡時應當將試用期的時間也包括在內。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超過了法定的試用期標準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試用期的工資標準
同試用期的時間約定一樣,試用期的工資也是先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協商的結果不能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