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衛生保健人員管理制度(通用5篇)

幼兒園衛生保健人員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當下社會,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幼兒園衛生保健人員管理制度(通用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幼兒園衛生保健人員管理制度1

  1、根據兒童的年齡特點和季節變化,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習慣。

  2、對幼兒膳食實行民主管理,根據營養需要制定帶量食譜,保證按量供給。每月進行一次營養計算及分析。講究烹調營養,注意食品衛生。

  3、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兒童和工作人員入園前必須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健康檔案,按要求定期給兒童體格檢查,並進行評價分析,堅持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

  4、配合衛生防疫部門,做好計劃免疫工作。做好常見病和傳染病的預防、消毒、隔離、檢疫工作。

  5、建立健全室內外環境清掃制度,按要求對不同場所、物品進行清潔消毒。幼兒日常用品專人專用,培養幼兒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

  6、重視兒童體格鍛鍊,充分利用日光、空氣、水等自然因素,開展戶外活動。

  7、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安全檢查,嚴防意外事故的發生。

  8、建立健全各種保健賬冊,規範填寫、登記、統計,定期進行分析。

  9、建立多種形式的家長聯絡制度,定期向家長宣傳衛生保健知識。

  幼兒園衛生保健人員管理制度2

  1、必須嚴格執行衛生部頒佈的《幼兒所、幼兒園保健制度》和省、市、區有關衛生保健制度。

  2、制定合理的一日生活常規。注意飲食衛生,兩餐間隔不少於3小時;每日體育活動不少於1小時;每日戶外活動不少於2小時。

  3、每學期全面體檢一次,每2個月測量身高、體重一次,每學期測視力一次,對弱視幼兒每2個月測查一次;每學期驗血色素一次;每2個月對幼兒身體健康發展狀況進行分析;建立幼兒健康檔案登記、統計制度。

  4、堅持晨檢、午檢制度,發現疾病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

  5、新生入園和新工作人員到崗均要先做體檢,以後半年驗血複查一次,發現肝炎和其它傳染病立即離園隔離和治療。

  6、配合衛生部門做好預防接種工作。

  7、為幼兒提供合理膳食,每週制定食譜,定期計算營養攝取量,每月召開膳食委員會。

  8、每天保證供應充足的溫度適中的開水,每天起床後、課間、運動後提醒幼兒飲水,培養幼兒自覺飲水的習慣。

  9、培養幼兒良好的大小便習慣,提醒幼兒每天大便一次。

  10、建立體弱幼兒檔案,定期對體弱兒進行檢查和分析,提出保健措施。

  11、夏季注意為幼兒抹汗、換衣、洗澡、洗頭、洗腳;冬季注意為幼兒防寒。

  12、教師必須注意培養幼兒良好的衛生和生活習慣,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養成正確的坐、立、行、走姿勢,為幼兒成長奠定良好基礎。

  幼兒園衛生保健人員管理制度3

  根據《規程》的要求,切實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

  一、全園教職工要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保持園內環境清潔衛生,努力實現五化(美化、淨化、綠化、安全化、兒童化)。

  二、室內外清潔衛生,實行分片包乾,落實到人,各負其責。要求房內窗明几淨,空氣流通,教具桌椅清潔衛生,擺放整齊,地面無紙屑、果皮、痰跡。

  三、保持廁所清潔,便有沖洗,每週消毒,保持無味,無蚊蠅,無尿漬。

  四、堅持清掃制度,每天小掃,每週大掃,並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制度。

  五、堅持衛生檢查制度,由園長、保健醫生組成檢查組,對全園各處衛生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評價、做記錄,並與各負責人的工作效益掛鉤。

  六、活動室物品和用具擺放有序,不零亂。寢室定時開窗通風,保持空氣新鮮,陽光充足(每天入園前和起床後)。

  七、幼兒床單、被套、枕套每月清洗一次。玩具每週清洗一次,每天清洗幼兒餐具,每天擦桌椅、玩具櫃等。

  八、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不隨地大小便,不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

