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協議書

  林地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跡地和苗圃6個二級地類。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發包方: 鄉鎮 村 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聯絡方式: 住 所: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聯絡方式: 住 所:

  為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開、平等、自願的原則下,經雙方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林地情況

  發包方將坐落在 的林地,宗地序號: 宗地編號: ,樹種: ,面積共 畝的林地具體見下表及附圖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以 家庭承包形式為協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為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發包給承包方,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現狀:

  第二條 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須用於林業生產,未經依法批准不得用於非林業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第三條 承包價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價款

  本合同約定林地承包價款總計為 元人民幣大寫:

        1.林地承包價格為 元/畝〃年,承包 年合計 元人民幣。 2.林地上附屬建築及設施承包價款為 元人民幣。 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為 元人民幣。 二價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承包方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2.分期付款支付:人民幣

  3.其他方式支付: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2發包方有權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資源的行為。

  3承包方對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要求損害賠償。 4發包方有基於承包林地所有權獲得收益的權利。 5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按規劃完成造林任務。 2.義務

  1確認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沒有作為抵押或擔保物。

  2維護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經合同約定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助承包方申領林權證。

  5協助承包方做好護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資訊等服務。 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臵林木及產品;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2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內部成員分戶需要對承包林地進行分割經營的,可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後,以原承包合同為依據,各分立的家庭分別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並依法申辦林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依法繼續承包。 5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2.義務

  1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於非林建設或者使之閒臵荒蕪。屬生態公益林的,不得改變公益林性質。

  2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荒山應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內參照國家有關造林標準造林。林木採伐後應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實施毀林開墾、採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在承包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佔濫用林地行為時,應積極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保護好野生動物、植物資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在承包期內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經發包方同意,否則轉讓無效;轉包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出租、互換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6及時、足額支付承包費。如遇國家徵用、佔用林地,配合林業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7配合發包方執行縣市、區、鄉鎮、辦事處林業總體規劃、重點工程實施方案,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特別約定

  一發包方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四荒地”林地經營權的,應提供:

  1.發包方《林權證》影印件;

  2.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票決記錄影印件;

  3.鄉鎮政府批准意見書。 二其他: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雙方發包方、承包方負責人變動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併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間,如因政府依法徵佔用該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三承包合同期滿後,承包方在 日內將原承包的林地交還給發包方。未採伐林木的處理方式約定為 。

  四合同終止或解除後,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設施,處臵方式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設施,處臵方式為 。

  五合同期滿後,如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該林地,在同等條件下,承包方擁有優先承包經營權,但需與發包方重新協商簽訂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簽訂後,如因發包方發包地手續不合法或因發包地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視為發包方違約,由發包方負責協調處理,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發包方負責全額賠償。

  二承包期內,發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承包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造林營林等經營及管護責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損害的,經勸阻無效發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並由承包方承擔林地恢復費用。

  四承包方不按約定繳納林地承包費用,按日承擔應繳資金 ‰的滯納金;逾期超過30日不繳納的,發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築、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發包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進行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採取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鑑證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範文二

  甲方發包方:烏蘭浩特市勝利林場

  乙方承包方: 身份證號碼:

  為了加快林業發展步伐,加強林地管護,扭轉以往由於林地距離場部較遠,導致管理不到位,造林不成林的現象,現經勝利林場職工代表會議研究通過,甲方將部分林地承包給有能力補植造林、中耕、撫育及管護的職工。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承包內容、面積和地點:甲方將位於邵家窯溝的林地170畝,發包給乙方供乙方進行補植造林、中耕、撫育、管護等林業生產。其四界是: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附草圖及GPS點。

  該林地現狀:

  一該林地原為甲方退耕還林地,現甲方將該林地名下退耕還林地塊及任務已全部移至甲方其它林地內,其國家退耕還林補助款項仍由甲方享受。

  二該林地樹木成活率未達到國家造林技術規程標準,且地板板結,長勢極差,牲畜踐踏、啃食嚴重,急待進行補植造林、中耕、撫育、管護等工作。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為三十年。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41年4月1日止。

  三、承包費及交付方法:承包費為3.00元/畝·年,170畝×3.00元

  /畝·年×30年=15,300.00元,計壹萬伍仟叄佰元整。在簽訂本合同時乙方一次性交給甲方。

  四、由乙方於2011年春季開始進行全面補植造林補苗,在2012年5月15日前必須完成補苗工作,並達到國家造林技術規程標準要求的林地樹木成活率85%及儲存率80%以上。

  五、造林技術標準及要求: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造林技術規程執行,甲方在乙方補植造林期間及時進行質量檢查,提出技術標準要求,乙方必須接受和執行。

  六、甲方同意乙方在承包的林地內,在不破壞現有樹木的情況下,進行樹壠間條狀整地翻地、耙地等,然後進行中耕撫育管理。在保證樹木長勢良好,促進樹木生長的前提下,乙方可在樹行間進行林糧間作。林糧間作必須種植矮棵及有利於樹木生長的作物,嚴禁施用有礙樹木生長的農藥、化肥等。乙方必須認真做好幼林地撫育管理工作。

  七、乙方必須切實做好護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災隱患。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承包的林地內毀林開墾、採石、採土和進行其它毀林行為。

  八、乙方進行補植造林、整地、中耕、撫育及管護等林業生產所需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支付。

  九、乙方必須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於非林用途、建設或者毀林開荒、閒置荒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