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行政訴訟答辯狀
經典行政訴訟答辯狀
經典行政訴訟答辯狀1
答辯人:楊某
答辯人因楊某某和李某某訴xx縣xx鎮人民政府和xx縣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一、塬告起訴不合條件,應駁回起訴。
1、錯列被告
《城市規劃法》第40條和《城鄉規劃法》第64條均規定,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對城市規劃有影響的,執法主體是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而不是人民政府。即使本案第叄人有違法行為,依法應受處理,也不應直接由人民政府處理。
2、第三人不明確
按訴訟法的規定,訴狀所列全部當事人包括第叄人應是明確的。起訴人在訴狀中所列第三人為:“楊xx(未成年人)其父楊xx”,似乎楊xx是第三人,楊xx是其代理人,又似乎楊xx直接就是第三人;在“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第三人似乎又是楊xx。
3、訴訟標的已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起訴人與答辯人一方已因相鄰權糾紛,已經歷三次訴訟。xx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xxx年作出生效判決,確認起訴人無權就相鄰權向答辯人主張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xxx)8號)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本案應裁定駁回起訴。
4、起訴時間未到。法釋(xxx)8號第39條規定,公民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現,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超過60日不履行的,才可向法院起訴,從訴狀中一看便知,顯然本案不滿足這一條件。
二、本案應適用《城市規劃法》而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明確指出: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實體問題適用舊法規定,程式問題適用新法規定。
《城鄉規劃法》從xxx年1月1日起才施行。本案建房事實發生在此之前。能不能處罰第三人,怎樣處罰顯然屬實體問題。依上述規定,本案應適用《城市規劃法》。
叄、本案正確的行政處理結果。
《城市規劃法》第40條規定,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和一般影響城市規劃的行為怎樣進行處理作了規定,對不影響城市規劃的行為怎樣處理並沒有作出規定。
xxx年,xx省人大常委會修正後的《湖南省實施(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對此予以了明確。該法規的第37條規定,不影響城市規劃的可以補辦手續。
所以,本案正確的行政處理結果應是由城市規劃責令補辦手續。
四、起訴人請求不當。
1、起訴人的請求違背行政權與司法權相分離塬則。即使起訴人的要求有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也只能是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職責,而不能直接要求法院責令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這一權利,上一級行政機關可以行使,但當事人只能透過申訴的途經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反映。
2、起訴人的合法權益並沒有受到侵犯。生效判決書已認定起訴人的所謂相鄰權已透過給付對價的方式予以放棄。起訴人不侵佔他人的土 地,又何來相鄰權受侵害一說。
五、本案不宜由中院直接審理
如前所述,xx縣人民政府顯然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本案似乎也不屬在xx市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故本案不宜由中級法院直接審理。
據此,本案應駁回塬告的起訴或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經典行政訴訟答辯狀2
答辯人:某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該局局長
答辯人因與李某行政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基本事實
xxx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時二十分,答辯人執法人員王某某、王某和趙某某在城區巡邏時發現縣府東街李某滷肉店門口有一流動攤販殷某某在佔道販賣蔬菜,執法人員王某某、王某向殷某某出示執法證件後,責令殷某某到交警大隊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經營,殷某某當即準備騎電動三輪車前往,就在此時,李某醉醺醺地從自己經營的滷肉店裡跌跌撞撞地出來破口大罵,指責執法人員未及時清理滷肉店附近的流動攤販,影響了他的生意,並拉住殷某某的三輪車不讓離開。答辯人執法人員見李某已醉酒,勸其到執法局辦公室反映問題,此時李某的滷肉店裡又走出來一名40歲左右的女性,和李某一起辱罵答辯人執法人員,並且多次用口水唾執法人員某某強和趙某某。答辯人執法人員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現場情況,並按照領導指示極力保持克制,反覆勸阻李某,讓其酒醒後到答辯人辦公室反映問題。這時現場已聚集很多人和車輛,為避免阻礙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執法人員準備離開。而李某卻越罵越兇,並上前扯住執法人員王某某、趙某某的衣服不讓離開,王某拿出手機欲對李某阻礙正常執法的行為向公安機關報警,並對現場情況進行取證時,那名女性見狀便搶王某手中的手機並撕扯王某。隨後還採用上執法車輛和擋在執法車輛前面的方式不讓執法車輛離開。最後李某和那名女性在周圍群眾的指責和勸說下,才離開執法車輛,執法人員和車輛方才離開現場。
事件發生後,答辯人高度重視,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對事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我局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嚴格遵守《行政執法人員十條禁令》,面對李某和那名女性的無理挑釁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終保持克制態度,堅持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沒有對李某造成任何人身傷害。
xxx年6月16日,李某向答辯人書面申請國家賠償,目前答辯人正在研究是否進行賠償,至今尚沒有給李某正式答覆。此後李某又到縣信訪局信訪,縣信訪局接訪後要求答辯人對李某信訪問題給予書面答覆(某信轉〔xxx〕128號信訪卡)。
xxx年7月8日,答辯人就李某信訪問題作出某城管信訪〔xxx〕3號“信訪事項辦理答覆意見”,對其信訪問題依法進行了書面答覆。
xxx年7月22日,李某將答辯人起訴法院要求進行國家賠償。
對李某訴訟請求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專案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李某於xxx年6月16日書面向答辯人提出國家賠償,根據上述規定,答辯人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如果逾期沒有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李某於xxx年6月16日向答辯人提出國家賠償,答辯人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的期限是xxx年8月16日,答辯人如果逾期沒有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李某才可以提起訴訟。李某在答辯人作出是否賠償的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明顯違反的法律的規定,應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xxx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