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社會化轉型期中國農民工一個持續性的課題論文

再社會化轉型期中國農民工一個持續性的課題論文

  摘要:當代中國社會的轉型為農民的流動和分化提供了社會基礎,農民群體在流動和分化中出現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再社會化高潮。農民階層在再社會化過程中為我國現代化事業作出了貢獻,同時自身也在經歷著一個現代性成長的過程,在個人的現代化程序中邁出了可喜的一步。本文即從社會學的角度,分析了進城農民工再社會化的驅動力、再社會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在此基礎上做了相關對策分析。

  農村人口向城市轉移是城市化程序中必然的現象,但這不是簡單的人口遷移,而是一個再社會化的過程。農民工作為一個既有別於農業勞動者又有別於城市居民的新階層在中國已經出現。他們不再像過去那樣只是短時間外出就業,他們中的許多人已經長期紮根城市,攜妻帶子,全部生活在城市,以非農職業為主。農民進入城市,無論是從經濟發展需要還是從城市建設需要來看,都是一個勞動力要素自然配置的過程,也是農民市民化的過程,也就是農民工再社會化的過程。

  一、對農民工再社會化概念的界定

  所謂人的再社會化是指一個人由於社會化的中斷和失敗引起的從一種生活方式向另一種生活方式急劇轉變的過程。它要求人們放棄原來的社會規範和生活方式,接受一套對於他本人來說完全是新的社會文化和生活方式,從而與新的環境中的社會成員結成新關係,進入一種新的生活方式。

  農民工的再社會化是農民工適應城市社會環境對其自身的影響,整合新舊價值準則和行為規範的特徵的過程,同時也是農民工主動適應新的社會環境,並主觀能動的反作用於社會環境的過程。這個過程主要包含:生活技能再社會化,以保證其有獨立在城市生存的經濟基礎;社會規範再社會化,使其行為符合所在社會的行為規範;個性再社會化,農民工培養符合社會的動機、情操、能力、氣質與性格等個性,其整個精神面貌體現社會的發展方向。

  二、進城農民工再社會化驅動力

  分析農民工再社會化主客體關係中農民工具有主體地位,農民工再社會化這一概念內涵著農民工與社會兩方面的因素,農民工再社會化主客體關係的基本層面是社會要以它所具有的屬性去鍛鑄社會個體,同時農民工也是再社會化過程的主體,能夠發揮主動性,能以自己的面貌去鑄造社會。

  1、角色過渡角色變化是農民工再社會化的一種外部驅動力。城市不同於鄉村的環境、行為規範、價值標準等,使初次進城的農村人口感覺完全處在一個陌生的世界。農民工在城市中角色定位是與農村有很大差別的,在職業上,他們大多扮演產業工人的角色。由於角色的轉換,使農民工有了在城市生活的現實的基礎,對城市生活的夢想與對農村生活的內心排斥形成的割捨不開、擺脫不了的情感,驅使他們進行再社會化,在城市中生存下去。

  2、價值觀轉變農民價值觀的轉變是農民工再社會化的內部驅動力。

  中國傳統農民有著天然的守土傾向,他們不願意離開自己的家鄉,但是,由於農村教育的發展、大眾傳媒的發達、文化的變遷,以及市場經濟形成的社會的開放,使青年一代農民的價值觀念發生了根本的變化,畢竟城市聚集著社會精英,有著良好的發展條件,是社會文明的代表,他們為了子女的教育,為了自己的發展,希望在城市中能夠闖出一片天地,改變自己的命運。

  3、比較利益比較利益是農民工再社會化的直接動力。經濟理論和西方發達國家的實踐已證明,當一國的工業化發展到一定水平時,城市就會發揮一種“聚集效應”,人口、財富就會向城市集中。因為在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高度集中的城市,二、三產業發達,且比較利益高於農業,在其中就業可以獲得比從事農業更高的收益。農民作為“經濟人”,“兩利相權取其重”,這種利益誘惑必然使大量農民湧入城市謀生,尋求更高的收益、更好的生存狀態。因此農民工必須再社會化,適應城市的生存環境,這樣才有可能在經濟上獲得較好的收益。

  三、轉型期農民工再社會化之軟肋

  中國二元社會經濟結構的固化和制度化,成為農民工再社會化過程中的社會遮蔽,將流入城市的農民工遮蔽在分享城市的社會資源之外。由此而來,農民工在向城市化轉移的再社會化中遇到了種種困難,他們逐漸成為城市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和被遇忘的角落。

  首先,現存城市社會的制度體系缺乏對農民工的支援,這是阻礙其融入市民角色的無形壁壘。這些制度體系包括戶籍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社會福利制度、教育和就業培訓制度等。戶籍的差異,導致農民工在原本就缺乏公平競爭的就業上處於弱勢地位。由於種種原因,目前大多數城市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按戶籍屬地”設定的,據2006年國家統計局全國城市農民工生活質量狀況調查顯示,農民工真正得到的社會保障少之又少,這對現實社會規模巨大的流動就業,特別是大量農村剩餘勞動力進入城市就業、定居,缺乏科學、統一管理理念,使得龐大的社會群體長期遊離於城市社會秩序控制體系外。

