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心理危機排查工作彙報

學生心理危機排查工作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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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心理危機排查工作彙報1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精神,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培養中小學生的健全人格,防止心理問題極端事件發生,是中小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更好的幫助有心理問題的學生渡過難關,及早預防、及時疏導、有效干預、快速控制學生中可能出現的心理危機事件,降低學生心理健康危機事件的發生,減少學生因心理危機帶來的損失,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有效預防和及時干預校園中突發心理危機事件。現將學校排查工作彙報如下:

  第一條 學校成立“溝湖學校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小組”。

  組長:xx

  副組長:xx

  成員:xx

  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全面規劃和領導我校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督促各班認真履行危機干預工作的職責,制定危機事件處理方案,實施危機風險化解,為重大危機事件處理作出決策。

  第二條 存在心理危機傾向與處於心理危機狀態的學生是我們關注與干預的物件。確定物件存在心理危機一般指物件存在具有重大影響的生活事件,情緒劇烈波動或認知、軀體或行為方面有較大改變,且用平常解決問題的方法暫時不能應對或無法應對眼前的危機。

  第三條 做好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應立足教育,重在預防。應對學生進行生命教育,引導學生熱愛生活,熱愛生命,善待人生;應對學生進行自我意識教育,引導學生正確認識自我,愉快接納自我,積極發展自我,樹立自信,消除自卑;應對學生進行危機應對教育,讓學生了解什麼是危機,人們什麼情況下會出現危機。

  第四條 對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干預的高危個體予以特別關注:

  1、情緒低落抑鬱者;

  2、出現嚴重適應不良導致心理問題者;

  3、存在諸如學業嚴重受挫、軀體疾病、家庭變故、嚴重人際衝突或突遇嚴重挫折者;

  4、家庭親友中有自殺史或自殺傾向者;

  5、性格有明顯缺陷者,如明顯內向、與別人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者;

  6、有強烈的罪惡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7、感到社會支援系統長期缺乏或喪失者,如父母離異、家庭破裂、親子關係惡化等;

  8、有明顯的精神障礙或心理疾病者;

  9、存在明顯的攻擊性行為或暴力傾向、或其它可能對自身、他人、社會產生危害者。

  第五條 對近期發出下列警示訊號的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的重點干預物件及時進行危機評估與干預:

  1、討論過自殺並考慮過自殺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記、圖畫或亂塗亂畫的隻言片語中流露死亡的念頭者;

  2、不明原因突然給同學、朋友或家人送禮物、請客、賠禮道歉、述說告別的話等行為明顯改變者;

  3、情緒突然明顯異常者,如特別煩躁,高度焦慮、恐懼,易感情衝動,或情緒異常低落,或情緒突然從低落變為平靜,或飲食睡眠受到嚴重影響等。

  第六條 做好學生心理危機早期預警工作,應做到對學生的心理狀況變化早發現,早通報,早評估,早治療,資訊暢通,快速反應,力爭將學生心理危機的發生消除在萌芽狀態。

  第七條 對嚴重心理異常學生的干預措施:班主任、任課教師和周圍同學發現學生的異常情況後,應及時反饋到學校心理諮詢室。由學校心理諮詢員及心理危機干預小組進行評估和初步診斷,提出相關建議,並轉介到專門的醫療機構進一步診斷。

  1、如果診斷心理危機程度較輕,能在學校正常學習者,所在班級應密切注意學生心態,指派學生骨幹給予關心,及時向心理危機干預小組彙報情況。心理諮詢室根據班級報告或學生本人要求開展跟蹤諮詢,及時提供心理輔導。

  2、如果診斷危機程度較高、不宜在學校繼續學習者,由學校與家長協商解決休學事宜。

  第八條 對有自殺意念學生的干預措施:班主任、任課教師和周圍同學發現學生的自殺意念後,應及時向各級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以下措施:

  1、在心理危機工作小組的指導下,將有自殺意念的學生轉移到安全地點,組織相關人員對其進行監護。

  2、由心理諮詢室對有自殺意念的學生進行評估,如果在校內可以解決,由心理諮詢室進行心理輔導和干預;如果情況嚴重,及時轉介到專業心理危機干預中心進行救助。

  3、儘快通知有自殺意念學生的家長到校,家校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第九條 對有傷害他人意念或行為學生的干預措施:由學生處、德育處負責,首先給予控制,保護雙方當事人的人身安全。由心理諮詢室對當事人進行心理評估。如診斷有傷害他人意念或行為者需要住院治療或回家休息,及時通知家長並與家長協商解決。

