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概念及緣起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刑事和解的概念:
刑事和解,是指通過調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談、共同協商達成經濟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作了有利於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處置的訴訟活動,包括經濟賠償和解和刑事責任處置兩個程式過程。在和解過程中,被害人與加害人可充分闡述犯罪給他們的影響及對刑事責任的意見等方面內容,選擇雙方認同的方案來彌補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在刑事責任處置過程中,加害人能獲得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這樣,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質上可以獲得雙重補償,而加害人則可以贏得被害人諒解和改過自新、儘快迴歸社會的雙重機會刑事和解是刑事契約的典型形態,和“私了”的區別在於,有司法機關的監督和確認,保證了糾紛解決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正當性。刑事和解也有別於辯訴交易,辯訴交易中公訴人一般根據所掌握的證據能否獲得勝訴而決定是否進行交易,並不徵求被害人意見,也不以賠償、道歉作為條件,被害人被邊緣化,交易的結果很有可能違背被害人的意願。而刑事和解則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為了利益最大化而選擇的案件解決方式。
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刑事法學的創舉,始於上個世紀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縣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嘗試方案。當時,基秦拿縣的一名年輕緩刑官員說服法官讓兩名被判處破壞藝術作品犯罪的年輕人同所有的被害人見面。其後,法官責令兩年輕人向被害人賠償所有損失作為其判處緩刑的條件。數月後,兩名加害人再次會見所有被害人並支付相應的賠償以履行法院判決。基秦拿縣這種嘗試逐漸演變為一個由教會捐贈、政府補助和社會各界支援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會。隨後,加拿大其它地區也積極參與這項活動。1978年,美國印第安納州埃爾克哈特市首次將“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引入美國。自此,該和解方案迅速傳遍了整個美國和歐洲。到目前為止,世界已擁有1200多個“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專案,其中美國和歐洲佔75%.
刑事和解的緣起:
刑事和解,又稱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和解,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指在犯罪發生後,通過調解人的幫助,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接觸和交談,正視犯罪給被害人帶來的傷害,然後雙方達成賠償協議,最終解決刑事糾紛。其目的是彌補被害人受到的傷害、恢復被加害人所破壞的社會關係並使加害人改過自新,重返社會。
產生
刑事和解產生於兩個社會背景因素:***一***以被害人為導向的刑事保護政策思潮的勃興,完成了從犯罪人中心主義到被害人中心主義的刑事觀念和刑事政策上的轉變,並直接提出了刑事和解的重要理論,為刑事和解的實際應用提供了理論支援。***二***以犯罪為中心的監禁、矯正政策的失敗,使得人們從監獄外去探索預防犯罪和使犯罪人復歸社會的有效方法,這樣,刑事和解就成為法律改革者們所推崇的一種新的社會復歸措施。
起源
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與以下三個傳統密切相關。第一個傳統是門諾教會對加害人與被加害人調解的探索。第二個傳統是公共刑事司法局緩刑部門的和解計劃。第三個傳統是矯正部門以賠償為中心的和解計劃。三、刑事和解的理論基礎。西方國家提出的刑事和解的三個理論基礎:1.恢復正義理論,2.平衡理論,3.敘說理論
刑事和解的意義:
作為重要的司法機關,檢察機關在建設法治社會、促進社會和諧、推進社會發展中的意義日益重要。我一直在考慮一個問題,我們執法辦案要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那麼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三者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關係?面臨新的要求,我們司法機關如何進行創新來適應這個要求?
刑事和解是我們如今討論非常熱烈的一個課題,刑事和解屬於恢復性司法的範疇。它在中國有著長期的歷史淵源,陝甘寧邊區的刑事調解實踐是中國近代刑事和解制度的先例。在很多國家都有比較成熟的刑事和解制度,德國、法國、日本、紐西蘭都有著長期的實踐經驗。在我國,刑事和解方興未艾,各地司法機關都在積極探索著這一新的制度。《刑事和解初論》正是對這一階段理論和實踐成果的回顧和思考。
沿著“歷史--現實--未來”的時間緯度、“國內--國外”的地點緯度、“形而上--形而下”的論述順序,本書從歷史溯源、價值構造、法律基礎、制度分析、制度設計、國內外的實踐、相關制度、存在的困難等幾個角度進行了全面的論述和分析。和傳統的刑事司法手段相比,刑事和解制度有著特有的價值與風險,刑事和解的糾紛處理方式節省了被害人、加害人的成本和國家的司法資源,但它在降低了懲罰成本的同時也降低了犯罪成本,在帶來了司法效率的同時又產生了非效率。在當今中國,這一制度已經具備實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關鍵是通過從適用範圍、適用條件、適用時機和具體做法等方面進行的制度設計來減少弊端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