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階段委託代理合同
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那麼委託代理需要注意些什麼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甲方委託方:
乙方受託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追索 人民法院 字第 號 判決以下簡稱 號判決項下 公司債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託乙方作為 號判決執行階段代理人,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乙方同意接受委託,並指派 律師具體承辦甲方委託事宜。
二、乙方代理許可權及工作範圍:全權代理甲方參與執行工作,包括蒐集被執行人相關財產情況、與執行法院或有關部門溝通、督促執行法院及時委託相關機構對已查封財產進行評估及拍賣變現、處理與執行有關的其他事宜。
具體代理許可權見授權委託書。
三、甲方應協助乙方做好執行代理工作,及時向乙方提供與執行相關的檔案資料。
四、乙方承辦律師在代理許可權內,應當勤勉盡責,認真維護甲方合法權益,不得從事有損於甲方權益的活動。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內,乙方不得接受對方委託,為其提供法律服務。未經甲方特別授權,乙方不得擅自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
五、本次委託代理方式為有條件的風險代理,具體如下:
1、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後10日內,甲方按申請執行標的額的 向乙方支付前期代理費。
2、後期代理費用與乙方代理執行結果掛鉤,甲方向乙方支付後期代理費標準為執行回款非現金財產形式按當時評估價值計算的%,支付時間為甲方收到執行回款後的10日內,分期回款則分期支付。
3、甲方除代理費之外,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費用。乙方為承辦本合同項下工作所支出的交通費、通訊費、列印費、差旅費、招待費等費用由乙方自理。
六、特別約定事項:
乙方代理申請執行、處置查封房產、土地或其他財產需支付的執行受理費用及評估、拍賣等費用由甲方支付。
如執行過程中需要提供擔保,則擔保責任由甲方承擔。
七、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號判決執行終結止。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蓋章後生效。雙方如有未盡事宜需另行協商。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範文二
甲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鑑於,甲方 因被 檢察院指控犯有 罪,現案件已/或將移送 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鑑於,甲方願意聘請乙方律師為 擔任一審辯護人。 為此,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為 提供一審刑事辯護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委託
甲方委託乙方律師擔任被告人 一審階段的辯護。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 律師、 律師擔任被告人 第一審的辯護人。
第二條 雙方的義務
一甲方的義務
真實、客觀、全面向乙方律師介紹案情,為乙方律師辦理案件提供必要的幫助;
按期、足額向乙方支付辯護費及辦案費。
二乙方的義務
乙方律師接受委託後,除非由於律師所不能控制的原因,在法院第一審階段應當完成以下工作:
1、查閱、瞭解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證據影印件和相關材料;
2、會見被告人,瞭解其本人對指控的意見及對案情的敘述;
3、按時出庭,依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辯護費及辦案費
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和複雜程式,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辯護費 元和辦案費 元,共計人民幣 元。
辯護費包括本協議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乙方應完成的工作的費用及向甲方或相關人員提供有關諮詢的費用。
辦案費是指乙方為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必要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僅限於交通、通訊、影印、打字等費用及乙方輔助人員的報酬。辦案費採用包乾方式,除非甲方同意,否則無論乙方實際辦案支出是否超過該費用,甲方均無另行給付的義務。
第四條 支付時間
辯護費及辦案費應於本協議簽定之日給付,至遲不超過本協議簽定的次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時,可順延至法定節假日後的第一天。
第五條 責任
如果乙方無故終止履行本協議,辯護費全額退還甲方;如果甲方無故終止,辯護費不退還。
第六條 特殊規定
甲、乙雙方正式簽署本協議且甲方已按期、足額向乙方支付了辯護費、辦案費後,乙方律師應及時向一審法院提交辯護手續,並會見被告人 ,委託的最終生效以被告人本人同意由乙方律師為其擔任一審辯護人為準。
如果被告人 本人不同意乙方律師為其擔任一審辯護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及一審法院,並退還 %辯護費及剩餘辦案費,雙方終止履行本協議。
第七條 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本審終結止判決、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及撤銷訴訟。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二份。如需變更,另行協議。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範文三
甲方:江蘇省第一建築安裝有限公司江陰分公司 乙方:江蘇河濱律師師務所
一、甲方就高志豪人身損害賠償向施昌成追償案件委託乙方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蔘與訴訟活動,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現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周躍、臧梅律師擔任甲方在本案中的訴訟代理人。乙方宣告,在本合同簽約時,無任何與本代理產生衝突的事項和業務關係。在本合同履行期內,乙方不得承接可能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業務。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有法律上的利害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乙方的律師作為甲方的代理人,不得更換,如確需更換必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如甲方不同意更換,本合同自行終止,乙方退回已收取的全部代理費。
三、甲方委託乙方代理的許可權為:代為立案、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四、甲乙雙方約定就
1、高志豪人身損害賠償向施昌成追償案件,乙方代理案件相關訴訟向施昌成追償賠償款265萬元人民幣。
2、2014年3月15日甲方已訴訟施昌成賠償款83萬元人民幣。
3、2014年7月19日甲方與高志豪達成和解的律師代委託理事宜已完成,其中有5萬元餘款。
以上123甲方付給乙方的代理費合計為12萬元,經乙方努力,判決或仲裁裁決達勝訴,甲方應於收到判決書或裁決書及案件總結後從被告處取得執行款的,則甲方在收到執行款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五、甲方應如實的向乙方敘述案情,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不得捏造事實,妨害訴訟活動。
六、乙方律師應切實維護甲方在本案中的合法權益,在委託許可權內認真履行訴訟代理人的職責。委託事項為:從開始到甲方勝訴並取得執行款履行期限屆滿,本合同自動終止。如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補充協議,本合同可繼續履行。若依相關事宜最後實行調解,但最終是否同意調解結果應由甲方決定,調解內容執行到位後甲方按約定款項支付乙方律師代理費。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以書面方式作出或者經雙方書面確認有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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