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管理制度(通用6篇)

化工公司管理制度(通用6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化工公司管理制度(通用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化工公司管理制度1

  一、總則

  1.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現場管理,提升現場管理水平,實現安全、高效、優質、低耗及文明、舒適的生產環境,特制訂本辦法。

  2.本辦法規定了實現現場管理標準化工作的組織領導、管理物件、管理內容及檢查考核等。

  3.本辦法適用於車間各崗位的生產現場、工作現場。

  4.本辦法的區域劃分見表,期限為一年制。

  二、理內容與要求:

  1.分割槽承包現場環境衛生的打掃、維持;

  2.現場“跑、冒、滴、漏”的檢查發現與記錄,便於停車後檢修;

  3.裝置日常保養、潤滑;

  4.裝置表面的物料,油汙等處理(電機與轉動部分除外);

  5.工藝隱患的防範;

  6.裝置的防凍;

  7.各疏水器的工作情況;

  8.酸水泵的迴圈水的流動情況;

  9.各崗位泵區下水管道疏通情況;

  10.各區的壓力錶、真空表、液位計等儀表遠傳的準確度及更換;

  11.各區裝置、工藝的不安全因素的發現、整改、上報;

  12.各區適於操作、清潔生產、減少勞動強度勞動量、節能降耗的整改意見;

  13.各釜、罐的液位測量(老裝置);

  14.廢棄物料與可回收料的分開存放;

  15.檢修工具的擺放;

  16.安全通道的暢通、欄杆、樓梯扶手是否鬆動;

  17.消防器材的擺放;

  18.檢修現場動火後的檢查處理;

  19.露天擺放物料的遮蓋;

  20.各區防爆膜、電動蝶閥的防雨工作;

  21.固體成品物料的堆放及防雨、防火措施;

  22.檢修後現場的廢品、雜物、粉塵、油汙的處理;

  23.衛生工具的擺放;

  24.轉動裝置的滑動、轉動及緊韌體是否有鬆動;

  25.微機報警、聯鎖裝置的校對與實驗;

  26.綠化區無雜草、枯草、雜物、樹葉等;

  27.各區的雨排水系統的通暢;

  28.道路經常打掃,做到整潔、無淤泥、無積水、無油汙、無垃圾、無金屬屑;

  29.控制室的物品,無撕拉亂扯、無晾曬衣物、無垃圾、無油汙等;

  30.操作檯、配電櫃無灰塵、無油汙,周圍無雜物;

  31.應急搶修工具裝備的擺放與整理;

  32.現場做到臺有欄、軸有套、輪有罩、坑有蓋;

  33.各區的節能減排措的發掘。

  化工公司管理制度2

  第一節 防護與治理

  第二百九十六條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二百九十七條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洩漏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並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第二百九十八條 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規劃,並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第二百九十九條 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列科研計劃,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標準、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整頓。

  第三百條 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採用密閉的裝置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第三百零一條 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並採取回收利用、淨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第三百零二條 機械鑄造和清砂作業,應積極採用水爆清砂、溼式開箱清砂和密閉落砂等。噴砂作業應積極採用密閉機械噴砂、噴丸、擲丸及密閉除塵等措施。

  第三百零三條 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第三百零四條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裝置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裝置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或報請廠長(總工程師)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三百零五條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洩漏擴散。

  第二節 組織與搶救

  第三百零六條 生產、使用、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廠長(副經理)擔任組長。

  第三百零七條 企業應成立救護站,並配備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組織訓練合格的救護隊員晝夜值班。

  第三百零八條 生產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車間應成立搶救組,100人以上的車間,至少有4名兼職救護員,並備有急救箱。

  第三百零九條 職工醫院、職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層醫療機構,均應設立由職業病科、內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醫務人員組成的搶救組,並配備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藥品。

  第三百一十條 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第三百一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搶救網路系統和搶救方案,強化聯絡和報告制度。

  第三百一十二條 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應嚴格按照《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中的具體要求執行。

  第三節 體檢與職業病

  第三百一十三條 新職工入廠後,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症患者的工作。

  第三百一十四條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百一十五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症者,應及時調離。

  第三百一十六條 職業病的範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化工公司管理制度3

  為了加強化工倉庫安全管理、消防管理,保護倉儲免遭火災危害。根據公安部第6號令《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其有關規定,制定本程式。

  1.安全職責

  1).化工倉庫安全與消防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化工倉庫消防與安全由化工廠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

  3).化工倉庫安全管理由廠負責人指定人員擔任或兼任,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行管理。

  4).倉儲管理員(庫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相關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5).倉儲管理員(庫管員)須經培訓透過,持證後方能上崗作業。

  2.倉儲管理

  1).嚴格按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化工廠《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及《化工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第34、35條中的規定條款執行倉儲管理。

  2).屬於危險化學品範疇的物料,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適宜採取遮陽、降溫措施。

