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員工守則怎麼寫

  工廠裡有多名員工,如何對這些員工進行管理,就必須有相關的制度和員工守則,那怎麼寫工廠員工守則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工廠員工守則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工廠員工守則範本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公司員工主人翁責任感,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利益,避免發生事故,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作為公司基本準則,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三條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紀 律

  第四條

  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物,團結協作,完成各項任務。

  第五條

  凡各單位職能部門、分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經分管副總簽字後到企管處稽核、備案,報經有關領導批准下發。

  第六條勞動紀律

  一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班前班後點名的考勤制度。

  二上下班須按時點名,不得早退、遲到。

  第七條請假制度

  一

  員工有事須向有關領導請假。

  二

  請假須寫請假條,禁止以其它方式請假。重病、意外事故等,須持相關證明事後補假。

  三

  員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指有直接血統關係或婚姻關係的父母、夫妻、子女喪事,准假三天,工資予以編制。

  四

  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育齡婦女,休產假期為十八個月,任何人不得私自縮短產假假期或以其它理由、形式請長假休產假。

  1、

  休產假時,須持有效診斷證明,到工會領取《產假申請表》,經所在單位、人力資源處簽章後,交工會備案。

  2、

  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休假人員,須及時按月度交納個人應交保險費,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3、

  休產假超過規定期限的人員,須提出書面申請產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即續假最長時間為半年,經工會研究決定後方可續假,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4、

  復工時,須到工會領取《產假復工申請表》,經工會簽章後,交人力資源處待工。

  5、

  人力資源處組織已被接收的復工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復工人員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五

  請病假三天以上者須持醫生證明,請病假三個月以上者,復工須持醫生健康證明。

  六

  批假許可權停工許可權同請假,請假簽字須逐級批准

  1、

  員工請假三天含三天以下者,由各部門主管車間主任簽字批准;

  2、

  員工請假三天以上七天含七天以內者,部門經理分公司經理簽字批准;

  3、

  員工請假七天至三個月含三個月者,由分管副總簽字批准;

  4、

  員工請假三個月以上者,由總經理簽字批准。

  七

  凡請假時間較長,所得工資不足以扣除個人應交養老保險費者,須到人力資源處辦理保險費預交或補交手續,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第八條工作紀律

  一

  上班時間,無部門負責人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准的出門證不得出廠。

  二

  因事晚來,須提前將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准的證明交門衛。

  三

  車間主任、副處長級及以上人員出入廠區,須由本人到門崗簽字。

  四

  工作時間須做到“五不準”。

  1、不準睡崗、脫崗、串崗;

  2、不準吃零食;

  3、不準打鬧、閒聊;4、不準幹私活;

  5、不準自行組織文體活動。

  第九條組織紀律

  一

  全體員工須無條件服從組織分配,上級對下級負責,下級對上級負責。

  二

  員工享有“六項權利”:

  1、

  有了解所從事工作中潛在的危險和可能造成事故的權利;

  2、

  有對危害生命安全的行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

  3、

  有獲得保障自身健康、良好的勞動條件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用具的權利;

  4、

  有遇到生命安全侵害時緊急避險的權利;

  5、

  有對班前不講安全拒絕上崗的權利;

  6、

  有違章指揮拒絕作業的權利。

  第十條

  生產紀律

  一

  須認真保質保量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

  二

  須認真如實填寫原始記錄,不準弄虛作假、隨意塗改。

  三

  須嚴格執行工藝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

  安全、消防、保衛

  第十一條

  安全、消防、保衛工作遵照每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質量

  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標準及檢驗等遵照質量體系執行的有關檔案執行。

  第五章來客管理

  第十三條

  對來公司聯絡業務工作者,門衛首先與其業務部門電話聯絡,經同意後填寫《來客登記》,並辦理貴賓證後方可進入辦公區。

  第十四條

  外來人員進入一般生產區,須經副總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外來人員進入特殊生產區,須經授權副總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

  第十五條

  員工上班時間不準會客,確有特殊情況者,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方可會客。

  第六章標誌牌管理

  第十六條

  員工標誌牌由企管處統一管理,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制造、更改。

  第十七條

  如標誌牌丟失補辦,須交費10元。

  第十八條

  全體員工出入廠區須佩戴標誌牌。

  第十九條

  不準藉藉給他人標誌牌。

  第七章獎勵

  第二十條

  防止和排除事故有功或在搶險、防盜等方面,不顧個人安危,使公司利益免受損失者。

  第二十一條

  努力鑽研業務技術,在工作中有發明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且獲得較好效果者。

  第二十二條

  愛護公共財產,堵塞漏洞,節約資金等方面有顯著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

  通過各種形式勇於同違反本制度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大膽揭發壞人壞事者。

  第八章  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紀”分為輕微違紀、一般違紀、嚴重違紀三種。

  第二十五條

  “違紀”處理方式分別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單位處分、公司處分四種。

  一

  口頭警告:視情況給予口頭警告,違紀者如能認清錯誤,當場改正,不再進行任何書面處分。

  二

  書面警告:查獲的輕微違紀者,如認錯態度不好,又不能誠心改正錯誤則以書面形式下到所屬單位,由單位負責人進行教育,不做任何罰款處理,單位須將處理意見返回相關單位備案。

  三

  單位處分:一般違紀,相關單位查獲後,全權由違紀者所屬單位自行處理,視情況教育、罰款,並將處理意見返回相關單位備案。

  四

  公司處分:嚴重違紀,公司須罰款處理。

  五

  凡一個月內第二次違紀者,給予該違紀雙倍罰款。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總經辦負責修改並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有公司總經理簽名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開始施行。以前公司公佈的制度與本制度相牴觸的,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