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物質租賃合同

  出租方: 合同編號:

  承租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物資的品名、規格、數量、質量。詳見合同附件: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訂 天。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長租期,應在合同屆滿前 日內,重新簽訂合同。

  第三條 租金

  租金收取:

  第四條 押金(保證金)

  經雙方協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 元。承租方交納後辦理提貨手續。租賃期間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賃期滿,扣除應付租賃物資缺損賠償金後,押金餘額退還承租方。

  第五條 租賃物資的維修保養

  租賃期間,承租方對租用物資要妥善保管,並負擔維修保養費用。租賃物資退還時,雙方檢查驗收,如有損壞、缺少、保養不善等,要按雙方協商議定的《租賃物資缺損賠償及維修收費辦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償付賠償金、維修及保養費。

  第六條 出租方變更

  一、在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租憑物資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賃物資新的所有權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

  二、在租賃期間,承租方不得將租賃物資轉讓、轉租給第三方使用,也不得變賣或作抵押品。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未按時間提供租賃物資,應向承租方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2.未按質量提供租賃物資,應向承租方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3.未按數量提供租賃物資,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規定如數補齊外,還應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4.其它違約行為。

  二、承租方違約責任:

  1.不按時交納租金,應向出租方償付違約期租金 %違約金。

  2.逾期不還租賃物資,應向出租方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3.如有轉讓、轉租或將租賃物資變賣、抵押等行為,除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限期如數收回租賃物資外,承租方還應向出租方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4.其它違約行為。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九條 其它約定事項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本合同附件 份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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