賢良方正的意思
注音 ㄒ一ㄢˊ ㄌ一ㄤˊ ㄈㄤ ㄓㄥˋ
拼音 xián liáng fāng zhèng
詞性 成語
基本釋義
⒈ 漢代選官的科目之一。漢文帝二年下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被選中後授予官職。賢良方正科目自此始。唐宋也設賢良方正科。
英virtuous and expostulate;
賢良方正「ㄒ一ㄢˊ ㄌ一ㄤˊ ㄈㄤ ㄓㄥˋ」
⒈ 漢制郡國舉士的科目之一。選拔文墨才學之士,魏、晉、唐、宋皆沿之。
引《初刻拍案驚奇·卷二九》:「話說自漢以前,人才只是舉薦征辟,故有賢良方正茂才異等之名。」
《儒林外史·第一三回》:「到漢朝用賢良方正開科,所以公孫弘、董仲舒舉賢良方正,這便是漢人的舉業。」
引證解釋
⒈ 漢 代選拔統治人才的科目之一。始於 漢文帝。被舉者對政治得失應直言極諫。如表現特別優秀,則授予官職。 武帝 時復詔舉賢良或賢良文學。名稱時有不同,性質無異。歷代往往視作非常設之制科。
引《史記·孝文字紀》:“及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者,以匡朕之不逮。”
《舊唐書·裴度傳》:“應制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對策高等,授 河陰縣 尉。”
明 歸有光 《三途並用議》:“國初用人,有徵聘,有經明行修,有人材,有賢良方正,有才識兼人,有楷書,有童子諸科。”
清 薛福成 《應詔陳言疏》:“誠法 聖祖、高宗 遺意,特舉制科,則非常之士,聞風興起。其設科之名,或稱博學鴻詞,或稱賢良方正,或稱直言極諫,應由部臣臨時請旨定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