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勞動合同範本

國營企業勞動合同範本

  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國營企業勞動合同範本,供大家參考借鑑!

  根據吉林省《國營企業全員勞動合同管理試點工作方案》和我廠全員勞動合同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延邊新華印刷廠法人代表與    共同協商,雙方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書,其內容如下:

  一、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個月。

  二、試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  個月。

  一、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

  1.本廠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和一週一休制。

  2.鉛印、商標車間生產崗位實行常年兩班制生產,華泰造紙廠實行三班連轉制,其他工種實行一班制生產,但遇到緊急任務時,本廠可以組織加班加點,並支付合理加班費。

  3.鑄字、揀字、排版、紙型、鉛版、照相製版等有害職工身體健康的工種,均有通風排氣等防護措施,並享受相應勞動保護。

  4.除排版、裝訂外基本上都是機械化、半自動化操作。

  5.本廠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為職工提供必需的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

  二、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權  利:

  有權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透過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務院釋出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以及我廠《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管理和獎懲。

  義  務:

  1.對職工要進行國家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社會治安、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等教育。

  2.對職工要進行技術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素質。

  3.加強勞動安全與保護,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

  4.尊重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

  三、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權  利:

  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政治榮譽、物質鼓勵及享受勞動保險福利的待遇。

  義  務:

  1.努力學習政治文化技術,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技術水平。

  2.熱愛本職工作,服從分配,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遵守國家的法律、法律和有關政策及廠內各項規章制度。

  4.愛護公共財產、機械裝置、生產工具,節約原材料、能源。

  四、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1.試用期工資:  級  月  元。

  2.學徒工資:第一年  月  元。

  第二年  月  元。

  第三年  月  元。

  3.轉正後工資:    元。

  4.定級後工資:    元。

  5.調資晉級:

  6.保險福利待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並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執行。

  五、勞動紀律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2.遵守我廠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及違約責任

  1.勞動合同期滿之前,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下列情況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上崗條件的'。

  ②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經企業提出警告後,仍不改正的。

  ③職工被除名、開除、辭退、以及被勞動教養、判刑的。

  ④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具有勞動能力,企業分配適當工作,本人不服從的。

  ⑤經有關部門批准企業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5.下列情況企業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有關規定的。

  ②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符合評殘等級的。

  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6.下列情況職工可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①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②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保證支付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過三個月以上的。

  ③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

  ④經批准出國或赴港、澳、臺定居的。

  ⑤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大中專院校學習的。

  7.下列情況職工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①由企業公費培訓沒有達到協商規定服務期限的。

  ②在企業中擔任重要生產經營、科研任務,任務未完成的。

  8.勞動合同期滿後自行終止。

  9.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10.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一方,違反勞動合同,對廠裡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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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事項                            │

  │  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產生的勞動爭議,首先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進行調解,對調解不服的,由縣以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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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企│                                │

  │業│                                │

  │意│                                │

  │見│                   年  月  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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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 │             │

  │定│                │ │             │

  │代│                │職│             │

  │表│                │ │             │

  │或│                │ │             │

  │法│                │ │             │

  │定│                │ │             │

  │委│                │工│             │

  │託│                │ │             │

  │人│    年  月  日(章)  │ │  年  月  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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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年  月  日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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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勞動合同續定表              │

  │                                  │

  │  續定期限  自  年  月  日                │

  │                    共  年  個月      │

  │        至  年  月  日                │

  │  續定合同有關事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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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企│                                │

  │業│                                │

  │意│                                │

  │見│                                │

  │ │                  年  月  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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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 │             │

  │定│                │ │             │

  │代│                │職│             │

  │表│                │ │             │

  │或│                │ │             │

  │法│                │ │             │

  │定│                │ │             │

  │委│                │工│             │

  │託│                │ │             │

  │人│   年  月  日(章)   │ │  年  月  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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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年  月  日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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