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申報的承諾書範文
住所申報的承諾書範文
在商事登記應用中,住所申報主要指符合條件的商事主體,向登記機關申請商事登記註冊時,以其申報的住所資訊作為住所使用證明的登記模式。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住所申報的承諾書,歡迎閱讀。
住所申報的承諾書1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申請將位於市區(縣、市)的房屋,作為公司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特做出如下承諾:
1、已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並承諾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2、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的規定。
3、將該處房屋作為公司住所已經相關利害關係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請註冊登記時,如已經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拆遷範圍之內,保證無條件配合拆遷,且不所要經營性等補償。
以上承諾屬實,投資人願對此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並授權登記機關對因本承諾不實而導致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投資人(股東)簽字:
房屋提供者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住所申報的承諾書2
(商事主體名稱)擬以位於(地址)的房屋(面積:平方米)登記作為本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本商事主體及全體投資人鄭重承諾如下:
1、本商事主體已取得所申報地址作為本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使用權,詳細地址表述真實無誤,如真實情況如與陳述不符,視為提交虛假材料,願意接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糾正及行政處罰,並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
2、本商事主體已知悉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規定。
3、如所申報的經營場所法定用途屬於住宅的,已知悉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的規定。
4、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商事主體在該地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取得規劃、環保、公安、消防、文化、衛生和其他相關行政許可機關批准的,本商事主體將依法向相關行政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批准後方才開展相應的經營活動。
5、如所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門認定屬違章建築或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用途,將自行承擔所有經濟損失,並願意立即無條件辦理變更或登出登記,並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6、本商事主體所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及營業執照不作為房屋拆遷補償的依據,若該場所涉及政府依法徵用或拆遷,願意立即無條件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的變更或登出登記。
承諾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