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租賃協議書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為實現人事管理的規範化、合理化,建立人事管理與人員使用分離的用人機制,使人事工作更好地為用人單位服務,甲乙雙方根據有關規定,經友好平等協商,就乙方向甲方租賃人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根據乙方要求,乙方向甲方租賃 等 名人才(具體名單見附表《租賃人才名單》),租賃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
一、甲方責任
甲方根據乙方的具體要求,在乙方的協助下,為乙方提供如下服務:
1.畢業生接收工作(不符合 市有關畢業生接收條件者除外):為租賃員工辦理畢業生接收(該項手續費由乙方或租賃員工本人承擔,費用標準按 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接收畢業生收費標準)、報到、落戶手續。
3.員工工資、獎金的統計、發放:為租賃員工建立個人工資帳戶,為租賃員工辦理工資、獎金髮放等工作。
4.代繳各類保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租賃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5.工傷保險理賠:為租賃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的理賠工作,租賃員工因執行乙方公務而發生傷亡事故,由甲方負責申報並辦理相關理賠工作,超出保險理賠以外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6.提供勞動政策法規方面的諮詢:為乙方提供人事、勞動有關政策、法規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7.敦促乙方租賃人才在乙方工作期間,遵守乙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按時完成乙方規定的工作任務,愛護乙方的財產,保守乙方的商業祕密。
二、乙方責任
1.乙方不能單方面提前解除此協議(租賃人才在試用期內的除外)。若乙方單方面提前解除此協議,由此導致的甲方與租賃人才之間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必須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租賃人才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數額按《 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確定;
2.乙方在使用向甲方租賃的人才過程中,必須始終遵守勞動法和我市有關勞動、用工的法規、政策;若由於乙方違反勞動法和我市的勞動、用工法規和政策等原因造成甲方與租賃人才之間的勞動合同解除,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必須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租賃人才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數額按《 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確定;
3.租賃人才有下列情形的,乙方不能解除人才租賃協議: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租賃人才是女性且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本合同期滿時,租賃人才是女性且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本合同延續到哺乳期結束;
5.乙方每月應按時向甲方支付人才租賃費,租賃費計算方法為:人才租賃費=租賃人才月工資( 元)+養老保險費( 元)+醫療保險費( 元)+工傷保險費 元)+失業保險費( 元)+管理費 元),共計 元/每月,社會保險費用根據 市社會保險局規定調整;乙方應在每月 日前將上述款項轉帳到甲方指定帳戶上,若乙方不能按時履行該款規定之義務,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由此導致的甲方與租賃人才之間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必須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租賃人才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數額按《 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確定;
6.乙方所租賃人才在乙方工作期間,租賃人才在乙方工作期間因工緻傷殘、死亡的,乙方按《 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承擔相關義務;租賃人才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由乙方按《 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相關法規政策支付;乙方安排租賃人才加班加點的,乙方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直接支付加班加點的工資報酬給租賃人才;
7.督促租賃人才遵守甲方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通過協商解決。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附件
▸ 挖掘機租賃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