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我國離婚制度的發展優秀論文

談我國離婚制度的發展優秀論文

  一、我國高離婚率的現狀及產生的危害

  目前,隨著我國進入社會轉型期,我國已經進入了一個離婚動盪期。據不完全統計,從2004年到2011年,我國離婚率連續七年遞增。“離婚率的提高,反映了社會發展與時代進步給個人生活帶來更多的選擇機會與自由空間,同時也帶來了人際矛盾與情感風險。”青少年心理教育專家陳一筠曾這樣表示。 二、現行《婚姻法》對高離婚率的原因分析 三、我國現行婚姻制度在保護女性方面的不足之分析

  二從中國古代“三不去”制度看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女性權益的保護性規定較少

  我國古代離婚制度中設立了“三不去”制度,即: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先貧賤後富貴,不去。具體的含義是:女方在嫁娶的時候有婆家,婚後沒有婆家時,男方不得休妻;為公婆守孝三年,男子不得休妻;婚後男方先貧窮之後變得富裕,男子不得休妻。雖說當時的離婚是一種完全由男性主導下的單邊主義的離婚模式,帶有明顯的歧視色彩,但“三不去”制度也體現出了古代在專制主義下對女性權益的一種保護。

  再來看一下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制度中的相關規定: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些規定在形式上明確了男女平等的原則。但是我們依然不能說女性在社會地位上,特別是經濟地位上就已經和男性完全平等。由於女性在身體生理上的侷限性,使得其在大多數情況下在經濟地位上是處於弱勢地位,特別是在女性要承擔生育上的任務時,其在就業等方面的弱勢地位就顯得更加明顯。這樣就可能造成一種情況:女性為整個家庭付出了很多,由於在離婚時卻只能分到很少或是無法分到財產,使很多女性在婚後生活得不到保障。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判決離婚的話對女性的保護十分不利。雖然婚姻法中也有離婚後經濟幫助制度,但由於缺乏科學的框架,實際上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而我國的《婚姻法》恰恰對在這個方面的規制較少。只在《婚姻法》第34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其他方面卻再也沒有什麼硬性的規定。這樣對一些在婚後變得有錢有勢的男人拋棄自己的妻子的現代“陳世美現象”就顯得沒有辦法,只能靠道德來進行約束。

  另外,正如前面提到的婚外情成為我國婚姻的“最大殺手”的情況下,這時候如果雙方要求離婚,特別是在男性對婚姻不忠的情況下,《婚姻法》對於過錯方(這裡主要是指男性)的懲戒力度較小,使其離婚的成本較低,只是規定了男方向生活困難的女方進行適當補償的制度,女方可以向婚前有過錯的男方進行索賠,但是這些補償或是賠償是否能夠滿足女方的婚後需要卻是很難判斷,而且還要面臨一個執行難的`問題。因此,我們可以看到現階段我國《婚姻法》對女性的保護力度的有待加強。

  我國《婚姻法》第32條後面列舉了幾種應當准予離婚的情況,是我國實施離婚列舉主義的體現。但是,這種列舉卻是不完整的:沒有對一些不應當准予離婚的情況進行列舉。我們可以借鑑古代的“三不去”制度對現在出現的這類行為進行規制,對現階段一些離婚極不利於女性的情況規定不得准予離婚,或男子在某一個時間範圍內不得與女子離婚,以更好地維護女性的權益。

  三、離婚“破裂主義”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我國高離婚現狀和對婦女權益的保護

  我國在2001年新《婚姻法》頒佈時確立了離婚適用感情“破裂主義”的原則。考慮到當時新婚姻法實施時的狀況,這一原則在解放婦女的婚姻觀念,推動我國婚姻制度的發展中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於其本身存在一定的問題和現在各個社會各個領域所發生的深刻變化,單純靠“破裂主義”原則已經不能很好地規制我國現階段這種高離婚率的現狀。

  從內容上講,單純的“婚姻破裂主義”原則不能有效地包括婚姻的全部內容。婚姻生活不單單包括感情問題,一個完整的婚姻還應該包括經濟因素、家庭因素、性生活等一系列要素,而單純使用“破裂主義”原則將這些因素都排除在外。《婚姻法》對於感情破裂原則規定在第32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破裂,調解無效,

  應准予離婚。在我國現階段經濟還不發達,貧富差距還比較大的情況下,正如我們前面所提到的,婚姻是不可能擺脫物質生活條件的,而女性現階段在政治、經濟、升學、就業方面還處於一種弱勢地位。這種弱勢地位再以“感情破裂”主義原則來規制離婚時,其表現得尤為明顯,就有可能為男方在離婚時推託自己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尋找藉口。比如女性為家庭付出了很多之後,男方以感情破裂為由請求與女方離婚,這時候女方迫於生計,或是離婚後會使女方的生活陷入嚴重的困境,不願與男方離婚。這時根據婚姻“破裂原則”就只能判決雙方離婚,這十分不利於對於女方的保護。況且,對於感情上的問題,本來就難以認定,在司法操作的過程中會遇到種種問題,法官判案的隨意性大,也間接導致了現階段的高離婚率。

  現階段,應該對《婚姻法》中離婚原則進行補充性修改,在保留離婚“感情破裂”主義的原則下,適當增加一些其他因素,如將經濟因素放在一個重要的位置進行考慮,以適應當前調整離婚率的要求。

  四、結論

  面對現階段的高離婚率和對於女性保護的需求,我國《婚姻法》應當做出必要的補充和修改,借鑑古代的“三不去”制度,對一些不得准予離婚的情況也進行一定範圍的羅列,在保持離婚“破裂主義”原則的基礎上,增加其他因素。這樣採取婚姻“破裂主義”為主,以其他原則相補充,再透過列舉的方式對不準離婚的情況做出硬性的規定,才能夠更好地在高離婚率下實現對於婦女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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