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史密斯,J.

[拼音]:wuranyuan kongzhi

[英文]:control of pollution sources

在汙染源調查的基礎上,運用技術的、經濟的、法律的以及其他管理手段和措施,對汙染源進行監督,控制汙染物的排放量,以改善環境質量。汙染源控制的主要措施為:

制定排汙標準

根據環境標準的要求,考慮到技術上可能和經濟上合理,結合地區的環境特徵,制定各種排放標準和指標,如汙染物排放標準(或容許排放量)、單個裝置排汙控制指標、單位產量(或產值)排汙控制指標、單位產量(或產值)用水量指標、燃料消耗指標、原材料消耗指標等等。這些標準和指標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公佈,即成為汙染源控制的法律依據。

控制汙染物排放

按照有關標準,控制汙染源的排汙量是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措施。20世紀60年代中期前,美國、日本、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等國的做法是:通過調查確定汙染源後加以監督,發現排放汙染物超過標準的汙染源,即對責任者實行經濟制裁或法律制裁,以促使排汙責任者削減排汙量。中國在70年代也採取類似措施,推動有關方面改革生產工藝,改造裝置,改變原料,改變燃料構成,綜合利用資源,減少或消除汙染物。這在一定階段內可以起到控制汙染、保護環境的作用。

採用這種單項汙染源的控制措施,管理費較大,控制標準也並不盡合理。近十幾年來,一些國家逐步應用系統分析方法來解決環境問題。這既能合理利用環境容量,又能用較少的資金和較短的時間定出各汙染源的容許排汙量。中國在制訂松花江水系水質標準過程中,就在建立第一鬆花江水質模型的基礎上,應用計算機模擬和最優化方法定出了較合理的水質標準和各主要城市可生化降解的有機汙染物的容許排放量,為松花江水系水質管理規劃提供了科學依據。