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人事管理規章制度範本
學校人事管理規章制度範本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學校人事管理規章制度範本,歡迎大家分享。
學校人事管理規章制度1
一、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校人事管理,提高人事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學校人事管理遵循平等公正、寬嚴協調、獎懲並舉的原則。
第三條學校職工在嚴格遵守本規定的基礎上,應當認真、負責、創新性地工作,給學校積極獻言獻策,推動學校的長遠發展。
二、職工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學校職工享有以下權利:
1、在制度範圍內自主開展本職工作,進行相關領域的改革、研究和實驗;
2、按時獲取工作報酬,享受學校福利待遇和休假;
3、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透過學校職工大會或其他方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4、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5、其他規章制度中規定的權利。
第五條學校職工應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
2、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執行學校工作、教學計劃,履行職工聘約,完成工作任務;
3、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等方面的協調發展;
4、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對學生進行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5、其他規章制度中規定的義務。
三、聘用制度
第六條學校實行職工聘用制度,所有職工主要以聘用的方式與學校發生勞動合同關係。
第七條學校在聘用職工時應遵守以下條件:
1、應聘者身心健康;
2、應聘者為專科及以上學歷,須有畢業證;
3、外語教師應當有英語四級或六級透過證;
第八條學校在應聘職工時應遵循下列流程:
1、應聘者填寫職工應聘申請表;
2、應聘者參加應聘面試;
3、對透過面試者進行崗前培訓;
4、簽訂職工聘用合同。
第九條學校所有職工均應與學校簽訂職工聘用合同,合同中須載明職工和學校的權利義務關係、職工工資福利以及結算方式、合同解除方式、爭議解決辦法等。
第十條學校職工有下列行為,經學校人事主管部門的調查確認,學校應與該職工解除應聘合同:
1、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學校造成損失的;
2、三次以上無合理理由未按時完成學校工作任務,經批評仍無悔改的;
3、體罰學生,影響惡劣或經批評不改的;
4、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或經批評不改的;
5、散佈有損學校名譽的言論,影響惡劣或經批評不改的;
6、其他給學校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的行為。
第十一條學校與職工解除應聘合同的,學校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支付該職工應得的報酬。該職工對學校解除合同的行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複議,複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十二條職工享有生活、工作、醫療等方面必要的'補貼,補貼職工和補貼數額應根據學校財務制度實行。
第十五條綜合教職工在學校教學期間的各種表現,教職工可以享受學期獎金的福利。
第十三條各種福利經費的發放時間和程式應當遵循學校財務制度的相關規定。
學校人事管理規章制度2
一.為了使學校人事管理走向合同化、規範化、法制化,逐步建立有效的人才競爭和激勵機制,促使人員流動能進能出、職務崗位能上能下、工資待遇能高能低,從而全面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和辦學效益,學校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實施《聘用合同制》。
二.實施聘用制的原則: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聘用的原則;競爭上崗原則。
三.實施聘用制的範圍:學校在編教職員工;新接受和新調入的大、中專畢業生和其他人員。
四.聘用的條件:
受聘者必須具備崗位所規定的學歷、資格和達到職後培訓所規定的要求。
受聘者必須具備教育工作者應具有的職業道德。
受聘者必須適應學校工作各項要求,能勝任工作,保證質量。
受聘者必須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自覺按工作規範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受聘者必須履行學校規定的各項義務。
受聘者必需按照市教委及區教育局檔案規定的工作量,堅持正常工作。
受聘者必須接受學校的考核,在聘用期內考核為合格以上等級,方可連續聘用。
五.違約責任:學校與聘用人員一經簽訂聘用合同,即受到法律約束。學校和受聘人均應嚴格履行聘用合同制的有關規定,不能擅自解除或變更;如違約,則按《合同法》有關條款辦理。
六.爭議的處理:學校成立由黨、政、工和教工代表組成的人事爭議調解小組,按有關法律條例規定行使人事爭議的調解職能;人事爭議當事人應在人事爭議發生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調解小組提出調解請求,調解不成,當事雙方應在調解不成之日起三十天內,向上級人事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裁決。
七.聘用期限:學校從崗位需求實際出發,按教師的考核等第、骨幹教師的認定等第、崗位的性質與教師簽訂聘用期限,一般聘用期限為一年。
八.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應按《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
學校人事管理規章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學院章程,規範學院人事管理,保障學院各類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依法辦學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院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第三條學院教職員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院根據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教職員工比例。
第四條學院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依法自主設定內部組織機構和崗位,決定機構和崗位名稱、目標任務、崗位任職條件以及崗位的類別和等級。
第五條學院人事處是人事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全院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於學院具有事業單位編制的教職員工。
第二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七條學院新聘用教職員工,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學院公開招聘工作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時間進行。
第八條公開招聘按照如下程式進行:
(一)各學系、部處根據工作需要向人事處申報招聘計劃,明確招聘條件,人事處進行稽核,報經院長辦公會議審批後釋出招聘資訊。
(二)人事處收集和初步稽核應聘材料,組織應聘者進行面試,按照程式確定擬錄用人員,並將擬錄用名單報上級人事部門。
(三)完成上級人事部門和人事處規定的程式後,由人事處辦理入職手續。
第九條學院內部崗位人選進行競聘上崗,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競聘方案;
(二)公佈公示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資訊;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條學院內部崗位競聘工作在學院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原則上二~三年一次。
第十一條學院教職員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三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學院與教職員工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新進教職員工與學院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試用期(見習期)原則上為12個月。
第十四條教職員工在學院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學院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教職員工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學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教職員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學院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教職員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學院人事處,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教職員工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學院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係終止。
第四章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學院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教職員工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物件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考核結果作為調整教職員工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學院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對教職員工進行培訓。教職員工應當按照學院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三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五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四條教職員工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教書育人,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五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教職員工違反學院規章制度的,學院責令其改正或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對違反合同義務的教職員工追究違約責任;不符合任職要求的,學院可變更其崗位乃至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條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連續曠工超過3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6個工作日的;
(七)一學期內發生2次以上一般教學事故,或者發生嚴重教學事故的、發生重大教學事故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八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二十九條教職員工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可以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六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教職員工資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執行,實行學院績效工資方案。
第三十一條教職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二條學院及其教職員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教職員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教職員工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七章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教職員工與學院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教職員工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六條負有學院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七條對學院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教職員工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九條人事處和其他部門負責人在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