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範本
隨著我國住房抵押貸款的大規模發展。銀行流動性風險日益明顯,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成為必然結果和要求。住房抵押借款合同是怎樣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範文,歡迎參考閱讀。
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範文1
抵押權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抵押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
帳號: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為保障甲方與借款人 簽訂的 號《個人住房貸款合同》以下簡稱“貸款合同“的順利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如下協議,現經雙方確認,共同遵守:
第一條 抵押物
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指乙方依法享有所有權並經甲方認可的房產,其具體情況如下:
1. 房屋位置:
2. 房屋型別:
3. 房屋結構:
4. 建築面積:
5. 使用面積:
6. 房屋買賣合同價格:
7. 房屋買賣合同編號:
8. 房屋所有權證號:
9. 保險單編號:
第二條 乙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
1. 上述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 抵押擔保的期限: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擔保的貸款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償清時止。
第三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貸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元及利息、借款人逾期應支付的罰息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拍賣費、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
第四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貸款合同,貸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堅定、登記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抵押物的保險
1.乙方須在甲方指定的時間內,到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並按甲方指定的保險險種為該抵押物辦理保險。投保金額不得少於重新購置該抵押物的全部金額。
在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及其他款項未清償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上述保險。如乙方中止上述保險,甲方有權代乙方投保,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乙方須無條件全部負責,並有義務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其他損失。
2.乙方須在辦理完畢上述保險手續10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交給甲方。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損害或者影響甲方權益的限制條件,或者任何不負責賠償的條款;
3. 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應為甲方,保險事故的賠償範圍應包括該抵押物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毀損,保險期限至貸款合同項下的所有貸款本息及欠款還清為止。此外,保險單須訂明保險公司在甲方的利益獲得補償之前,不得付給乙方任何保險賠償金;
4. 保險單正本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交由甲方保管;
5. 乙方委託甲方為上述保險事項的代表人,接受保險賠償金,並授權甲方為該賠償金的支配人,用於修理該抵押物毀損部分或者償還貸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項,此項授權非經甲方同意不可撤銷;
6. 如該抵押物出現毀損,甲方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償還未還部分借款本息,且甲方有權先行抵扣保險賠償金償還借款人所欠貸款本息。如保險賠償金償還所有欠款尚有餘額,餘額及該抵押物歸還乙方,本合同即告終止。在償清所欠款項之前,本合同設定的抵押權不解除。除上述外,該抵押物的毀損均不能使本合同失效,亦不影響本合同項下乙方的責任;
7. 如該抵押物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的,則保險單下的賠償將用於修理損壞部分;
8. 甲方可以不需先行索償賠償金,即可直接向乙方索償,在乙方補償甲方利益後,保險公司之保險賠償金則相應轉付於乙方;
9. 乙方確認,如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毀損,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如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其價值減少,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
1. 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帳戶,抵押期間乙方不得私自動用;
2. 作為恢復抵押物原有價值的費用。
第八條 抵押物價值減少,乙方應當在30天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九條 抵押物登記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簽訂後30日之內憑本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或該抵押物的正式證明以及全套有關該抵押物的證明檔案到房地產等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條 抵押的解除
1.在借款人付清貸款合同規定的貸款本金連同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及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條款時,甲方須在乙方要求及乙方承擔有關費用的情況下解除該抵押物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
2.乙方履行其確定的義務後,可持有關檔案向房地產等管理部分辦理該抵押物的登出登記。
第十一條 抵押物的處分
1. 借款人如不支付貸款合同約定的款項或不遵守貸款合同約定的權利並通知乙方,甲方因正當行使該權利所引起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1 委託房地產等評估機構對該抵押物重新評估,並以上述評估價乘以抵押率所得金額收購該抵押物本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抵押率不高於70%;
2 將該抵押物依法拍賣、變賣,並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2. 下列任何一項或者多項情形發生時,甲方有權處分該抵押物:
1 依本合同規定甲方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並向借款人發出還款通知後30日內,借款人未能遵守該項通知將相關款項償還給甲方的;
2 借款人逾期30日仍未繳清應付貸款本息的;
3 乙方不遵守本合同的條款,及/或借款人不遵守貸款合同的條例;
4 乙方及/或借款人為個人被法院下令監管破產,或乙方及/或借款人為法人而被解散、接管或破產;
5 乙方及/或借款人的財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
6 乙方不交付有關土地使用費或有關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所徵收的費用或稅收。
3. 甲方將處分該抵押物所有的款項,依下列順序處理:
1 支付因處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付接管人的費用及報酬;
2 支付乙方欠繳的稅款及乙方根據本合同應付的費用及雜費包括但不限於保險費及修補該抵押物的費用;
3 扣付根據貸款合同借款人所欠甲方的貸款本金、應付利息及其他款項;
4 支付其他相關費用。
扣除上述款項後,如有餘款,甲方須將餘款交付乙方。
4. 甲方在行使本合同約定的抵押物處分權時,應向乙方或者該抵押物的合法佔有人發出書面通知,在該書面通知發出後30日內,乙方或者其他佔有人應立即無條件交出該抵押物。
第十二條 抵押物的使用
1. 如該抵押物由乙方使用時,乙方必須合理使用該抵押物,不得把該抵押物用於及不得允許該抵押物用於保險條款所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者任何目的;
2.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但由於違反本條所作的改變而產生對該抵押物的任何增加物,該增加物則自動轉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發放貸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貸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 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者被解散;
2.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 貸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陷入或即將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償債能力或者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致使甲方貸款債權落空等情況。
第十四條 乙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設定抵押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向甲方支付貸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甲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從乙方在甲方存款帳戶中扣抵。
第十五條 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轉讓抵押房產。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於向甲方提前償還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六條 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完全符合法律與本合同關於抵押財產的條件。
第十七條 該抵押物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毀損,乙方應賠償甲方由此喪失的抵押權益,同時乙方應於上述毀損出現後10日內將情況書面告知甲方,並應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
第十八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出租、轉讓、再抵押等方式處置,因此引起甲方損失的,均由乙方承擔。
第十九條 乙方只可將該抵押物自用。如乙方將抵押物出租給他人時,必須事先通知甲方,並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進行;乙方應與承租人訂立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當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時,由甲方發函要求承租人交出該抵押物起30日內,承租人須無條件交出。
第二十條 在抵押期間,乙方將妥善保管抵押物,保證其完好無損,並准許甲方在合理時間內依法對抵押物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乙方在其共有權人、住址、工作單位、聯絡方式等發生變更時,應在10日之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條 乙方應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維修費用,並保障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者涉及其他法律糾紛。
第二十三條 抵押期間,乙方須按時交付土地使用費、有關部門對該抵押物徵收的稅款及管理費、水費、電費等費用;以及遵守該抵押物所在地的居民公約或者大廈管理公約。如乙方不履行上述義務,則須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當有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乙方及其財產有不利影響時,乙方保證在10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五條 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提交抵
押登記管理部分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