  3).化工倉庫物品儲存應當分類、分垛存放,每垛佔地面積不宜超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米,垛與牆體間距不小於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於0.5米。物品通道寬度不小於2米。

  4).危險化學品和一般化學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健康危害、急救措施、倉儲安全和滅火方法。

  5).易自然、易水解、易揮發的物料,必須在陰涼、通風、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的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空氣中的爆炸混合物含量→不超標、空氣溼度→乾燥和倉儲溫度→陰涼。

  6).物料出入庫須嚴格按照《化工廠原材料出入庫及驗收控制程式》中的條款執行,指派專人負責檢查,專人監察,確定無安全隱患、無消防隱患後,方可准予入庫。

  7).儲存物料的容器或包裝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料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現象。

  8).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油布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進行處理。

  9).儲存化學品的庫房不得設定辦公室和休息室。

  3.裝卸物料

  1).進入化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人員機動車輛出入廠區制度》。工作人員必須穿防護服和工作鞋、戴防毒面具、防護眼鏡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

  2).存有危險化學品的庫區及其周邊,不得允許機動車輛靠近。化工廠叉車進入危險庫區,必須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執行。

  3).各類機動車輛裝卸物料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裝運道槽內停放和修理。

  4).裝卸危險化學品時,特別是易產生靜電火花的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要採取消除靜電的安全措施。

  5).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4.消防安全

  1).倉庫內、露天庫區的消防器材應當設定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2).倉庫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必須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護、保養、更換,保證完好有效。

  3).庫區的消防通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

  5.防火防爆

  1).庫區(倉庫內、露天庫)應當設定醒目的防火防爆標誌。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區的工作人員,必須實行出入登記,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火柴、打火機、香菸、手機)入內。

  2).庫區內嚴禁使用明火。在庫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票,經化工廠領導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方能動火。

  3).庫區及周邊30米以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不得使用明火、吸菸等。

  6.電器與照明、通風設施

  1).庫區的電氣裝置、照明、通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2).放置危險化學品的庫區,其電氣裝置、照明、通風設施必須符合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規定。

  3).儲存危險化學品特別是不易受高溫照射的區域,其室內照明不得使用瓦數大於60瓦的燈泡。燈泡必須做防火、防爆處理。損壞或熄滅不可用時,必須及時更換。

  4).庫區應按《建築防火設計規範》中的規定設定通風設施,保證庫區通風、乾燥、陰涼。

  7.支援檔案

  1).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2).化工原材料出入庫及驗收控制程式

  3).人員機動車輛出入廠區制度

  化工公司管理制度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及其它物資倉庫、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倉庫、罐區及各類物品的儲存安全和職工的安全健康,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廠所有大、小倉庫、罐區及臨時存放點的安全管理,全廠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儲存物品屬危險化學品的,尚應遵守企業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屬易製毒化學品的,尚應遵守《易製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第四條 庫房、儲罐區的設計和安全管理應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xx)、《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20xx)、《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95)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 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巡迴檢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做好物品入庫、發貨、日常維護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盜等工作。

  第六條 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必須熟悉本崗位儲存物資的性質、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險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滅火措施,並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倉庫單位負責人應經常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具體規定執行企業制度《安全教育制度》。

  第七條 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其數量、種類及放置地點須經安全處同意,並根據情況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裝置。一切消防設施裝置要指定專人經常檢查,保證完整好用。

  第八條 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誌,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九條 防雷防靜電裝置應分別符合《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50351-20xx),對易燃易爆儲罐區的防雷、防靜電裝置還應符合《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xx)等有關規定。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應經常檢查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完好性,

  化工公司管理制度5

  1 .目的和範圍

  為了加強對倉庫的安全管理,杜絕安全責任事故,保障人員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倉庫的安全管理。

  2 .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試行)》制定本制度。

  3 .職責

  3.1危險化學品庫保管負責對庫存物資入庫、貯存和發放的整個過程和管理。

  4 .工作程式

  4.1.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並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4.2.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等級標誌,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3.危險化學品倉管部門根據物品的危險性,為保管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4.4.危險化學品入庫時,保管員應按公司《倉儲管理程式》進行。

  4.5.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4.6.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採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批准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4.7.加強對防爆電氣裝置、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

  4.8.易燃、易爆品倉庫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4.9.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批准,採取安全措施後才能進行上述作業。作業結束後,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4.10.物品儲存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5 .相關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6 .記錄

  6.1安全檢查記錄。

  6.2出入庫記錄。

  化工公司管理制度6

  第一節、安全作業證

  第1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範圍限於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第2條、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後,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複雜的化工崗位工人,必須經所在工段(車間)轉崗學習並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第3條、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二節、考核內容和辦法

  第1條、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

  1.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

  2.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第2條、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技科核發。

  第三節、使用管理

  第1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證件,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2條、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第3條、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第4條、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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