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消防規定
為了滿足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消防執法人員要進行建築工程的消防環節的深化應用,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建築工程消防方面的規定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一:
1、施工現場重點防火部位,如倉庫、食堂、木工間、腳手架、工棚等易燃的區域,必須設定消防器材、機具,不得隨便借作他用,並按規範設定滅火器。
2、臨時設施區域內應按規定設定消防器材,一般為每100㎡臨時設施設定十公升滅火器。
3、臨時木工間、油漆間、倉庫應配足消防器材,一般每30M2放置兩隻十公升滅火器。
4、木工間、油漆間、倉庫等應設定防火制度和防火標誌,掛在明顯適當位置。
5、消防器材應有專人負責維修、保養。
6、滅火器等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保證效能完好,藥劑應定期更換半年一次,消防器材等設定處,不得堆放其它材料保證道路暢通,並定時檢查保管。
7、工地必須有防火領導小組和義務消防隊組織,並應有人值班、巡邏、監督、管理消防設施保證防火安全。
二: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施工現場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規定所稱建築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裝置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本規定所稱施工現場是指建築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種建築材料、裝置的倉庫或堆場;施工人員辦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臨時性生活用建築物;施工作業區以及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臨時變電所配電箱、乙炔發生器間、油漆間、木工間、電工間、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按各自職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條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時應明確雙方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由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與分包單位逐一訂立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範圍內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實施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施工現場實行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施工總承包單位就明確一名行政領導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分包單位應設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分管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二根據建築工程的規模和火災危險性,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負責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協助消防安全負責人做好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組織制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衛方案及處置措施,研究和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檢查。
四根據建築工程規模和火災危險性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動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電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項制度。施工現場必須按照動用明火的範圍、時間和危險程度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並嚴格履行明火動用的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