  第十條 對已實施自殺自傷行為學生的干預措施:

  1、學生所在班級的班主任,應在聞訊後立即趕赴現場,要立即將其送往醫務室或最近的醫院進行搶救,同時向學生處彙報情況。

  2、學生處要及時向校領導和公安部門彙報,由公安部門負責保護、勘察和處理現場,防止事態擴大和對其他學生的`不良刺激,並配合、協調有關部門對事件的調查。

  3、立即通知實施自殺行為學生的家長到校。

  4 、對於自殺未遂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小組應與家長協商解決。如危機情況尚未解除,必須由家長為其辦理休學或退學手續,轉介到專業心理治療中心進行諮詢和治療,不得讓其繼續留在學校學習,以免影響其心理康復或發生其他意外。

  5、對於已實施自殺行為學生周圍的學生,包括同班同學、好朋友、目擊者等,學校和班級應採取相應的安撫措施。心理諮詢室可根據需要進行團體心理輔導,避免更大範圍的急性心理危機出現。

  第十一條 對於因心理問題而休學的學生,在其復學以後應採取相應後期跟蹤措施:

  1、因心理危機而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除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辦理外,還應出具有資質醫院、諮詢中心等開具的心理疾病康復證明。

  2、學生復學後,學校和班級應對其學習生活進行妥善安排,給予密切關注,瞭解其心理變化情況,同時幫助該生建立良好的支援系統,引導同學避免與其發生激烈衝突。班主任每月至少與其談心一次,並透過周圍其他同學隨時瞭解其心理狀況。

  3、對於因有強烈的自殺意念或自殺未遂休學而復學的學生,學院還應對他們給予特別的關心,應安排班主任、學生骨幹、該生好友等對其密切監護,制定可能發生危機的防備預案,隨時防止該生心理狀況的惡化。

  第十二條 在開展危機干預與危機事故處理過程中,應做好資料的收集與證據保留工作,包括與相關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電話錄音、談話錄音、記錄、書信、照片等。學生自殺事故發生後(含已遂和未遂),學生所在班級在事故處理後應將該生的詳細材料(包括遺書、日記、信件影印件)提供給學校心理危機干預領導小組備案。學生因心理問題需退學、休學、轉學、復學的,班級亦應將其詳細資料報學校心理危機干預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三條 參與危機干預工作的人員應對工作中所涉及干預物件的各種資訊嚴格保密。

  第十四條 危機干預是一項專業性強、要求高的工作,專、兼職從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師必須經過系統培訓,能恪守職業道德,不斷提高專業水平。要重視專、兼職教師的專業培訓,以不斷提高他們從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及危機干預工作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方法。全校各部門尤其是參與危機干預工作的工作人員,應服從指揮,統一行動,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對因失職造成學生生命損失的,要對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學生心理危機排查工作彙報2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和《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的精神,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培養中學生的健全人格,防止心理問題極端事件的發生,是中小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更好地幫助有心理問題的學生渡過難關,及早的預防、疏導和干預,快速控制學生中可能出現的心理危機,世界降低學生心理健康危級事件的發生,減少學生因心理危機帶來的損失,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有效預防和及時干預校園中突發心理危機事件,現將學校排查工作彙報如下:

  一、學校成立第一中學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小組

  組長:顧元秀、楊春剛

  副組長:鄭雅琴 胡傳新 李英男

  成員:德育處人員心理健康教師 全體班主任 學生會成員

  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全面規劃和領導我校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督促各班認真履行危機干預工作的職責,制定危機事件處理方案,實施危急風險化解,為重大危機事件處理作出決策。

  二、存在心理危機傾向與處於心理危機狀態的學生,是我們關注與干預的物件,確定物件存在心理危機,一般指物件存在具有重大影響的生活事件,情緒劇烈波動或認知、軀體或行為方面有較大的改變,借用平常解決問題的方法,暫時不能應對或無法應對眼前的危機。

