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草

[拼音]:guoying nongchang

[英文]:state farm

國家舉辦的農場。一般指社會主義國家中屬於全民所有制的農業企業。它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在國有土地上進行農業生產和有關的經濟活動,通常具有較大的生產規模和較高的技術水平。在發展中國家和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也有一些由國家投資興辦的農場,包括農事試驗場等,一般規模不大,數量較少,與社會主義國家的國營農場有本質區別。

國營農場的全民所有制性質表現在:

(1)國營農場的土地、森林、草原、草山、礦山、水域以及建築物和機器裝置等生產資料屬國家即全民所有;

(2)在國家計劃指導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其產品屬國家所有,按照國家規定和市場需要進行處理;

(3)農場生產建設的資金主要來自國家財政撥款(包括貸款)和農場的積累,利潤按國家規定上繳國庫或留用;

(4)國營農場職工是國家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的一部分,按社會主義的“按勞分配”原則支付工資,但也有其他勞動報酬形式(見農業收入分配)。

中國的國營農場

1949年以前,中國國民黨政府曾以國家的名義辦過一些農場,其中有的是由農業科研機構舉辦的農事試驗場;有的是利用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贈送的一部分農業機械舉辦的農場。為數極少,規模很小,作用不大。

抗日戰爭時期和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先後在東北根據地建立了第一批國營農場。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中國人民解放軍在西北、東北和東南沿海一帶建立了一批軍墾農場,在華南建立了第一批國營橡膠農場。此後,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相繼建立國營農場。當時建場的主要任務是屯墾戍邊、發展生產、積累經驗、示範農民。這些農場的建立, 在開墾邊遠荒地、 擴大耕地面積、推進農業機械化、增加農產品產量以及推廣優良品種和新技術、培養農業企業管理、技術人才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1956年後,黑龍江、新疆、廣東、雲南等邊疆省份曾被列為重點墾區,全國國營農場又有很大發展。

1978年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國營農場進行了體制改革。一是實行財務包乾制,核定農場上繳利潤指標,超額利潤留歸農場,虧損不再由國家補貼。二是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向農場下放經營權力,發展農工商綜合經營。三是實行農場統一經營與職工承包的家庭農場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些措施提高了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的生產積極性,增大了農場的經濟效益。1986年農墾系統共有各類國營農場2069個,職工509萬人,耕地435萬公頃,橡膠園38.6萬公頃,果園、茶園14.6萬公頃,擁有大中型拖拉機6.7萬臺,聯合收割機1.9萬臺,農用載重汽車4.1萬輛和一些農產品加工裝置等。 由農場經營的工商業企業已有很大發展。1986年工農業總產值達188.9億元(按1980年不變價格計算),其中工業總產值 101.9億元,佔54%。國營農場現已成為技術裝備較先進、勞動生產率和商品率較高、實行大規模綜合經營的農產品商品生產基地,在中國農業現代化中起著示範作用。

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國營農場

十月革命勝利以後,蘇聯在1917年末和1918年春,以沒收的地主莊園為基礎,建立了第一批國營農場。這是世界上第一次出現的社會主義國營農場。以後,蘇聯的國營農場由於新開墾土地的擴大和大批集體農場轉為國營農場,而有了很大發展。1940~1985年,蘇聯國營農場從4200個增加到22687個,農場平均規模也有擴大,平均播種面積從2800公頃增至4800公頃,主要家畜平均飼養頭數增加1~2倍。

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也先後建立了國營農場,羅馬尼亞和波蘭的國營農場發展較快。民主德國著重建設種植業與畜牧業分工的專業化農場。不少國家的國營農場現都已參加農工綜合體,或與農業合作社和農產品加工部門共同組成聯合企業。南斯拉夫初期也有國營農場,實行企業自治後已改為社會所有制農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