  九、保證幼兒每人一巾、一杯、一碗。養成飯前便後洗手,飯後漱口的習慣,堅持每週剪指甲。

  十、嚴格遵守和執行幼兒作息制度,加強幼兒體格鍛鍊,促進幼兒身體正常發育,增強體質。

  幼兒園衛生保健人員管理制度4

  一、在幼兒園中的生活注意動靜結全,要有充分的戶外活動時間,制定合理的幼兒生活作息表。

  二、合理膳食管理

  1、飯食管理:專人負責,民主管理,建立膳管委,伙食費專人用。

  2、科學餵養:制定要合理的食譜,保證足夠的熱量和營養素,抓好進餐管理,讓幼兒吃飽吃好。

  3、飲食衛生。

  三、幼兒體格鍛鍊

  1、要有組織地經常和開展適合幼兒特點的遊戲及體育活動。

  2、在正常天氣下,每天堅持2小時以上的戶外活動,加強冬季鍛鍊,充分利用日光、空氣、水個別體弱的幼兒要特殊照顧。

  四、幼兒體檢查

  1、入園檢查:凡新生入園必須經指定醫院進行全面體驗後正常者方能入園。

  2、定期檢查:幼兒每年體檢一次,每半年測身高一次;每季度測體重,視力一次,建立兒童檔案率達100%。

  3、檢查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制度:認真做好"一摸二看,三問四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在校衛生消毒及隔離

  1、環境衛生

  2、個人衛生:做到一人、一巾、一杯專人專用,飯前便後洗手,天天帶手帕,並正確使用,早晚刷牙,飯後漱口,勤剪指甲,勤換內衣。

  3、消毒隔離制度

  六、預防疾病制度

  1、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

  2、督促家長按年齡及季節完成防疫部門的佈置的預防接種工作。

  3、及時瞭解疫情,發現傳染病及時報告。

  七、各項安全制度

  1、各項活動要以孩子為中心。

  2、要注意房屋、場地、玩具、用具的安全,避免各種事故的發現。

  3、藥物必須妥善保管。

  4、建立健全幼兒接送制度,不得丟失幼兒。

  八、衛生保健登記、統計制度要建立健全各種登記統計制度,按上級要求,設立保健檔案。

  九、建立家長聯絡制度採取各種形式,加強同家長聯絡爭取家長配合,定期召開家長會,經常問家長宣傳幼兒衛生保健知識,定期出好衛生宣傳窗。

  十、園中環境衛生管理園內環境實行分片包乾責任制,平時每個班級的保育教師負責責任區的衛生打掃;每月全園出動開展一次外環境的大掃除,不僅要將角角落落的垃圾撿出掃淨,還需對所有場地,塑膠地面進行沖刷,擦洗大型玩具等,以始終保持整個幼兒園大環境明亮、潔淨、清新。

  幼兒園衛生保健人員管理制度5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質量和水平,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保障兒童身心健康,按照衛生部 教育部《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20xx年第76號令)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成都市轄區內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託兒所、幼兒園(以下簡稱托幼機構)。

  第三條 托幼機構應當貫徹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作為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和指導。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五條 市級婦幼保健機構職責:

  協助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市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相關政策、標準及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和評估制度;負責組織全市托幼機構保健人員、保育員崗前培訓及考核;收集並掌握全市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管理情況,為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相關資訊。

  第六條 縣級婦幼保健機構職責:

  協助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地區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計劃;對本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內容包括:膳食營養、體格鍛鍊、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轄區內托幼機構保健人員業務培訓或現場觀摩活動;定期召開轄區托幼機構工作例會,交流資訊,佈置工作;收集、整理、統計、上報托幼機構相關報表,並形成本轄區分析報告,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市級婦幼保健機構;

  第七條 其他部門職責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為托幼機構提供疾病預防控制諮詢服務和指導。

  衛生監督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對托幼機構的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托幼機構設有食堂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規章的要求,認真落實各項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負責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托幼機構食品安全的指導與監督檢查。

