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身邊黑板報
在法制社會中,我們要懂得法律,學會法律,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社會秩序才有條不紊,小編為大家彙總了一些,大家可作為參考,希望大家能夠獲得幫助:
:名言警句
: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為人誠實,不損害他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法律是一種不斷完善的實踐,雖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絕不是一種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 法發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學,也不在司法判決,而在社會本身。——埃利希
:自由是一種必須有其自己的權威、紀律以及制約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全部歷史就是利益的鬥爭,而法是那些佔了上風的利益的權威性的表現。――拉布里奧拉***意***《關於歷史唯物主義》
以法制為主題的黑板報圖片
:法律職業者應學習、把握法理和法律精神,不能僵硬、教條地理解法律
:幽默:瑞士境內的阿爾卑斯山下有一條美麗的小溪。這裡水流湍急,是大馬哈魚一年一度溯游而上,回到上游產卵的必經之路。同時,這裡也成為了釣魚愛好者的理想漁場,每年因釣魚給大馬哈魚群帶來的災難性損失,據說是自然損失的好幾倍。於是瑞士政府在河邊立了塊牌子,上面用各種文字寫著:“禁止在此釣魚”。可是,問題來了,不可以釣魚,我是不是可以用其他方法捕魚呢?於是就有當地居民在淺灘處設網捕魚,據說每天都能滿載而歸。政府不依了,說這違反了法令,可捕魚者也振振有辭。說你只說不可以釣魚,沒說不能捕魚啊。官司一直打到瑞士的最高法院,法官認為:禁止釣魚是為了保護大馬哈魚群不受自然力以外的侵襲。而捕魚對大馬哈魚群的威脅遠甚於釣魚,故禁止了一切對大馬哈魚的捕撈活動。捕魚者還被判了監禁。
:法律視角的解讀與法律智慧的體現:
1、“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是刑事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但是,什麼叫“明文”?是要羅列所有的可能案例情形嗎?當然不是,也不可能。立法只能高度抽象地概括出該罪的核心犯罪構成要件要素,至於條文與豐富多變的社會生活事實之間的縫隙,需要法律職業者用法律解釋的方法來“縫補”,從而得以適用法律。隨著時間的推移,新的社會案例的出現,法律職業者為實現正義,甚至需要從立法精神上去詮釋法律。對於英美實行判例法的國家,在法官的職權範圍內,享有“自由心證”和“類推”的判案方法,法官可以直接依據自己的正義觀念和對立法意圖的理解來判決案件。
2、2011年司法考試卷二第2題即考查一道拐賣兒童的犯罪問題,案情敘述孤兒院以收取中介費的名義將孤兒賣與***,判斷其是否可以構成拐賣兒童罪。好多的考生選擇了“法無明文不為罪”作無罪處理的選項。即是僵硬、教條的理解法律條文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