  (2006國家統計局全國城市農民工生活質量狀況專項調查:農民工社會保障水平低)  其次,城市的文化傳統、倫理道德、風俗習慣和意識形態領域的無形歧視。在城市中,市民階層受到固有世俗觀念影響,很多人潛意識裡至今仍以農民為一種“身份”,認為農民的職業是低微的,城市人原本就比“鄉下人”高一等,城市市民的這些倫理、道德觀念和習俗習慣隨著工業文明的發展即帶來了他們對農民工的排斥和歧視。因為正式的制度體系缺乏對農民工群體的關懷和重視,也使得意識形態領域未形成對處於社會弱勢地位的廣大農民工的支援,這就給農民工的再社會化帶來了無形的障礙。

  第三,利益衝突使得城市市民群體排斥農民工。受到固有觀念的影響,很多城市市民對農民工進城打工一直存在著狹隘的偏見。加之伴隨著我國社會轉型和體制改革,城市市民也面臨著日益嚴重的就業危機,於是許多市民認為,農民工進城由季節性、臨時性轉為長期性並伴隨社會變遷變成城市“新移民”,無疑是與他們爭飯碗,許多城市市民從心理到實際行動都對其產生強烈的排斥感。據2006年國家統計局專項調查顯示,月收入在1500元以上的農民工只佔總數的10%左右,50%以上的農民工月收入在800元以下,在這種利益的競爭下,農民工工作的付出和回報往往是不成比例的。

  最後,進城農民工再社會化過程中的主體障礙。鄉村社會人格的價值取向具有“群體取向”的特徵,自我主體意識處於被抑制的狀態。這種自我意識的缺乏只注重群體利益而不關心個人的需求及自身的價值實現。另外,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和新興產業的興起,社會對勞動者的素質要求就會越來越高,農民工原有的較低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成了其再社會化過程中的一大障礙。尤其表現在法律意識的淡薄上,以勞動法為例,有調查顯示真正瞭解勞動法的青年農民工僅佔總數的16。7%。由於法律知識的匱乏,大多進城務工農民不懂得以正確的方式保護自己,當遇到權利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因此而進入尷尬境地。

  四、持續推動農民工再社會化的程序第一,透過大眾傳媒等多種途徑,建立相應的關懷農民工的社會機制。

  各級政府和社會要透過輿論、大眾傳媒等手段,樹立正確的“公民”觀念,“權利平等”理念,改變一些城市市民對農民工的偏見和歧視。在社會倫理道德、習俗習慣和意識形態等方面不斷促進城市市民與農民工的交往和溝通,從而為農民工再社會化———融入城市做好鋪墊。在社會關係上,要發掘農民工與城市、市民、社群的“助推器”社群工會組織、社群管理組織等組織和團體的作用,促進農民工融入社群和城市,構建與城市相契合的農民工社會關係網路,推進農民工再社會化的順利進行。

  第二,培育與完善農民工勞務市場,為農民工城市就業提供合理的平臺。

  由於勞務市場發展滯後,缺乏公開的市場競爭,大多數農民工的就業資訊是透過血緣和地緣的原始方式獲得,據調查顯示50%以上的農民工工作由親朋好友介紹,這使得農民工難以發現和挖掘潛在的就業機會,不能根據自身的'人力資本狀況選擇合適的職業,從而導致農民工的低就業率和就業的盲目性。為此,應規範中介組織結構,在保證農民工不受中介組織機構商業欺騙的同時,中介組織機構還應為農民工提供真實、及時的就業資訊,為農民工提供培訓、再教育機會,透過提高農民工素質改變其就業境況甚至職業地位。

  第三,發揮農民工的主觀能動性,加速其再社會化的程序。

  在經濟層面要力求較好地生存,引導和激勵進城農民工重視知識學習和經驗的積累,努力提高綜合素質特別是職業技能,以適應城市生產、生活的要求;社會層面要主動擴大交往,引導並激勵農民工主動和善意地擴大社會交往,尤其要積極參加社群、工會的各種活動,在城市中建立比較豐富和融洽的人際關係,利用較多的社會資源實現自身的發展;心理層面要自覺強化認同感,透過各種媒體和社會交往增加對即將進入或已經進入的城市的瞭解。培育樂觀向上的心理,自覺增強對市民群體的歸屬感,增強城市“主人”意識,從而儘早完成由農民到新市民的再社會化過程。

  第四,繼續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障制度。

  政府應逐步放寬農民進入城市就業和定居的條件,分階段、分割槽域地逐漸消除戶籍制度,使進城農民在政治權利、就業求職、權益維護、社會保障、子女受教育等方面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履行相應的義務。國家和地方人大、政府儘快制定出臺保護進城就業農民權益的專門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保障進城就業農民的公平就業、職業安全、衛生健康、傷殘和養老保險等權益提供法律政策依據,並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必要的法律制裁。

  值得欣慰的是,在我國社會轉型的現階段,農民群體透過各種再社會化的途徑實現了自身的發展,在總體上農民工的再社會化過程是朝著有利於現代化的方向發展的。但同時我們還應該看到,在當前的農民工整個群體中也有再社會化失範的部分群體存在,他們在拋棄了傳統的價值觀和生活方式後,接受了一些不健康的亞文化,最終走向了犯罪的道路,成為社會發展的反作用力。因此,關注進城農民工的再社會化,為流動農民提供一個有利於培養現代人格的社會環境是我國政府和社會應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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