  三、做好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應立足教育重在預防,應對學生進行生命教育,引導學生熱愛生活,熱愛生命,善待人生,應對學生進行自我意識教育,引導學生正確認識自我,愉快接納自我,積極發展自我,樹立自信。

  四、對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學生,作為心理危機干預的高危個體,予以特別關注:

  1、情緒低落抑鬱者

  2、出現嚴重適應不良導致心裡問題者

  3、學業嚴重受挫、軀體疾病、家庭變故、嚴重人際衝突或突遇嚴重挫折者。

  4、家庭親友中有自殺史或自殺傾向者。

  5、性格有明顯缺陷者,明顯內向,與別人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者。

  6、長期缺乏或喪失父母的關愛者。父母離異,家庭破裂的。

  7、存在明顯的攻擊性行為和暴力傾向或其他可能對自身、他人、社會產生危害者。

  8、情緒突然明顯異常者。如特別煩躁、焦慮、恐懼、感情衝動者。

  9、班主任和學生幹部認為需要特別關注或介入心裡諮詢者。

  五、做好學生心理危機早期預警工作,做到對學生的心理狀況變化,早發現、早通報、早治療,資訊暢通,快速反應,力爭將學生心理危機的發生,消除在萌芽狀態。

  六、對嚴重心理異常學生的干預措施:

  班主任、任課教師和周圍同學發現學生的異常情況後,應及時反饋到學校心理諮詢室,由學校的心理健康教師以及心理危機干預小組進行評估和初步的診斷,提出相關建議,並轉接到專門的醫療機構進一步診斷。

  如果診斷心裡危機程度較輕,能在學校正常學習者,所在班級應密切注意學生心態,指派學生幹部給予關心,及時向心理危機干預小組彙報情況,心理諮詢師根據班級報告或學生本人要求開展跟蹤諮詢,及時提供心理輔導。

  如果診斷危機程度較高,不宜在學校繼續學習者,由學校與家長協商解決休學事宜。

  七、對有自殺意念學生的干預措施:班主任、任課教師和周圍同學發現學生的自殺意念後應及時向各級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以下措施:

  1、在心裡危機工作小組的指導下,將有自殺意念的學生轉移到安全地點,組織相關人員對其進行監護。

  2、由心理諮詢室對有自殺意念的學生進行評估,如果在校內可以解決,由心理諮詢師進行心理輔導和干預,如果情況嚴重,及時轉介到專業心理危機干預中心進行求助。

  3、儘快通知有自殺意念學生的家長到校,家校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八、對有傷害他人意念或行為學生的干預措施:由德育處和心理諮詢室負責,首先給予控制,保護雙方當事人的人身安全。由心理諮詢師對當事人進行心理評估,如診斷有傷害她人的意念或行為者,需要住院治療或回家休息,及時通知家長並與家長協商解決。

  九、開展危機干預與危機事故處理過程中,應做好資料的收集與證據保留工作,包括與相關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電話錄音,談話錄音,記錄、書信、照片。學生髮生事故後,學生所在班級在事故處理後,應將該生的詳細材料提供給學校,心理危機干預領導小組備案學生心理問題,需要退學,休學、轉學、復學的班級應將其詳細資料提供給學校心理危機干預領導小組備案。

  十、參與危機干預工作的人員應對工作中涉及干預物件的各種資訊嚴格保密。危機干預是一項專業性強,要求高的工作。兼職從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師必須經過系統的培訓等,恪守職業道德,不斷提高專業水平,要重視兼職教師的專業培訓,以不斷提高他們從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及危機干預工作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方法,學校各部門尤其是參與危機干預工作的工作人員,應服從指揮統一行動,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對因失職造成

  學生生命損失的,要對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十一、學生心理危機的排查時間,每學年定期排查四次。時間分別為每學年的3月,5月,9月和11月。

  十二、上報流程

  1、各班級透過班主任、班級幹部深入瞭解學生情況,排查和篩選存有潛在心理危機的學生

  2、由班主任將本班排查和干預情況,計入《學生心理危機預警登記表》,並上報德育處。

  3、由班主任彙總後於當月交至心理諮詢室。

  工作中一定注意保密原則,遇到突發事件隨時與德育處、心理諮詢師、學校心理危機排查工作組聯絡。

  在以後的教育教學中,一定要給學生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促進學生心裡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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