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幾天公司可以辭退職工

  工作期間員工可以向單位請假,但是長期不來就會造成曠工的現象,單位可以辭退。下面是由小編為你整理的曠工多少天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法關於曠工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

  相關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業能否辭退曠工職工

  一般情況下,曠工只有達到一定程度才會被辭退。具體當然要看用人的單位的規章制度了。不同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會有所不同,辭退員工要求的曠工時間長短不同。另外,即使要辭退員工也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

  首先,在大家的印象中,企業以曠工開除或者辭退員工司空見慣,所以潛意識認為企業有這樣的權力。但這樣的理解現在當然不合時宜了。1982年4月10日公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被1994年7月5日公佈的《勞動法》和2007年6月29日公佈的《勞動合同法》代替,且已於2008年1月15日正式被廢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也就自然廢止了。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再無權以曠工名義開除員工,而只能解除勞動合同。但要解除勞動合同也不能直接以“曠工”的名義,而需要先把曠工上升為規章制度,然後以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名義來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

  第二,按照新的法律規定,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企業自主行為,完全要依照企業事先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標準來定。不過用人單位在制定或修改規章制度時首先要依法,其次程式要民主,需通過與職工或者工會展開民主協商,最後還要公示或告知全體職工,可以以員工手冊、公告、內部網等方式進行。

  第三,法律規定賦予用人單位的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是否行使當然按照企業利益來抉擇,所以在用工荒出現或者其他關係企業利益的情況下,很多曠工嚴重的員工也未必會被辭退。

  曠工辭退處理程式

  一、確定合法的辭退依據

  1、先確定辭退員工適合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時可以根據***二***的規定查詢公司有關章程,根據公司內部對員工請假、曠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規定,一般曠工連續達到規定的天數以上或累計曠工達到規定天數,就屬於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二、通知被辭退人員相關情況,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如果通知被辭退人員來辦理相應手續不予理睬的,可以先向其郵寄“關於限期回公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通知”***時間為一週內***,待其簽收後仍不理睬時,即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法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同時按照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轉移。對於因曠工辭退員工這一事件無需對社會進行公示,但建議在企業內部召開職工大會向全體員工宣告。

  三、按離職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等相關手續,結清工資;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人事部應以必須的格式寫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以及開證明的日期,且必須蓋單位公章而且必須是原章,還應注意的是,離職證明覆印無效。

  住房公積金可參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稽核檔案,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四、給勞動者辦理社保停繳等手續,並在人事臺帳上進行備註。

  應注意的是,如無法通知本人選擇快遞郵至員工家中的通知方式應當將快遞單據、還有辭退他的告知書一塊拍照留存。還保留其考勤情況等作為證據,以防以後出現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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