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分田的意思

注音 ㄓˊ ㄈㄣˋ ㄊ一ㄢˊ

拼音 zhí fèn tián

基本釋義

⒈  古代按品級授予官吏作俸祿的公田。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均田,地方官吏也按級分給公田,為授職分田之始。隋時已有職分田之稱,以後歷代相沿,唯授田數量各有增減。職分田於解任時移交後任,不得買賣。官吏受田佃給農民耕種,收取地租。明以後廢除,但仍有養廉田、莊田等名目。

引證解釋

⒈  古代按品級授予官吏作俸祿的公田。 北魏 太和 九年(公元485年)均田,地方官吏也按級分給公田,為授職分田之始。 隋 時已有職分田之稱,以後歷代相沿,唯授田數量各有增減。職分田於解任時移交後任,不得買賣。官吏受田佃給農民耕種,收取地租。 明 以後廢除,但仍有養廉田、莊田等名目。

《隋書·食貨志》:“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五品,則為田三頃,六品二頃五十畝。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
亦省稱“職田”。 唐 白居易 《議百官職田策》:“臣伏以職田者,職既不同,田亦異數。”
宋 王安石 《戶部郎中贈諫議大夫曾公墓誌銘》:“揚州 守職田,歲常得千斛,然遣吏督貧民耕,民苦之,公不使耕。”
宋 高承 《事物紀原·利源排程·職田》:“《孟子》曰:‘卿已下必有圭田。’《禮·王制》曰:‘圭田無徵。’《周官》亦有大夫之采地。此職田之起也。 晉 有芻藁之田, 後魏 給公田, 北齊 自一品已下各有差。 武德 元年十二月制外官各給職分田,則職田之名, 唐 始有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