  第九條 托幼機構的建築、設施、裝置、環境及提供的食品、飲用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規範的要求。

  在建築、裝置、大型遊樂玩具設施等方面要有安全防範措施,保證兒童安全;

  園區內不能種植有毒、帶刺、有飛毛飛絮等存在安全隱患和對兒童生命、健康有影響的植物。

  第十條 新設立的托幼機構,招生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出具的符合《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的衛生評價報告。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衛生保健工作質量納入托幼機構的分級定類管理。

  第十一條 托幼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二條 托幼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規模、接收兒童數量等設立相應的衛生室或者保健室,具體負責衛生保健工作。

  衛生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保健室不得開展診療活動,其配置應當符合保健室設定基本要求。

  招收有全託兒童的托幼機構可根據自身情況設定觀察室。

  第十三條 托幼機構應當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保健人員。衛生保健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保健員。

  在衛生室工作的醫師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經過市級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具有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基礎知識,掌握衛生消毒、傳染病管理和營養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四條 托幼機構聘用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按照收託150名兒童至少設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衛生保健人員。收託150名以下兒童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第十五條 新上崗衛生保健人員應當經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崗前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方能上崗。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對機構內的工作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疾病預防、衛生消毒、膳食營養、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等方面的具體指導。

  第十六條 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托幼機構應當組織在崗工作人員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在崗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如:法定傳染病、黴菌或滴蟲性陰道炎、性病、化膿性皮膚病、眼結膜炎等),應當立即離崗治療,治癒後方可上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第十七條 托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開展衛生保健工作。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兒童不同年齡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衛生習慣,促進兒童身心健康;

  (二)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膳食,科學制訂食譜,定期膳食評價,保證膳食平衡,滿足兒童正常生長髮育,托幼機構的炊管人員應接受有關兒童營養及食品衛生方面的專業培訓;

  (三)制訂與兒童生理特點相適應的體格鍛鍊計劃,根據兒童年齡特點開展遊戲及體育活動,並保證兒童戶外活動時間,增進兒童身心健康,全日制的托幼機構堅持每天2小時以上的戶外活動,寄宿制不得少於3小時/天;

  (四)建立健康檢查制度,建立健康檔案。配合婦幼保健機構定期開展兒童健康檢查工作,1—2歲兒童半年一次,3歲以上兒童一年一次;堅持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常見病和傳染病的預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內外環境及個人衛生。加強飲食衛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六)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在兒童入托時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要告知其監護人,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種;

  (七)加強日常保育護理工作,對體弱兒進行專案管理。配合婦幼保健機構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每半年進行一次視力篩查和口腔保健,每年進行一次聽力篩查;積極開展兒童心理衛生保健,保證兒童身心健康;

  (八)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衛生安全防護工作,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

  (九)制訂健康教育計劃,對兒童及其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

  (十)建立健全衛生保健工作的各種登記、統計制度,做好各項衛生保健工作資訊的收集、彙總和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 托幼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下,做好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機構發現傳染病患兒應當及時按照法律、法規和衛生部的規定進行報告,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對環境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托幼機構應當加強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收集、分析、調查、核實托幼機構的傳染病疫情,發現問題及時通報托幼機構,並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兒童入托幼機構前應當經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進入托幼機構。

  托幼機構發現在園(所)的兒童患疑似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離園(所)診治。患傳染病的患兒治癒後,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方可入園(所)。

  兒童離開托幼機構3個月以上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後方可再次入托幼機構。

  有傳染病接觸史應檢疫至檢疫期後無發病方可入園。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體檢專案開展健康檢查,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變。

  第二十一條 托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者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的;

  (二)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

  (三)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

  (四)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

  (五)未嚴格按照《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的。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將其作為托幼機構分級定類管理和質量評估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托幼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設立衛生室,進行診療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托幼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衛生保健工作職責,造成傳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履行職責,未按要求開展兒童入托體檢,導致托幼機構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小學附設學前班、單獨設立的學前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認真執行本實施細則,在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成都市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由成都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3日由成都市衛生局頒發的《成都市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實施意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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