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夥經營協議書

公司合夥經營協議書

  合夥人:

  姓名 李**,性別男,年齡  身份證:

  姓名 雷闖 ,性別男,年齡  身份證:

  姓名 陳力 ,性別男,年齡  身份證:

  姓名 王威  ,性別男,年齡  身份證:

  第一條 合夥宗旨

  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第二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建立、經營窗簾、牆紙、牆布、軟包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三年,自2015年 1月1日起,至2018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一、1、合夥人李**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佔總股權  %。

  2、合夥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佔總股權  %。

  3、合夥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佔總股權 %。

  4、合夥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佔總股權  %。

  5、合夥人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佔總股權 %。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2015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30萬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三年內不得提出撤股,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按經營狀況予以返還。

  第五條 合夥人的財務管理

  1、合夥期限內,合夥財務為共有財產,任何合夥人無權單方面佔有或處置共有財務。

  2、合夥財務管理:建立一合夥人共有帳戶(銀行卡),合夥人李**持卡,卡號:  ,其他股東手機繫結此卡號,及時瞭解卡上帳目情況,日常性支出費用(不高於貳百元)由合夥人視情況需要自行處理,及時入帳;貳百至壹千元的支出由叄合夥人共同商議處理並及時入帳;壹千元及以上的支出需經所有合夥人協商同意批准後方可執行

  3、財務收支要做到當天入賬,日清月結,做到經營帳目和實際情況相符,經營帳目和銀行存款帳目相符。

  4、如有違反此財務管理制度給合夥人財務造成損失的,責任人要負全責。

  第六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按股權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合夥人平均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

  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

  ①三年內不允許退夥,合同到期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③退夥需提前3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必須取得所有合夥人認可,方可入夥;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推舉李**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

  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④支付合夥債務;

  ⑤整個公司的運作。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

  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③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包括人、財、物);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

  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夥期屆滿;

  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平均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合夥人: 章(手印)

  合夥人:  章(手印)合夥人: 章(手印)

  合夥人:  章(手印) 合夥人: 章(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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